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9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B000-K112201A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0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AB000-K112201A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
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辯論終結,定於114年4月3
0日上午9時28分宣判。茲因告訴人AB000-K112201於114年3
月14日提出其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資料,本院
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
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TCDM-113-易-3999-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