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92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蕭育涵律師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周芷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外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
於民國112年8月12日將消費金融業務(涵蓋消費金融相關之
一般存匯業務、貸款業務、信用卡業務、財富管理業務、及
保險代理人業務等),依企業併購法及相關法令所規定之分
割程序讓與移轉予原告,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
年12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可稽(見本院卷
第35、36頁),是花旗銀行分割予原告之營業、資產及負債
,即由原告概括承受。
二、本件依原告與花旗銀行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本院卷第23、29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9年1月2日向花旗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帳務編號:
Z000000000CD),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並應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金額;經花旗銀行於
核卡後以每期月結單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其
利率最高為年息15%。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
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約計付循環信用利
息,花旗銀行並得收取最高連續3期之違約金。被告自發卡
日起至113年7月12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
5萬4,908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8,462元、違約金1,200元、
提前結清分期手續費600元,共計6萬5,170元未按期給付。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
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被告於111年3月18日向花旗銀行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
並於其後申請信用額度動撥(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
044),借款額度有效期間為111年3月16日起至116年3月16
日止,申請動用金額300萬元,按年息11.99%固定計息,並
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如未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按上
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花旗銀行並得收取最高連續3期之
違約金。被告自112年12月5日即未依約清償,至113年7月12
日止,已積欠本金41萬4,188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5萬6,78
6元、違約金1,200元,共計47萬2,174元未按期給付。依滿
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
,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㈢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並已概
括承受上開債權。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債權計算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22日
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
1至36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
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款項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廖哲緯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請求金額(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種類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計算期間 年息 0 信用卡 6萬5,170元 5萬4,908元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 借款 47萬2,174元 41萬4,188元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99% 共計 537,344元
TPDV-113-訴-3920-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