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494號
上 訴 人 大勇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芸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靖洋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雖提出民事上訴狀正本及
繕本各1份到院,惟上訴人所提出民事上訴狀繕本並未附上證據
資料,致本院無從對被上訴人為送達,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完整之民事上訴狀繕本1份。另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完整之民事
上訴狀繕本1份並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上開書狀繕本並補
繳上開費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PCEV-113-板小-1494-202412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