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
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
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
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
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
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
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
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
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
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
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
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
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固曾
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惟揆諸前揭意旨,受刑人既
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
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復依
上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
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
束。考量受刑人所犯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侵害法益
類型相同,犯罪時間分別如附表所示,暨受刑人受矯正及社
會復歸之必要性、各罪之罪責重複程度,及受刑人就本院函
詢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逾期未回覆等情等一切情狀
,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4日22時23分許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111年7月29日17時40分許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5月4日14時44分許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522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522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4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72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72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3年1月24日 113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72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72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3年1月24日 113年8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12號、113年度執更字第984號(已執行完畢)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12號、113年度執更字第984號(已執行完畢)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158號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KSDM-113-聲-2155-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