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開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790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廖開勝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中華民國身心障礙
證明影本」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開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本院考量刑度的理由:被告曾有竊盜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仍不思悔改,恣意竊取他
人財物,素行非佳,本次再犯竊盜罪,足認被告法治觀念及
守法意識薄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觀念,除造成被害人
財產上損害外,亦危害社會秩序;惟念及被告所用手段尚屬
平和,且犯後坦承犯行,足見被告犯後態度尚可,而被告竊
取之蕃茄汁鯖魚罐頭2罐、孔雀餅乾2包已交還被害人,此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可信其所受損害已有一定彌補,
復參酌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目前無業,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職業欄】、【教育程度欄】、【家
庭經濟狀況欄】所載),暨被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縱使非
孤苦無依,也屬於社會上的弱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犯行竊取所得之蕃
茄汁鯖魚罐頭2罐、孔雀餅乾2包,為被告本件竊盜犯行後所
得之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
可稽(警卷第9頁),依上開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宗菁、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790號
被 告 廖開勝 男 59歲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陳青來律師(法律扶助,已解除委
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開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2月18日13時40分許,在雲林縣○○鄉○○路00號「大大超
市」店内,徒手竊取番茄汁鯖魚罐頭2罐、孔雀餅乾2包(下
合稱本案商品),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嗣店長黃麗玲見廖
開勝形跡可疑並將其攔下,報警處理後,經警到場逮捕廖開
勝並扣得本案商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麗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開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黃麗玲於警詢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雲林縣
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照片2張、監視器影像截
圖1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扣案之
本案商品業已發還被害人黃麗玲一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附卷可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李 鵬 程
檢 察 官 黃 宗 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 功 耀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ULDM-113-六簡-342-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