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應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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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跟蹤騷擾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9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B000-K112201A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0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AB000-K112201A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 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辯論終結,定於114年4月3 0日上午9時28分宣判。茲因告訴人AB000-K112201於114年3 月14日提出其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資料,本院 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 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0

TCDM-113-易-3999-20250320-1

審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3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茂盛 姜佳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978 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0

TYDM-113-審易-3596-20250320-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駿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ILDM-113-訴-851-20250319-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鋐 羅瑞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19號、113年度偵字第4237號、113年度 偵字第4304號、113年度偵字第69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2025-03-19

MLDM-113-訴-327-20250319-1

簡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建豪 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3 年度壢簡字第1108號刑事簡易判決(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偵 字第20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 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 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 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3日下午 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19

TYDM-113-簡上-463-20250319-1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

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木輝 選任辯護人 林輝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世彬 選任辯護人 張尊翔律師 余韋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113年度易字第3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PHM-114-上易-66-20250319-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興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 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YDM-113-訴-228-20250319-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6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闕子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7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PHM-113-上訴-6661-20250319-1

審原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立松 陳建成 李益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4 52號、第51506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 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丙○○、乙○○、甲○○等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3月1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 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 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YDM-114-審原金訴-25-20250318-1

審金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怡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3281號),前經終結辯論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 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審查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2025-03-18

KSDM-113-審金訴-1974-2025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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