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國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0002號、第36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國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彭國亥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至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
院判刑之紀錄,竟仍不思由正途獲取財物,恣意再為本案各
次犯行,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且迄未賠償各告訴人分毫,實
值非難;復斟酌各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程度,兼衡被告犯罪後
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告自陳職業為工、國中肄業、家庭經
濟狀況貧寒(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職業、教育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之記載),並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
明(見偵30002卷3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
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衡酌被
告本案各次犯行之時間相隔、犯罪手法,暨所侵害之法益程
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如主文。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起訴
書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㈠、㈡、㈢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均應依上開規
定,分別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行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彭國亥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彭國亥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彭國亥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佳股
113年度偵字第30002號
第36056號
被 告 彭國亥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
10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國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12時40分許起至同日12時55分許止,在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寶
雅台中學士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如
附表一所示商品(共價值新臺幣【下同】1,611元),得手
後將該等財物放入其所攜帶之手提包內,未結帳隨即離去。
(113年度偵字第30002號)
㈡於112年10月26日19時15分許起至同日19時16分許止,在上址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共
價值798元),得手後將該等財物放入其所攜帶之手提包內
,未結帳隨即離去。(113年度偵字第30002號)
㈢於112年10月25日18時22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
便利商店台中金美德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
架上之如附表三所示商品(共價值486元),得手後將該等
財物放入其所攜帶之側背包內,未結帳隨即離去。(113年
度偵字第36056號)
二、案經張郡恬、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林哲因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國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張郡恬、告訴代理人林哲因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
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遭竊品一覽表、遭竊物品售價標籤
、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18張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竊盜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至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3次竊盜犯行間,其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竊得之上開商品,為其本案犯罪
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岑羽
附表一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價 1 寶齡富錦瑪卡鋅喜72顆 1 599元 2 OMORY透明PVC衣物棉被收納60×40cm-橫 1 179元 3 樂品衣物棉被壓縮袋80×100cm 3 79元 4 美麗佳人醫療成人立體口罩10入-蒼山綠 1 199元 5 E-books XA13高速QC3.0 Type C線2M-黑 1 199元 6 Attack一匙靈極效洗衣霸7入 2 99元 共計:1,611元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價 1 三多鋅好男人膜衣錠30錠 2 399元 共計:798元
附表三
編號 品名 數量 1 達摩本草深黑瑪卡 3 2 田七瑪卡王精華飲 1 共計:486元
TCDM-113-中簡-2123-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