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江素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支票):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張錦鴻即東信水電工程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江素瑜 113年3月16日 60,000元 OO0000000 000-000-00000 002 張錦鴻即東信水電工程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江素瑜 112年10月25日 200,000元 OO0000000 003 張錦鴻即東信水電工程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江素瑜 112年11月12日 300,000元 OO0000000 004 張錦鴻即東信水電工程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江素瑜 113年1月2日 200,000元 OO0000000 005 張錦鴻即東信水電工程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江素瑜 112年8月28日 150,000元 OO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