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
原 告 鍾美瑛
被 告 鍾興
鍾發
鍾美珠
鍾美珊
鍾美琦
鍾美琳
鍾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被繼承人黃戍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
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請求分割兩造之被繼承人黃戍妹所遺清華大學郵局存款新臺
幣(下同)1萬4,407元、新竹建中郵局存款345萬7,151元,
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分割金額為清華大學郵局存款1萬4,597
元、新竹建中郵局存款347萬7,37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1
日以後的利息,有起訴狀、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經核與
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之被繼承人黃戍妹於108年7月8日過世,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存款,兩造為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因被告鍾明不知去向,致無法協議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
1164條規定,請求被繼承人黃戍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由
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所示
。
二、被告鍾興、鍾發、鍾美珠、鍾美珊、鍾美琦、鍾美琳、鍾明
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具狀作何陳述或聲明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黃戍妹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
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黃戍妹之全部遺產即如附表一所示
,又本件無不得分割之情形,惟因被告鍾明行方不明,致
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黃戍
妹之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受(處)理失蹤人口
案件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資料、被告鍾明之出入境、勞健保投保、門號申設資料及
被繼承人之存款餘額等資料核閱無訛。被告經合法送達,
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前開
主張為真實。是被繼承人黃戍妹所遺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
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其全體繼承人迄今無法
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應
屬有據。
(二)復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
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
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
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
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
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
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
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所準用
,民法第824條第2、3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
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
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
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
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
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金錢
,本屬可分,並參酌兩造之意願,認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
比例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各自取得。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
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
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
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
如附表二所示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一:
編號 遺產內容(新臺幣) 分割方法 0 清華大學郵局郵政存簿儲金14,597元及其自113年6月21日後之利息(帳號:00000000000000)。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0 新竹建中郵局郵政存簿儲金3,477,375元及其自113年6月21日後之利息(帳號:00000000000000)。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0 鍾美瑛 8分之1 0 鍾興 8分之1 0 鍾發 8分之1 0 鍾美珠 8分之1 0 鍾美珊 8分之1 0 鍾美琦 8分之1 0 鍾美琳 8分之1 0 鍾明 8分之1
SCDV-113-家繼簡-28-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