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世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
8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2號、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62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4號、113年度撤
緩毒偵緝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世雄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80號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2號、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62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4號、113年
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
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沙冬、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屬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係
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
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
可參。
三、經查,被告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8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
2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3號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9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均經送驗確含有毒品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
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確屬違
禁物無訛。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單獨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上開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於鑑定時並未將毒品與包裝袋分別秤重,上開包
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
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㈠ 第二級毒品美沙冬 1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9月15日刑鑑字第1100092684號鑑定書 【鑑驗結果】 一、送驗證物:現場編號D110偵-0251 二、驗前毛重63.61公克(包狀重12.14公克),驗前淨重51.47公克。取2.65公克鑑定用罄,餘48.82公克。 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美沙冬成分 ㈡ 粉末 1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 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鑑驗結果】 一、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110偵-1340 二、證物外觀:白色粉末 三、總件數1包,總毛重0.26公克,總淨重0.105公克,驗餘總毛重0.259公克 四、分析證物重量: ㈠、實驗室分析編號:DAA9162 ㈡、數量:1包 ㈢、毛重0.26公克,淨重0.105公克,使用量0.001公克,剩餘量0.104公克 五、定性檢驗結果: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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