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74 號
聲 請 人 張子涵
上列聲請人為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 113 年 7 月 26 日為過失致死案件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經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19 號
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不受理,嗣於同年 11 月 1 日復
行聲請,經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19 號裁定(下稱系
爭裁定二)認屬對系爭裁定一聲明不服,而予不受理在案。
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系爭裁定一及二之理由不當
,核屬對系爭裁定一及二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
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