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81號
原 告 陳景平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陳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一、附表二,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之
附表一、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
係漏附附表一、附表二,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黃鈺卉
附表一:被繼承人劉月花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
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本院分割方法 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72分之1 0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2分之1
附表二: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比例 0 陳景平 2分之1 0 陳碧鳳 2分之1
TCDV-113-家繼訴-181-202412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