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元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威憲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洪瑋彬律師
被 告 雄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乃淵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35,09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據
繳納裁判費26,146元。惟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書狀擴張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735,09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
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
經核,追加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735,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8,126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26,146元,原告尚應補繳1,98
0元(計算式:28,126元-26,146元=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