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楊盛裕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383元,及其中⑴新臺幣22,442 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50%計
算之利息,及其中⑵新臺幣1,543元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63%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⑶新臺
幣47,029元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38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NTEV-114-投小-52-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