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胡忠義即謝連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謝連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謝連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街00號、
於民國96年2月26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謝連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謝連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連抱於民國96年2月26日死亡,
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繼字第10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
謝連抱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謝連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
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
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
提出本院113年度繼字第10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
證,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對被繼承
人謝連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ULDV-114-家催-10-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