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誠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7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建誠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
理(本院交訴卷88頁),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TYDM-114-交訴-16-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