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鄧岳平之遺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廖珮珊
上列聲請人即第三人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30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及114年度司司字第30號清算完結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30號呈報清
算人事件及114年度司司字第30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前開條文,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鄧岳平係長春樹有限公司之股東,
本院前以110年度司繼字第3073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鄧岳平之遺產管理人,為釐清長春樹有限公司之呈報清算
人及清算完結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有無損及被繼承人鄧岳平
權益,以利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爰聲請閱覽相關全部卷宗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
年度司繼字第3073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及長青樹有限公司函
文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堪認聲
請人已釋明其與系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
閱覽、抄錄或影印系爭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TCDV-114-司聲-301-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