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于玲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被 告 方貝貝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5,85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9,680元,逾期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是原告
請求金錢給付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原告所有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被告應給付
原告84,9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交還前項土地
止,按月給付原告13,272元」。以上有原告之起訴狀可證。
又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5,915元,被告占用之
面積經測量後分別為1753.17、91.39、13.91、0.71平方公
尺,以上有測量圖可證,爰以此計算原告請求返還該土地及
金錢給付之現值為11,095,853元(計算詳如附表)。故本件訴
訟標的核定為11,095,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9,6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編號 地號 面積㎡ (A) 公告地價(元/㎡)(B) 土地現值(元)(=A×B) 1 61-15 1,753.27 5,915 10,370,592.05 2 61-15 91.39 5,915 540,571.85 3 61-15 13.91 5,915 82,277.65 4 61-15 0.71 5,915 4,199.65 5 金錢請求 84,940.00 6 金錢請求 13,272.00 合計 11,095,853.20
CYDV-113-補-386-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