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4號
113年度訴字第1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宇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0日所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至12「主文」欄關於「刑法
第339條之4第2款、第3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第3款」。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174號
、113年度訴字第1291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三編號1
至12「主文」欄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第3款」之記
載,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誤繕,
此觀諸判決理由欄自明,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
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TPDM-113-訴-1291-20241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