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68號
原 告 許昌益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律師
紀宜君律師
被 告 林麗君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洪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位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3之浴廁內
浴缸鄰接原告所有位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1和室之
分戶牆牆體下沿防水粉刷層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8,02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8,025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起訴時於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街00巷0○0號3樓之3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㈡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頁);
嗣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當庭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其所有
位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3之浴廁內浴缸鄰接原
告所有位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1和室之分戶牆
牆體下沿防水粉刷層修復至不漏水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
3萬6,050元,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22、323頁)。原告所為第一
項聲明之變更,同是基於漏水情事所為之主張,核屬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至於聲明第二項之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
1房屋(下稱原告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門牌號碼臺
中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3房屋(下稱被告房屋)之所
有權人。於112年6月間,發覺原告房屋和室牆面有多處滲漏
水,導致牆壁龜裂及嚴重壁癌,同時樓下鄰居亦察覺住家天
花板有滲漏水之情形。嗣經調查,於同年7月25日始知悉原
告房屋之之和室牆面係與被告房屋之浴室牆面相鄰,原告房
屋牆壁龜裂及嚴重壁癌係因被告房屋之浴室所致,且系爭滲
漏造成原告和室受損嚴重,致需花費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
)8萬6,050元,且系爭滲漏影響原告居住安寧,並請求精神
慰撫金5萬元。爰依民法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95條第1項之
規定請求之。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其所有位在臺中市○○區○○
路00巷0○0號3樓之3之浴廁內浴缸鄰接原告所有位在臺中市○
○區○○路00巷0○0號3樓之1之和室之分戶牆牆體下沿防水粉刷
層修復至不漏水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6,050元,及自
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三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主張:否認系爭滲漏與被告有關,且應由原告就系爭漏
水為被告所造成負舉證之責。被告無任何不法侵害原告居住
安寧權利之情,更遑論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原告請求精神
慰撫金毫無理由。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伊於112年7月25日知悉原告房屋之之和室牆面與被
告房屋之浴室牆面相鄰,原告房屋牆壁龜裂及嚴重壁癌係因
被告房屋之浴室所致,且系爭滲漏造成原告和室受損嚴重云
云,被告則否認系爭漏水與其有關,並以前詞抗辯,是本院
應先究明漏水之原因,以釐清損害賠償責任之歸屬,茲判斷
如下:
1.關於系爭漏水之原因經本院囑託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
,並作成書面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其鑑定意見
如下:由鑑定之第三次會勘作業明確顯示,導致原告和室牆
面滲漏水之原因分兩部分,一為標的物(被告房屋)浴廁內
浴缸鄰接和室之分戶牆及原告淋浴間鄰接和室之隔間牆該兩
處牆體下沿防水粉刷層劣化導致住戶淋浴時地面水間接滲流
到和室(見鑑定報告第8、9頁)。由上開鑑定內容可知,系
爭漏水之情形,兩造均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而兩造對於前開
鑑定內容亦無法提出有何顯然不足採信之證據,是本院爰依
系爭鑑定報告之結果為本件訴訟爭議之判斷基準。
(二)按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
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
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
之,並負擔其費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後段及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房屋浴
廁內浴缸鄰接原告房屋和室之分戶牆,因牆體下沿防水粉刷
層劣化導致住戶淋浴時地面水間接滲流到和室,業經鑑定結
論如前所述,是前開漏水原因對於原告房屋所有權之行使將
造成某種程度之妨害或有妨害之虞,且被告房屋為其專有部
分,依前開規定,其負有修繕、管理、維護之義務,原告據
為主張請求被告就漏水部分為修繕,自屬有據。又依系爭鑑
定報告所示,關於被告房屋部分之修繕方法為:拆除造成滲
漏主因之FRP浴缸改為淋浴間,地板及牆面下沿做好防水粉
刷,貼好地面磁磚與整體浴廁地坪同高程並按放止水人造石
成乾濕分離式浴廁較為妥當。是以,原告請求被告被告應將
其所有位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3之浴廁內浴缸
鄰接原告所有位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1之和室
之分戶牆牆體下沿防水粉刷層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應有理由
。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說明,
被告房屋之淋浴間因滲漏造成原告之和室受有牆面龜裂、壁
癌及家具受損等情,關於該部分之修繕方法及費用8萬6,050
元如系爭鑑定報告第11頁所示,原告進而依前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亦有所據。
(四)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
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
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
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
例意旨參照)。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
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亦有明文。又所謂「其他人格法益」者,係概括性條
款,乃法定例示之人格權以外,其他以人之存在為基礎,體
現個人自主性及個別性,而具有一身專屬性,得與財產上利
益有所區隔之精神上利益。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
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房屋內之和室木頭地板、家具因受
潮已腐朽,且有發霉之情形(見本院卷第296至302頁),顯
對原告之日常家居生活已造成干擾及不便,堪認確已侵害原
告房屋之所有權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且侵害情節重大,
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本院爰
審酌漏水位置及範圍、漏水所受影響及兩造之過失情節等一
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萬元,應屬適
當。
(五)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
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
,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
權減輕或免除之。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為完全
免除,雖有裁量之自由,但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
之輕重以定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54年台上字
第2433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關於系爭漏水之情形,兩
造均為損害之共同原因,經系爭鑑定報告詳為說明,並為本
院所採認,業如前述。本院審酌上情,認兩造各負擔50%之
責任,應屬適當。是以,依此過失責任比例核算,原告可請
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6萬8,025元【計算式:(86050+50000)×
0.5=73025,元以下4捨5入】。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
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
之給付。就利息之起算,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三狀繕本係於
113年10月18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322頁),被告即應於
收受上開書狀繕本後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自民事變
更聲明暨準備三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後段及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
1、3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位
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3之浴廁內浴缸鄰接原告
所有位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1之和室之分戶牆
牆體下沿防水粉刷層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並請求被告給付6
萬8,025元,及自11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肆、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5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免為假執行,爰一併酌定之。
伍、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0,餘由原告負擔。
陸、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5款、第79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TCEV-113-中簡-68-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