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乙○(民
國000年0月00日生),嗣兩造於110年10月25日兩願離婚,未
成年子女乙○親權由聲請人任之。惟因相對人離婚後未盡人
父之責,對子女不聞不問,少探視,且未給付扶養費,未成
年子女乙○均由聲請人獨自照顧。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
定,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為母姓等語。並聲明:請宣告
子女乙○變更姓氏為母姓繆。
二、相對人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
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
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
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
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
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
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
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定有
明文。蓋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
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
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
有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
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次按,法院依民法第1059條第5
項規定為裁判時,準用同法第1055條之1 之規定,民法第10
83條之1 亦有明文,故法院決定是否准予變更子女姓氏時,
應審酌子女之意願及其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生活狀況、父
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等因素,予以綜合判
斷。
四、經查:
㈠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乙○,嗣兩造於110年10
月25日兩願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由母即聲請人任之等情,有戶籍謄本(卷第7頁)可佐,
堪信為真實。
㈡經本院依職權囑託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對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就聲請人訪視
結果略以:「據訪視了解,聲請人認為未成年子女出生後至
今,都是聲請人照顧未成年子女,可是未成年子女卻從父姓
,聲請人心裡感覺不舒服,聲請人並稱自己曾跟未成年子女
提出想替其改姓的想法,經未成年子女同意,聲請人才向法
院聲請變更姓氏案件,欲將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從母姓『繆』
。然因本會僅訪視聲請人和未成年子女,無法了解相對人之
想法,致使無法具體評估,建請鈞院參酌其他相關資料後,
再為裁定是否有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之必要。」等語,此有
龍眼林基金會訪視報告(卷第36至39頁)可參,並有未成年子
女意願保密訪視報告(附於卷末彌封袋)在卷可稽。另上開基
金會因無法與相對人取得聯絡進行訪談,有該基金會訪視回
覆單可參。
㈢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不聞不問,且未給付扶養
費,未成年子女均由聲請人獨自照顧為由,請求改定子女姓
氏等語,然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縱使有「父母之一
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形,亦非即得請求宣告變
更子女之姓氏,尚須同時符合「為子女之利益」之要件,始
得准其所請。本院綜酌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乙○於訪視及於
本院到庭陳述之意見(為免子女陷於忠誠兩難,未成年子女
意見保密附於卷末彌封袋)暨前揭訪視報告各情,認變更子
女姓氏尚須顧及未成年子女之智慮成熟程度、父母子女親情
之維繫以及子女未來人格之健全發展,以求更為周延保護未
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並非得僅依父、母或未成年子女之片
面主觀意願,而逕為決定,本院再審酌未成年子女乙○現已
年滿12歲,姓氏變更對自身生活已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勢必
面臨周遭同儕及環境之詢問壓力,復聲請人未能提出本件變
更子女姓氏之必要性或符合子女利益之合理事證,參以相對
人亦有向未成年子女表達其意見,兩造意見不同致未成年子
女就變更姓氏乙事的意見勢必使子女陷於忠誠兩難,聲請人
現今聲請更改子女姓氏難認有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
現階段尚難認變更姓氏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其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TCDV-113-家親聲-614-20241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