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峻炫即陳進雄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峻炫即陳進雄遺產之報酬合計
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被繼承人陳峻炫即陳進雄之遺
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209
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峻炫即陳進雄之遺產管理人,而
被繼承人之部分遺產,現由鈞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01314
號執行進行中,故請鈞院准予酌定聲請人就上開管理職務之
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峻炫即陳進雄之遺產管理人
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097號卷
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所進行者為
例行性職務,除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公示催告與民事強制
執行案件等職務外,並未執行其他繁重或複雜性事務,另斟
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聲請人專業能力、
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核定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5,000元,應屬適當,爰裁
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TNDV-114-司繼-305-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