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錫雄
李靖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
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48,048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
臺幣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TNDV-112-重訴-252-20241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