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1號
原 告 簡惠美
被 告 李育任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育任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40萬00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TYDV-113-訴-2271-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