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桂苗家即桂旺德
代 理 人 張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進入更生程序後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及計
算方式?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提出113年7月至12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
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
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
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
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五、請說明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平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度法定最低
工資之原因為何?任職於芳達企業有限公司為勞雇契約或承
攬契約?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七、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八、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
年1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兒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並說明107年2月22日協議由母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聲請人現是否與兒子同住?聲請人是否給付兒子扶養費?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中
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說明現是否仍承租於新竹縣○○鎮○○街0巷00號房屋?
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十三、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並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
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
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
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SCDV-113-消債更-229-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