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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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鄭增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4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8-NX-7280-5 股票 1 600

2025-03-27

TYDV-114-除-32-20250327-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古雲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9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股票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717-5 1 1000 2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718-7 1 1000 3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719-9 1 1000 4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720-5 1 1000 5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721-7 1 1000 6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722-9 1 1000

2025-03-26

SCDV-114-除-57-20250326-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萬天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8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股票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204533-9 1 1000 2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98671-5 1 155

2025-03-26

SCDV-114-除-62-20250326-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210812-1 1 1000 2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210813-3 1 1000 3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210814-5 1 1000 4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4525-5 1 850

2025-03-26

SCDV-114-除-24-20250326-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劉嘉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5紙(下合稱 系爭股票),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並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 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公示催告之聲請後,應依職權調查其一般之訴訟 要件是否具備,諸如管轄之有無,聲請之程式及能力代理權 之是否欠缺,次應調查法律所定公示催告要件是否具備,若 認其要件有欠缺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又法院縱經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仍得依職權為 必要之調查,民事訴訟法第546條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乃以 除權判決足使受催告不特定之相對人,受失權之不利益,但 在公示催告所定期間內無人申報權利者,相對人無參與辯論 之機會,為保護受催告相對人之利益計,故課法院依職權調 查之義務,是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對於聲請除 權判決及前此聲請公示催告所應具備要件之一切事實及證據 ,均應依職權調查之。經調查之結果,如認公示催告之聲請 為不應准許者,得為與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相異之判斷,不受 前此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拘束。是以,本件聲請人雖已就系 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0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本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並有本院網站公告附卷足參(本院卷 第15至17頁),然為除權判決之法院仍應就聲請人是否具備 聲請公示催告之要件為判斷。 三、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 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 轄權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 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57條前段、中段及第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管轄之規定衡其性質,應解為專屬管轄,此項法院管轄 之程序要件如有欠缺,依上說明,法院即應駁回公示催告之 聲請,惟如經無管轄權之法院誤予准許公示催告,法院就除 權判決之聲請,仍得與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為相異之判斷,不 受前此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拘束。查系爭股票之發行公司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民銀行),農民銀行於95 年間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合併 ,農民銀行解散,合庫銀行為存續公司,嗣於100年12月1日 因成立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金控),合 庫金控為合庫銀行持股100%之單一股東,系爭股票轉換為合 庫金控之股份,而合作金控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號22 5號17、19樓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卷所附中 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人元大證券(股)公司股 務代理部110年8月30日元證股(掛)字第110739246號證券掛 失通知函影本可參,以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合庫金控、合庫 銀行、農民銀行之公司基本資料、經濟部95年5月1日經授商 字第09501072200號函、農民銀行變更登記表及合庫銀行網 站歷史沿革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25、39、39至49頁), 足認系爭股票發行公司即合庫金控非在本院轄區,而在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之轄區,依前開規定,本院即 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自始即非合法, 本院司法事務官本應裁定移轉管轄,卻誤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3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惟依前開說明,此項公示催告 因不合法而不能發生效力,證券持有人亦不因未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提出支票而喪失權利。 四、另按公示催告之作用,旨在催告不特定之相對人申報權利, 法院在公示催告內自應將此項權利之名稱、種類、品質、金 額或數量等項為詳實記載,俾使利害關係人得知後,得據以 申報權利,倘公示催告之公告內容有所欠缺,無從認知權利 內容,或與實際權利內容不符,自不得認已踐行公示催告之 程序。查系爭股票上所載之發行公司名稱既為「中國農民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不特定相對人若有取得系爭股票者,其 等依股票之記載形式觀察所見者乃農民銀行發行之股票,無 從逕自聯想與聲請人所指之合庫金控發行之股票為同一股票 ,是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時仍應按系爭股票上記載之發行公 司即農民銀行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卻以其發行公司為合庫 金控而據以聲請公示催告,與系爭股票本身之記載內容不符 ,亦不生公告之效力。 五、從而,關於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需經二階段:第 一階段為公示催告,第二階段為除權判決,法院必須先為公 示催告後,始得進行除權判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20號 裁定既因不合法而不發生效力,公示催告程序並未完成,聲 請人自無從請求本院進行後階段之除權判決,是聲請人就系 爭股票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聲請 人應就系爭股票按系爭股票所記載之發行公司名稱另向臺北 地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並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再向該院聲請為除權判決,始屬正途,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157737-1 股票 1 1000 2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157738-3 股票 1 1000 3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3594-0 股票 1 400 4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14990-2 股票 1 768 5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9935-9 股票 1 158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2025-03-26

CTDV-114-除-71-2025032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江義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二一零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54-0000058 5 5000 002 二一零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178-0000178 1 10000 003 二一零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9-0000009 1 840

2025-03-26

PCDV-114-除-73-2025032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江基億即江德謀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連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41165  4 1 1000 002 中連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0292  5 1 194

2025-03-26

TCDV-114-除-5-2025032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巫孟甫即巫志明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2025-03-26

SLDV-114-除-88-2025032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黃瑛瑛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5-03-26

SLDV-114-除-113-20250326-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吳清榮即吳許月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已向該公 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 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 請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   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 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13年11月15日送 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1 3年11月18日公告在案,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 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 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 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D307103-3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50051-6 股票 1 8

2025-03-26

CTDV-114-除-57-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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