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車手頭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11-120 筆)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瀚霆(原名曾鈞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5 2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丁○○、丙○○(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與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 112年3月間,由丙○○擔任車手頭,負責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其旗下車手犯案,丁○○則依丙○○之指示,持被害人交付 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前往指定地點提領金融帳戶內之款項。該 詐欺洗錢集團先由詐騙集團不詳之成年成員,對附表一所示 之乙○○,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使乙○○陷於錯誤, 交付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卡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丙○○於不 詳時間、地點向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拿取附表三所示之金融 卡後,旋即指示丁○○拿取金融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 領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再於提領當日將所提領款項交付丙○○ ,丙○○再依照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款項放置指定之位 置,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掩飾該等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 向,丁○○因此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報酬。 二、案經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 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字 卷第170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之有 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認前揭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 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況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不爭執,是堪認均具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部分: 一、得心證之理由及依據: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3152卷第58-67、207-209頁;本 院金訴卷第168-169、242-243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丙 ○○於警詢、偵訊(見偵3152卷第22-26、219-221頁);證人 即告訴人乙○○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見偵3152卷第153-161 頁),並有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臺北地檢署交保 金收據(見偵3152卷第162-164頁)及如附表二「證據出處 」欄所示之卷證資料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應可採信。  ㈡衡以現今詐騙集團之犯罪模式,自收購帳戶、撥打電話實施   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帳戶提領款項、監看車手取   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   犯罪,又詐騙集團之犯罪模式,政府經年累月大力宣導反詐   騙相關知識,報章雜誌或電視、網路等媒體亦不時有所報導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我知悉犯罪群組內成員達三人 以上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169頁),堪認被告對於其從事 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具有三人以上之情形,自有充分認識 ,而知悉有三人以上之人共同為詐欺取財行為。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先 後經修正公布,分別自112年6月16日、113年8月2日起生效 施行,茲比較新舊法規定如下:  ①洗錢防制法第2條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000 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該法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 ,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 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 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 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法第2條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 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 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 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 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修正後之規定 將洗錢之定義範圍擴張,而本件被告所為犯行無論係適用修 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該當該法所定之洗錢行為。  ②而被告行為時,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 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 條第3項之規定。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係規定: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核屬個案之科刑規範,已實質限制同條第1項一般洗錢 罪之宣告刑範圍,致影響法院之刑罰裁量權行使,從而變動 一般洗錢罪於修法前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列 。以本件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之前置 重大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為 例,前此修正前之洗錢罪法定最重本刑同為7年以下有期徒 刑。而因本件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依 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洗錢罪之量刑 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  ③再以自白減刑規定而論,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之同法第16條第2項則 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 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歷 次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顯有不同,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 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 比較之對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依修 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減刑後,量刑範圍為有 期徒刑1月至6年11月,而修正後之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 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適用後,處斷刑範圍 係有期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經綜合比較結果,仍認修 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⒊詐欺取財部分:   ①被告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固經總統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 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修正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係增 列第1項第4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就被告於本案所犯之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並無影響,自無須為新 舊法比較,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論處。   ②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全文58條,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並明定除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公布日施行 即同年8月2日施行。其中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為該條例第2 條第1款第1目之罪,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罪,並無該條例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 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數加重詐欺條款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 一等之加重其刑事由,而上開條例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罪之構成要件及刑罰均未修正,不生新舊法比較 適用問題,逕行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  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 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 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 分則性之減刑規定,乃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 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 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所犯罪名:  ⒈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 法第339條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被告將告訴人乙○○ 帳戶內之款項領出而轉交他人,已生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 向之效果,即屬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次按刑法第 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 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 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 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 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此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 4023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未經告訴人授權,即提領 告訴人乙○○如附表三所示金融帳戶內之款項,依上開說明, 自屬刑法第339之2第1項所謂之「不正方法」。   ⒉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 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另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罪,惟就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於起訴書中敘明,衡 酌本案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復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罪 名(見本院金訴卷第233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 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公訴意旨認被告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假扮「戶政事務所、臺北刑事警官張俊德、臺灣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林漢強書記官、檢察官」,並交付偽造之「臺北地檢 署監管科收據」等公文書,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1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嫌。惟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辯稱:本案我只是領款:不知道被害人是遭詐欺集團 以冒用公務員名義詐騙等語(本院金訴字第243頁)。然觀 諸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其並未實際參與前階段 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之犯行,亦未與被害人聯繫接觸,被告復 否認知悉本案詐欺集團以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冒用公務員名義 為詐欺取財之行為,且衡以目前詐欺集團分工精細,行騙名 目不一而足、手法多樣,非必然會以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 名義、行使偽造公文書等方式為之。復觀卷內無積極證據足 認被告知悉其他成員施行詐術之具體方法,難令被告就集團 成員此部分行為負責,自應就此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故公 訴意旨認被告應另論以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容有誤 會,應予指明。  ㈢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 付現金及如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卡,被告復於附表二所示之時 間」提領款項,此係詐欺集團基於一個詐欺行為決意,持續 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前揭數個提款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 一罪(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1罪;見本院金訴卷第230頁 )。  ㈣被告丁○○、丙○○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㈤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斷。   ㈥刑之加重、減輕說明: ㈤  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一般洗錢犯行,依上開規定 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 之輕罪,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 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 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⒉就詐欺取財罪部分,被告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 白犯行,惟未繳交犯罪所得,自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㈦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正途而 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他人詐騙財物,騙取告訴人金錢 ,其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不容小覷,應予非難;惟考量 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見本院金訴卷 第223-224頁),足見其犯後態度良好;並衡酌本案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情節、被害人數及被害金額,暨被告合於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自白減輕其刑事由,而得作 為量刑之有利因子,另衡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被告因本案所獲得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   元,業經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本院金訴卷第 243頁),至被告固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惟被告尚未賠付金 錢,則上開犯罪所得既未實際合法發還本案被害人,復無過 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當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本案無不宜執行 沒收之情形)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日後若有賠付金額, 檢察官於執行時應依規定扣除已實際賠償之金額。另被告提 領之款項業經其全數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此經本院認定 如前,是上開款項已非被告所有或仍由其實際管領、處分, 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或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規 定沒收,一併敘明。 參、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部分: 一、按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 為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 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 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 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 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 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 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 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 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 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 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 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 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 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 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 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 法官審理,為維護法之安定性,並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 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 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 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 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 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 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 二、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丁○○前揭行為同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犯罪等語。惟被告雖涉有上揭參 與犯罪組織罪,然於本案繫屬本院前(即113年5月16日), 被告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085 號提起公訴,並於112年7月10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518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1年6月確定。基上,被告於本案及前揭案件分別被訴之 犯行,均係基於時間密接所為之詐欺集團犯罪行為,而被告 所涉該案件,係繫屬在本案之前,故本案即毋庸再重複論以 參與犯罪組織,原應就被告本案被訴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部 分諭知免訴,惟公訴意旨既認上開部分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 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附 此敘明。  肆、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洗錢 防制法第19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前段,刑法第2條、第11 條、第28條、刑法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李昭慶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告訴人一覽表 告訴人 詐騙時間、詐欺方式、交付財物地點 乙○○ 112年2月20日上午9時許,乙○○接獲詐騙電話,遭假冒戶政事務所、臺北刑事警官張俊德、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漢強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涉及刑案須監管金錢之詐術施詐,致其陷入錯誤,進而於2月23日交付65萬元及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卡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又於3月9日12時許,在新竹縣○○路000巷00號前,將45萬元當面交予謝廷穎(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謝廷穎交付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予乙○○。嗣被告丙○○於不詳時間、地點,向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獲取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卡後,交由被告丁○○行使如附表二所示提領行為。 附表二: 編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以下均為112年3月)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以下均不含手續費) 證據出處 1 丁○○ 12日0時41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中壢元智店。 2萬元。 1.告訴人乙○○台新帳戶遭提領紀錄(偵字第3152號卷第15頁)。 2.丁○○指認提領ATM監錄系統影像(偵字第3152號卷第69-70頁)。 2 丁○○ 12日0時48分。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2萬元。 1.告訴人乙○○台新帳戶遭提領紀錄(偵字第3152號卷第15頁)。 2.丁○○指認提領ATM監錄系統影像(偵字第3152號卷第75-78頁)。 3 丁○○ 12日0時49分。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2萬元。 4 丁○○ 12日0時50分。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2萬元。 5 丁○○ 12日0時55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中壢 元智店。 2萬元。 1.告訴人乙○○台新帳戶遭提領紀錄(偵字第3152號卷第15頁)。 2.丁○○指認提領ATM監錄系統影像(偵字第3152號卷第71-73頁)。 6 丁○○ 12日0時55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中壢 元智店。 2萬元。 7 丁○○ 12日0時56分。 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全家超商中壢元智店。 2萬元。 8 丁○○ 12日1時3分。 桃園市○○區○○街0 00號/全家超商中壢富裕店。 1萬元。 1.告訴人乙○○台新帳戶遭提領紀錄(偵字第3152號卷第15頁)。 2.丁○○指認提領ATM監錄系統影像(偵字第3152號卷第79-80頁)。 9 丁○○ 13日1時32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中壢分行。 2萬元。 1.告訴人乙○○台新帳戶遭提領紀錄(偵字第3152號卷第15頁)。 2.丁○○指認提領ATM監錄系統影像(偵字第3152號卷第85-92頁)。 10 丁○○ 13日1時33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2萬元。 11 丁○○ 13日1時34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2萬元。 12 丁○○ 13日1時34分。 桃園市○○區○○路0 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2萬元。 13 丁○○ 13日1時35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中壢分行。 2萬元。 14 丁○○ 13日1時52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中壢富裕店。 2萬元。 1.告訴人乙○○台新帳戶遭提領紀錄(偵字第3152號卷第15頁)。 2.丁○○指認提領ATM監錄系統影像(偵字第3152號卷第81-84頁)。 15 丁○○ 13日1時52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中壢富裕店。 2萬元。 附表三:遭詐騙之告訴人乙○○交付之金融卡 被害人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2025-02-20

TYDM-113-金訴-1420-20250220-2

金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諺 温紹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3915號、113年度偵字第14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宗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温紹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代購數位資產契約」拾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宗諺於民國113年9月初,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成」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非本案起訴範圍,無證據 證明有未成年人),由李宗諺擔任面交取款車手,約定每筆 可獲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嗣李宗諺、「阿成 」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自113年8月 間起,與丙○○及丁○○以LINE聯繫,並分別向丙○○及丁○○佯稱 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及股票獲利等語,並要求渠等將投資款 項交付予前來收取之人員,致丙○○及丁○○均陷於錯誤,而與 詐欺集團成員約定交付現金之時間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指 示李宗諺列印「代購數位資產契約」,另簽署李宗諺姓名。 嗣由丁○○於113年9月16日16時3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段 000號停車場,交付現金10萬元予依指示前來收取款項之李 宗諺,丙○○則於同日17時33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 ○00號之統一超商暘明門市,交付現金48萬元與李宗諺,李 宗諺並於收款時交付上開「代購數位資產契約」與丙○○及丁 ○○,再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將所收取之款項交予詐欺集團成 員,其等人即以此方式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 。 二、温紹鈞於113年9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 之詐欺集團(非本案起訴範圍,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人), 由温紹鈞擔任面交取款車手,約定每月可獲取8萬至10萬元 不等之報酬。嗣温紹鈞及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內不詳 成員以前述方式詐騙丙○○及丁○○,致丙○○及丁○○均陷於錯誤 ,而與詐欺集團成員約定交付現金之時間後,該詐欺集團成 員即指示温紹鈞列印「代購數位資產契約」另簽署自己之姓 名。嗣由丁○○於113年9月19日19時17分許,在嘉義縣○○市○○ 里○○00000號統一超商麻太門市,交付現金10萬元與依指示 前來收取款項之温紹鈞,丙○○則於同日19時55分許,在嘉義 縣○○鄉○○村○○○000○00號之統一超商暘明門市,交付現金30 萬元予温紹鈞,温紹鈞並於收款時交付上開「代購數位資產 契約」予丙○○及丁○○,再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將所收取之款 項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其等人即以此方式隱匿上開詐欺犯罪 所得並掩飾其來源。 三、案經丙○○及丁○○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規定甚明。查被告李宗諺、温紹鈞及檢察官在本院就以下本 判決引用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6至50頁), 本院審酌卷附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且經本院於 審理時逐一提示予當事人表示意見,而認上開證據資料合於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因而均具證據能力。至其餘憑 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 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2人固坦承有依指示於上開時間至上開地點,先依 指示列印「代購數位資產契約」後簽署自己之姓名交付告訴 人丙○○及丁○○,另向告訴人2人收取現金後,再依指示交付 他人或放置指定地點等節,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洗錢 之犯行,均辯稱:其並不知道是詐騙,僅係找工作去收取現 金而已等語。經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2人因上開事實受詐騙而於前開時間、地點 分別交付前開現金給被告2人,被告2人並交付「代購數位 資產契約」給證人2人等節,經被告2人自陳在卷,核與證 人2人在警詢指述相符(警卷第55至59頁、第66至68頁、 第96至103頁)。本案復有證人丙○○提出之虛擬貨幣交易 明細截圖16張、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8張、虛 擬貨幣操作說明截圖1張、113年9月16日代購數位資產契 約翻拍照片2張、詐欺集團成員傳送之簡訊截圖1張、證人 丁○○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76張、詐欺APP 截圖5張、113年9月16日、同月19日代購數位資產契約翻 拍照片共4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18日刑 紋字第1136154873號鑑定書、同月16日刑紋字第11361534 07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警卷第83至91頁、第94至95 頁、第116至125頁;偵字第14310號卷第105至119頁、第1 23至131頁),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二)詐欺集團利用電話或通訊軟體進行詐欺犯罪,指派俗稱「 車手」之人提領或面交詐得款項,並轉交款項以取得犯罪 所得,同時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來 源,藉此層層規避執法人員查緝等事例,已在平面、電子 媒體經常報導,亦經警察、金融、稅務機關在各公共場所 張貼防騙文宣廣為宣導,是上情應已為社會大眾所共知。 故如刻意支付對價委由他人代為領取、收取並轉交款項, 顯係有意隱匿而不願自行出面提款,受託取款者就該等款 項可能係詐欺集團犯罪之不法所得,當亦有合理之預期; 基此,苟見他人以不合社會經濟生活常態之方式要求代為 提領、轉交不明款項,衡情當知渠等係在從事詐欺等與財 產有關之犯罪,並藉此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來源等 節,均為大眾週知之事實。查被告2人為本案行為時均已 成年,而心智已然成熟,具有一般之智識程度及相當之社 會生活經驗,對於上開各情自無不知之理。而依據一般社 會生活經驗,若為一般正當營運之公司,關於應徵聘用、 收款入帳等均須依循一定程序,被告李宗諺在警偵及本院 均稱:本案之工作是在網路看到之徵才廣告,其就去面試 ,對方提供非徵才廣告上原所徵求之工作內容工作,表示 要收錢、簽合約,薪水比較高,並且北、中、南都有跑, 後來有一位自稱「阿成」之人來其住處找其,並跟其確認 工作內容,但其不知道「阿成」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僅 跟其說是在一家幣商上班,但公司名稱其忘記了,「阿成 」之職位為何其也不知道,其更沒有固定工作地點,也沒 有其他同事等語(警卷第6頁;偵字第13915號卷第207頁 ;本院卷第51至52頁)。被告温紹鈞則供稱:其係在網路 上找到外務員工作,月薪8萬元至10萬元,其僅係在網路 上填表單,對方主動跟其聯絡,稱係一個交易所,其僅要 負責到指定地點兌換虛擬貨幣,僅有視訊面試,但其不清 楚跟其聯絡之人職位為何,此工作需要開車跑北、中、南 不同地方,其沒有對方之任何真實姓名或聯絡資料等語( 警卷第31至32頁、第37頁;偵字第13915號卷第215頁;本 院卷第54至56頁)。已可徵被告2人對於跟其2人聯繫之人 實屬不甚熟識,被告温紹鈞更與對方素未謀面,並且2人 對公司經營相關事宜均不了解,自均不具任何信任基礎。 又參諸其2人所述,其等人過去工作經驗實毫無虛擬貨幣 交易知識之背景或經驗,竟僅須依不明人士要求從事甚為 容易之收款行為,即可輕易獲取報酬,對上開可疑情節, 被告2人應得察覺有異。 (三)佐以被告2人之收款、交款模式,均係依指示特地從北部 至嘉義本案案發地,並且收款完成後,都會在半小時至1 小時內交給他人,依照被告温紹鈞所述甚尚會將款項交付 給不同之人(偵字第13915號卷第209頁、第215至217頁; 本院卷第53頁、第56至57頁)。然大筆現金往來本可藉由 銀行匯兌方式完成,並且避免在大筆現金中含有假鈔而未 能及時察覺,亦能保障雙方保有交易明細確認金錢往來, 惟被告2人卻分別獨自從臺北地區特地開車前往嘉義,而 欲在停車場或統一超商收取10萬元至高達48萬元之大筆款 項,並且收取大筆現金後,立刻要將款項交付指示之人, 甚至北、中、南都要特地去收款,此節實均與一般合法公 司營運之模式有所不符,被告2人對其等所為係共同詐欺 、不法收受詐欺所得犯罪等情自難諉為不知。 (四)況且,依照被告2人上開所述,從事其等人所稱之工作均 尚未達1個月,並且對於對方之相關真實姓名年籍、聯絡 方式均不了解,則顯與對方均不具有任何高度信賴關係, 則實殊難想像會有任何老闆願冒有風險而讓新進員工收取 10萬元以上之高額之現金,而不擔心該新進員工捲款失去 聯繫,是亦足徵被告2人係與其等人各自接觸、聯繫之人 及各收取現金者間,主觀上具有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 意聯絡,始會彼此信賴而由被告2人出面收取現金而不擔 心被告2人將現金私自挪用。 (五)另以電話或通訊軟體進行詐騙之犯罪型態,不論自取得供 被害人匯款或轉帳之金融帳戶資料,或對被害人施行詐術 、由車手於該帳戶內提領款項或向被害人面交取得詐得款 項,再交付其餘成員分贓等各階段,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 能完成之犯罪型態,通常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為細密 等事態,同為大眾所週知,且相關詐騙集團犯罪遭查獲之 案例,亦常見於新聞、媒體之報導;依前述被告2人之智 識程度、生活經驗,對上情當亦有充分之認識。而本案中 ,承前開證人2人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與證人2人聯繫之人均在對話中直接向證人2人表示「會確 認外務時間」或告知「外務目前位置及車牌號碼」等內容 ,顯可掌握被告2人之動向,參以除分別詐騙證人2人之人 外,就被告李宗諺外,尚有「阿成」與被告李宗諺共同為 之;而被告温紹鈞部分,除詐騙證人2人之人外,尚有向 被告温紹鈞收取現金之不同人共同為之,是客觀上被告2 人各自所參與之集團之人數自已達3人以上,且係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被告 2人所從事者復為集團中受指示收款、交款之工作,被告2 人顯可知該詐欺集團分工細密,已具備3人以上之結構, 其2人猶分別聽從「阿成」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指示 參與取款行為以獲取報酬,主觀上當亦有參與犯罪組織及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故意無疑。   (六)被告2人固以前詞置辯,並均稱因為對方知悉自己住處在 哪,所以才不怕其2人將所領現金拿走等語。惟被告李宗 諺在警詢坦承擔任車手(警卷第9頁);被告2人在偵查中 則對於本案所涉犯罪均表示認罪(偵字第13915號卷第209 頁、第217頁)。卻在本院審理時改口否認犯罪,其2人前 後態度有所矛盾,則被告2人在本院所述是否採信,已有 可疑。又被告2人所稱之應徵工作及工作內容情節實不合 常情難以採信,承如上述。而被告2人領取大筆現金後, 縱與其2人聯繫之人均知悉被告2人之年籍資料、地址,被 告2人仍可能持高額現金離開原先居住位置而讓他人難以 找到,是自無從單以此為對被告2人有利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被告2人空言辯稱係求職遭詐騙均難採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李宗諺與「阿成」等詐欺集團成員間,被告温紹鈞與 其聯繫之成員及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2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及洗錢行為間, 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斷。又本案被告2人2次所為, 告訴人不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為圖不法利益 ,無視國家大力查緝詐欺集團,加入詐欺集團並均擔任取 款車手工作,致使告訴人2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被告2人所 為顯屬非當;復考量被告2人在集團之角色均為車手,為 集團後端之角色,較車手頭、收水或其餘更接近核心之人 相較所應負之責任應較輕;暨兼衡其2人在本院自陳之智 識程度、職業,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2人除本案外,均尚有其他刑事 案件,故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就 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至公訴人雖具體請求各 判處有期徒刑2年,然本案被告2人所領取之款項非高,故 認主文所示之刑已足以彰顯被告2人本案所為,附此敘明 。 四、沒收: (一)被告李宗諺在本案共獲取4,000元報酬,此經被告李宗諺 供陳在卷(本院卷第45頁),為本案犯罪所得,自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而被告温紹 鈞在本案計算報酬方式係以月結而尚未收到報酬等節,此 經被告温紹鈞自陳在卷(本院卷第57頁),復卷內亦無其 餘證據證明其已收取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 (二)又扣案「代購數位資產契約」11張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2-20

CYDM-114-金訴-33-20250220-1

金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9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任品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368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任品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任品軍與謝律瑋(由本院另為審理)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前 某日,加入少年陳○均(00年0月生,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 ,無證據證明任品軍知悉其未成年)、通訊軟體TELEGRAM暱 稱「老師」等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 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任品軍擔任「車手頭」,負責指揮並監控車手,確保車手依 詐欺集團之指示,如實收取、上繳所收取之被害人受騙款項 ,謝律瑋則擔任「車手」工作,負責收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上 繳詐欺集團成員,每收取一筆款項可獲新臺幣(下同)1萬 元作為報酬。任品軍、謝律瑋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 之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鴻僖唯一官方客服」、「陳文諠」對乙○○佯稱:依指示入 金、投資可獲利賺錢等語,以此「假投資(股票)」方式,致 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多次交付現金,並且 再於113年3月19日14時40分許,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約定在 嘉義市東區維新路與長榮街口之長榮公園內,交付現金100 萬元,任品軍遂於上開時間依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搭載謝律瑋至上開地點,並由謝律瑋出示偽造之 「鴻僖證券 外派專員 王紹峰」工作證與乙○○確認身分,佯 裝「鴻僖證券」人員要求乙○○簽署蓋有偽造「鴻僖證券」印 文偽造之「現金保管單」,並向乙○○收取上開款項,任品軍 則持續在一旁監視謝律瑋,嗣因警據報到場,當場查獲謝律 瑋,任品軍見狀旋即駕車逃離,因而未發生詐得乙○○財物之 結果,亦始而未掩飾犯罪所得、阻斷金流得逞。 二、案經乙○○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任品軍在偵訊及本院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在警詢之指訴相符(警字第790號卷 第20至21頁)。並有證人即出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之蕭孟滇、證人陳○均及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律瑋在警詢 或偵訊之證述在卷可參(警字第790號卷第3至17頁;警字第 700號卷第28至38頁;偵字第3368號卷第11至17頁、第91至9 4頁、第171至177頁、第195至203頁、第231至237頁、第245 至247頁、第273至279頁)。復據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之LINE帳號及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截圖7張、現 場照片2張、扣案物照片6張、蒐證錄影畫面截圖3張、現金 保管單1張、保密協議2份、證人陳○均(暱稱「神經病」)之T elegram帳號截圖2張、同案被告謝律瑋所有手機之Facetime 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證人陳○均(帳號「yu___.29_」;暱 稱「陈」)之Instagram帳號截圖1張、日島駒小客車租賃契 約書影本1張、113年4月1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安順 租賃有限公司租賃契約書汽車出租單暨所附王瑞祉之身分證 及駕駛執照正反面翻拍照片4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 13年9月13日刑紋字第1136113011號鑑定書1份、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7號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營偵字第765號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308號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佐( 警字第790號卷第23至27頁、第35至52頁、第55至57頁、第6 1頁;偵字第3368號卷第97頁、第265至266頁、第321至325 頁;警字第700號卷第77至79頁、第83至87頁;少連偵卷第7 7至93頁、第95至101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新臺幣1億元部分,與修正前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百萬元」相較,修正後法定最高刑度部分降低, 但提高法定最低刑度及併科罰金額度。依刑法第35條第1 項、第2項規定,應就有期徒刑最高度部分先予比較。修 正前法定刑有期徒刑最高度為7年以下,修正後已降為有 期徒刑為5年以下,自應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行為人。   2.另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3條3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 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可見洗錢 防制法就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後之要件較修正前規定更 為嚴格,未更有利於被告。   3.被告就本案洗錢犯行,於偵查及審理均自白認罪,且本案 未遂並尚無犯罪所得,已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3 項之要件。是以,被告本案洗錢犯行,適用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及一體適用斯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3項之規定,有期徒刑最高刑度為6年11月,最低刑 度則為有期徒刑1月;若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並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有期徒刑最高度刑為4年11月以下,最低刑度則為有期 徒刑3月以上。經比較後,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   4.綜合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較有利於被 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 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與集團成員 偽刻印章之階段行為,為偽造印文之行為所吸收,偽造印 文之階段行為,復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 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公訴意旨漏未論及被告所為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等適用,惟此與被告所犯具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而為起訴效 力所及,且經本院告知被告可能涉犯此部分罪名(本院卷 第83頁),無礙當事人權益之行使,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被告與同案被告謝律瑋、「老師」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行為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未遂行為間 ,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論斷。 (四)被告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 度訴字第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於112年9月 12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有公訴人提出之刑案查 註紀錄表附卷可參,佐以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等,衡酌其 前經執行完畢後,未能記取教訓仍再犯本案,顯見其對刑 罰反應力確屬薄弱,經綜合審酌上情,認被告不適宜量處 最低法定刑,亦無何情輕法重而有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 定之適用情形等,而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 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本院認本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 決意旨,本案主文毋庸再為累犯諭知)。 (五)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2條 第1款第1目規定同條例所謂「詐欺犯罪」包括犯刑法第33 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 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既已在偵查及本院時均 自白加重詐欺取財罪,因被告為本案犯行未遂並無犯罪所 得,故本案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 減輕其刑。另被告之犯行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重後遞減輕之 。 (六)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為圖不法利益,無 視國家大力查緝詐欺集團,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且藉由 同案被告謝律瑋出面擔任車手、被告搭載同案被告謝律瑋 到現場並監控之分工,致使告訴人險受有財產上損害,被 告所為顯屬非當;復考量被告在偵查及本院坦承犯行,核 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相符,以及被告在本 案集團角色應高於擔任車手之同案被告謝律瑋之情形;暨 兼衡其在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以及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公訴意旨固請求量處 被告有期徒刑2年等語,然本案犯行實屬未遂犯,是認以 主文所示已屬適當。 三、本案因當場遭員警查獲而未遂,殊難認被告在未能順利取得 本案贓款仍可獲取報酬,復卷內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獲有 任何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修法後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款、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 7條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項、第 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 第2款、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2025-02-20

CYDM-113-金訴-927-20250220-1

金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俊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220號、第6913號、第82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 8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庚○○(通訊軟體LINE暱稱「DDD」)明知會花錢請他人持人 頭帳戶提款卡去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交付者,無非係為了 隱匿自己之真實身分及資金去向以逃避追查,所提領之款項 甚可能為詐欺款項或其他犯罪所得,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 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初某日,經由己○○(綽號「海軍」, 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喔恩」,業經本院另行審結)之招募 ,加入己○○及其女友甲○○(業經本院另行審結)所屬、由通 訊軟體Telegram暱稱「石斑魚」、「發發發」、「A」、「 修羅」、「性本惡」、「寒單爺」、「招財進寶」等人(以 上簡稱集團幹部,為警另案偵辦)所組成,以實施詐術取財 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提款車手,報酬為所提領 款項之1%。己○○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頭,依集團幹部之指 揮,轉交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收受旗下車手所提領之詐欺贓款 ,再將詐欺贓款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幣商,而賺取提領 金額1%之報酬;甲○○則提供名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予己○○使用,並依己○○之指示分擔轉交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收 受旗下車手詐欺贓款之工作。嗣庚○○、己○○與甲○○及上開集 團幹部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集團詐欺 話務機房成員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手法,詐欺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人,致各該人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時間及金額,轉帳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 再由己○○依集團幹部之指示指揮庚○○,由庚○○駕駛前配偶壬 ○名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起訴書誤載為BUI-008 1號自小客車,應予更正)前去,持用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 ,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之提款後,依 附表各編號所示交付上游車手頭方式交付詐欺贓款,再由己 ○○依集團幹部之指示,駕車至苗栗縣竹南鎮龍鳳宮或龍鳳閣 餐廳將款項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幣商,並將贓款轉為US DT泰達幣轉出,藉此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己○○則從中獲取 詐欺贓款1%之報酬,而以此方式與上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完 成對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實施之詐欺取財犯行,並使詐騙款 項之去向、所在得以隱匿而難以追回。嗣警據報後循線追查 ,聲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核發 拘票,於113年4月24日19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 0號地下室拘提庚○○,並扣得庚○○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IPH ONE 8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支,再依庚○○之供述 ,循線於113年5月15日19時50分許,在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三 段樹林頭夜市拘提己○○,扣得己○○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另 於113年5月15日18時42分許,在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拘 提甲○○,因而查悉上情。 二、本件係經被告庚○○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 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惟告訴人丁 ○○、乙○○、丙○○、戊○○、辛○○於警詢時之指訴,依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庚○○參與犯罪組織罪部 分,不具證據能力);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 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並得引用之, 合先敘明。  三、本案犯罪之證據,除應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編號7所載「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應予刪除;編號9證據名稱應補充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6220號偵卷第42頁)」。 (二)補充「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東分行113年9月5日竹東字第1 138005546號函及檢附之提款機監視影像隨身碟1支(見本 院卷第169頁及卷末證物袋)」。 (三)補充「被告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 (見本院卷第90頁、第95頁、第311頁)」 四、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 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 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 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此 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可參。查公訴 檢察官於本院簡式審判程序時,依卷附事證,業已就起訴書 附表二編號4被害人乙○○所匯入款項遭提領之提款時間更正 為113年3月26日23時23分、24分、25分,提領金額依序為新 臺幣(下同)2萬元、2萬元、1萬元,有本院114年1月6日簡 式審判筆錄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309頁),是本院自應 以檢察官前揭更正後之內容為本案審理內容,附此敘明。 五、論罪科刑: (一)被告庚○○行為後,有下列法律之修正: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同條例)業於113年8月2日立 法生效,同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 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 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 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 罰金」、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 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二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 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經查,被告所涉詐欺取財行為係 單純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且詐欺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未達500萬元 ,是無同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所定情形,尚毋庸為 新舊法之比較,應逕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 名論處。又同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 所得者,減輕其刑」,而上開條文係該條例制定時,新增 法律原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因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予適用該現行法規定。   ⒉洗錢防制法於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其中該法第2項雖就 洗錢定義有所修正,然無論修正前後就本案事實之涵攝結 果均該當洗錢行為,此部分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又修正後該法第19條規定(為原第14條修正後移列條次) ,刑罰內容因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1億元者而有 差異,而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並未達1億元,合於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減輕其刑規定,經新舊法 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之法定刑較輕而較有利於被告,應 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規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 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至5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5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己○○及上開 詐欺集團成員間;及就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己○ ○、甲○○及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 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就附表編號1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犯之2次詐欺取財 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 ,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僅論以 一罪。又被告庚○○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別係侵害不 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 併罰。  (六)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 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 ,本案應予適用,業如前述)。經查,被告雖於偵查、本 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就其如附表各編號所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均自白犯行,惟於本案言辯論終結前並未自動 繳交提款金額1%之犯罪所得,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併予敘明。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 財物,竟為貪圖不法之所得,參與犯罪組織並從事詐欺取 財及洗錢犯行,致告訴人丁○○、乙○○、丙○○、戊○○、辛○○ 受有金錢損失而侵害其等財產法益,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 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所生危害非輕,實有不該,惟念 及被告尚知坦認全部犯行,惟未與上開告訴人達成和解或 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 的、分工情形、參與程度及到庭告訴人對量刑之意見(見 本院卷第200頁),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自述高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送貨司機、經濟狀況普通、離婚 、與媽媽及小孩同住、須扶養小孩(見本院卷第311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又衡 酌被告所為5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時間相近 ,乃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而其雖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 益,然其實際上所從事者,僅係依集團成員指示提領款項 後轉交予同案被告己○○、甲○○,由同案被告己○○轉交不詳 之幣商,再將贓款轉為泰達幣後轉出予其他集團幹部,其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 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 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 ,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 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 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 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所犯上開5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第1項後段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退併辦部分:   至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4473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被告另持其他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告訴 人戊○○因遭詐騙而匯入該等人頭帳戶之款項,而涉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因認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 為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然上開併 辦案件,係於本案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2月8 日始送達本院,有該署114年2月7日竹檢松勇113偵13198字 第1149004316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為憑,本院自無從併予審 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指明。 七、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 8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所有,並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6頁 ),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就本案犯行所獲報酬為附表各編號所示提領金額之1% 即4,259元(計算式:42萬5,900元x1%=4,259元),為其 當庭自承(見本院卷第36頁),上開犯罪所得既未據扣案 ,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 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即對於洗錢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應依本條規定宣告沒收。依據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所載:「考量澈底阻斷 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 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 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 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 洗錢』。」可知該規定乃是針對犯罪客體所為之沒收規定 ,且未有對其替代物、孳息為沒收或於不能沒收、不宜執 行沒收時應予追徵等相關規定。經查,被告所提領本案告 訴人等所匯入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款項,已由同案被告己 ○○依指示轉交幣商購買虛擬貨幣,再轉出至集團幹部指定 之虛擬貨幣錢包,尚無經檢警查扣,且依據卷內事證,並 無法證明該洗錢之財物(原物)仍然存在,更無上述立法 理由所稱「經查獲」之情,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修正說明意旨,認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 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且對犯罪階層較低之被告沒收全 部洗錢標的,實有過苛,爰不依此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張瑞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 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轉帳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交付上游車手頭之方式   主文 1 丁○○ 113年3月18日19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係饗賓集團客服人員,因誤刷丁○○之信用卡為訂位金,要求丁○○依指示至網路銀行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使丁○○不疑有他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轉帳。 113年3月18日20時33分,9萬9,959元 江政哲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3月18日20時48分許/新竹市○○路00號(新竹民主路郵局)/6萬元 庚○○提領後,上車即將贓款交付己○○,並於同日20時54分許,載己○○至新竹市鐵道路二段與光華東一街口下車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3月18日20時31分,4萬6,123元 113年3月18日20時49分許/新竹市○○路00號(新竹民主路郵局)/6萬元 113年3月18日20時50分許/新竹市○○路00號(新竹民主路郵局)/2萬6,000元 2 乙○○ 113年3月26日23時15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乙○○,佯稱其係乙○○之同事,需5萬元周轉云云,乙○○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轉帳。嗣乙○○接獲同事告知LINE帳號遭盜用,乙○○始悉遭騙。 113年3月26日23時18分,5萬元 簡婕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3月26日23時23分許/不詳處所/2萬元 庚○○提領後,上車即交付己○○,並於同日1時42分許,載己○○至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住處下車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3月26日23時24分許/不詳處所/2萬元 113年3月26日23時25分許/不詳處所/1萬元 3 丙○○ 113年3月27日0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丙○○,佯稱其係丙○○之媳婦,需3萬元周轉云云,丙○○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轉帳。嗣丙○○之媳婦蘇詠津告知其LINE帳號遭盜用,丙○○始悉遭騙。 113年3月27日0時22分,3萬元 簡婕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3月27日0時24分/新竹市○○路000號(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8萬元(僅其中3萬元係被害人丙○○轉帳匯入) 庚○○提領後,上車即交付己○○,並於同日1時42分許,載己○○至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住處下車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戊○○ 113年3月29日17時33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戊○○,佯稱其係饗賓集團客服人員,因戊○○個資外洩,要求戊○○依指示至網路銀行操作云云,使戊○○不疑有他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轉帳。 113年3月29日20時01分,14萬9,901元 游志明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3月29日20時10分/新竹市○○路000號(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10萬元 己○○與甲○○駕車至庚○○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號住處前,由甲○○下車至庚○○住處地下室,向庚○○收取贓款後,上車交付己○○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3月29日20時11分/新竹市○○路000號(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4萬9,900元 5 辛○○ 113年3月23日23時20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辛○○,佯稱其係辛○○之同事,需5萬元周轉云云,辛○○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轉帳。嗣辛○○將轉帳明細傳送予同事,同事告知其LINE帳號遭盜用,辛○○始悉遭騙。 113年3月23日23時27分,5萬元 張睿汶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3月23日23時37分/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富首店)/2萬元 庚○○提領後,上車即交付己○○,並於翌(24)日0時12分許,載己○○至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住處下車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3月23日23時38分/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富首店)/2萬元 113年3月23日23時38分/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富首店)/1萬元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220號                         第6913號                         第8261號   被   告 庚○○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5             樓(在押)             居法務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王櫻錚律師         張智程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己○○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號             居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己○○(綽號「海軍」,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喔恩」)與甲 ○○為男女朋友,基於參與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至3月 間之某時,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空間」群組成員有暱稱 「石斑魚」、「發發發」、「寒單爺」、本案詐欺集團幹部 (下稱集團幹部,為警另案偵辦)等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 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 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己○○嗣於113年3月初 招募庚○○擔任提款車手,依集團幹部指示,指揮、交付人頭 提款卡、收受旗下車手庚○○所提領被害人贓款,並將贓款依 集團幹部之指示,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幣商,隱匿犯罪 所得去向後,領取提領金額1%之報酬。甲○○則提供名下車號 000-0000號自小客車予己○○使用並分擔指揮、交付人頭提款 卡、收受旗下車手庚○○所提領被害人贓款後轉交己○○。而庚 ○○明知會花錢請他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去自動櫃員機提領現 金後交付者,無非係為了隱匿自己之真實身分及資金去向以 逃避追查,所提領之款項甚可能為詐欺款項或其他犯罪所得 ,仍自113年3月初之某時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 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而與己○○、甲○○及本案詐欺 集團幹部、詐欺話務機房成員等人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 欺取財、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由庚○○擔任本案詐欺集團 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款之提款車手,並將提領 之贓款交付己○○或甲○○後,抽取提領金額1%作為報酬。緣詐 欺話務機房成員以附表一各編號所載之詐欺手法,詐欺附表 一各編號所載之被害人,各該被害人因而於錯誤,依指示於 附表一各編號所載轉帳時間,將各該轉帳金額轉帳至附表一 各編號所載之人頭帳戶。嗣己○○接獲本案詐欺集團幹部之指 示後,指揮庚○○於附表二各編號所載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駕駛前配偶壬○名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持各該人頭 提款卡,提領附表二各編號所載之提款金額後,在附表二各 編號所載交付上游之地點,將提領之贓款交付附表二各編號 所載上游車手頭己○○,或交付甲○○轉交己○○,己○○則依本案 詐欺集團幹部之指示,駕車至苗栗縣竹南鎮龍鳳宮或龍鳳閣 餐廳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幣商、將贓款轉為USDT泰達幣 轉出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並從中獲取1%報酬,而以此方 式與上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完成對附表一各編號所載被害人 實施之詐欺取財犯行,並使詐騙款項之去向、所在得以隱匿 而難以追回。嗣警據報後循線追查,聲請本署檢察官核發拘 票,分別於113年4月24日19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 段00號地下室拘提庚○○,並扣得庚○○所有供犯罪聯絡所用之 行動電話1具,再依庚○○之供述,循線於113年5月15日19時5 0分許,在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三段樹林頭夜市拘提己○○,並 扣得己○○所有供犯罪聯絡所用之行動電話1具,另於113年5 月15日18時42分許,在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拘提甲○○, 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丁○○、乙○○、丙○○、戊○○、辛○○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1 被告庚○○之供述 坦承本件犯行 2 被告己○○之供述 坦承本件犯行 3 被告甲○○之供述 坦承本件犯行 4 告訴人丁○○之指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通話及匯款紀錄 指訴附表一編號1被詐欺之事實 5 告訴人乙○○之指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訊息及匯款紀錄 指訴附表一編號2被詐欺之事實 6 告訴人丙○○之指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對話訊息及匯款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指訴附表一編號3被詐欺之事實 7 告訴人戊○○之指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陳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及來電紀錄 指訴附表一編號4被詐欺之事實 8 告訴人辛○○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陳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及通訊軟體訊息紀錄 指訴附表一編號5被詐欺之事實 9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路口監視器截圖、提款畫面截圖、庚○○(暱稱:安恩喔)與己○○(暱稱:DDD)之LINE訊息紀錄、附表一、二所載人頭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本件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庚○○、己○○、甲○○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等罪嫌,己○○另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就加重詐 欺及洗錢犯行,被告庚○○、己○○、甲○○與本案詐欺集團、集 團幹部及詐欺話務機房成員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庚○○、甲○○以一行為觸犯上揭三罪名, 被告己○○以一行為觸犯上揭四罪名,均為想像競合,請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而依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 論處。另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 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 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查被告庚○○、己○○所犯 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五次(位)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 財犯行,犯意各別,被害人不同,請分論併罰。扣案庚○○、 己○○所有供犯罪聯絡所用之行動電話各1具,請依法宣告沒 收。庚○○、己○○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 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元) 人頭帳戶 1 丁○○ 113年3月18日19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係饗賓集團客服人員,因誤刷丁○○之信用卡為訂位金,要求丁○○依指示至網路銀行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使丁○○不疑有他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轉帳。 113年3月18日20時33分 99959 江政哲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3月18日20時31分 46123 2 乙○○ 113年3月26日23時15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乙○○,佯稱其係乙○○之同事,需5萬元周轉云云,乙○○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轉帳。嗣乙○○接獲同事告知LINE帳號遭盜用,乙○○始悉遭騙。 113年3月26日23時18分 50000 簡婕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3 丙○○ 113年3月27日0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丙○○,佯稱其係丙○○之媳婦,需3萬元周轉云云,丙○○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轉帳。嗣丙○○之媳婦蘇詠津告知其LINE帳號遭盜用,丙○○始悉遭騙。 113年3月27日0時22分 30000 簡婕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4 戊○○ 113年3月29日17時33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戊○○,佯稱其係饗賓集團客服人員,因戊○○個資外洩,要求戊○○依指示至網路銀行操作云云,使戊○○不疑有他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轉帳。 113年3月29日20時01分 149901 游志明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5 辛○○ 113年3月23日23時20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辛○○,佯稱其係辛○○之同事,需5萬元周轉云云,辛○○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轉帳。嗣辛○○將轉帳明細傳送予同事,同事告知其LINE帳號遭盜用,辛○○始悉遭騙。 113年3月23日23時27分 50000 張睿汶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附表二: 編號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元) 交付上游之時間、地點 上游車手頭 1 江政哲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3月18日20時48分 新竹市○○路00號(新竹民主路郵局) 60000 臺大新竹分院附近即新竹市鐵道路二段 庚○○提領後,上車即將贓款交付己○○,並於同日20時54分許,載己○○至新竹市鐵道路二段與光華東一街口下車 2 113年3月18日20時49分 60000 3 113年3月18日20時50分 26000 4 簡婕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3月27日0時24分 新竹市○○路000號(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 80000 新竹縣竹東鎮大同國小(新竹縣○○鎮○○路000號) 庚○○提領後,上車即交付己○○,並於同日1時42分許,載己○○至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住處下車 5 游志明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3月29日20時10分 新竹市○○路000號(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 100,000 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號庚○○住處地下室 己○○與甲○○駕車至庚○○住處前,由甲○○下車至庚○○住處地下室,向庚○○收取贓款後,上車交付己○○ 6 113年3月29日20時11分 49,900 7 張睿汶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3月23日23時37分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富首) 20,005 新竹縣竹東鎮大同國小(新竹縣○○鎮○○路000號) 庚○○提領後,上車即交付己○○,並於翌(24)日0時12分許,載己○○至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住處下車 8 113年3月23日23時38分 20,005 9 113年3月23日23時38分 10,005

2025-02-20

SCDM-113-金訴-514-20250220-3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558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平舞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995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695號、112年度少連偵 字第73、74號),提起上訴,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葉平舞處有期徒刑玖月。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葉平舞加入有邱俊凱(經檢察官另案起訴,原審法院另案判 處罪刑確定)、劉康舜(於檢察官起訴後,經原審法院合法 傳喚未到,為原審法院通緝中),真實身分不詳、綽號「豬 油」之人加入之詐欺集團,由葉平舞擔任俗稱「收水」職務 ,負責按上游詐欺集團成員「豬油」指示,向車手頭劉康舜 收取由下層提款車手邱俊凱提領之詐騙所得款項,再轉交予 「豬油」。葉平舞遂與邱俊凱、劉康舜,真實身分不詳、綽 號「豬油」之人,以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詐騙方式 及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向簡郡庠以如附表一「詐騙方式及 經過」欄之手法施以詐術,致簡郡庠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之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 帳戶,再由邱俊凱依劉康舜之指示,於如附表一「提領日期 、提領金額」欄、「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提領2萬元 後,於如附表一「第一層轉交過程」欄所示之時間、方式, 將領得之款項轉交予劉康舜,劉康舜再依葉平舞指示,於如 附表一「第二層轉交過程」欄所示之時間、方式,將款項全 數轉交該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 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上訴人即被告葉平舞(下稱被告)犯罪之供述 證據,均經檢察官、被告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99 、100頁),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 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所引用認定被告犯罪之非供述證據部 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 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 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一「證據欄 」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律之比較  ㈠洗錢防制法部分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 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 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 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 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 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合先敘明。  2.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 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⑴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 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因修正前規定未 就犯行情節重大與否,區分不同刑度,及為使洗錢罪之刑度 與前置犯罪脫鉤,是於113年7月31日修正並變更條次為第19 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新法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 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與舊法所定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 下罰金」相較,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而為比較,舊法之 有期徒刑上限(7年)較新法(5年)為重。  ⑵至於洗錢防制法有關自白減刑規定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 月31日均有修正。依被告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 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 後第23條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 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據上,依被告行為時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規定及裁判 時規定,行為人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 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 規定。又按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 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 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 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 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 ,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 。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 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 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 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併予 說明(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3.經查:  ⑴本案被告所為犯行,其所涉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是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之法定最高本刑(有期 徒刑5年)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最高 本刑(有期徒刑7年)為輕,且本案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 法行為係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依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其宣告刑不得超過前揭加重 詐欺罪之最重本刑7年,自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⑵依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只要被告在偵查 或審判時曾經自白,即適用該規定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 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減刑,11 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則須「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方得減刑,自以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而本案被告無論 於偵查、原審或本院審理中均坦白承認本案洗錢犯行,且無 犯罪所得(詳後述),無論適用其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1項規定,或適用中間時及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 定,均得減刑。  4.揆諸前揭說明,因上揭洗錢防制法之減刑規定屬必減規定, 故應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是經綜合 比較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自整體以觀,適用113 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 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處斷刑範 圍則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參以刑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 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是經整體比較 結果,應認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規定對被 告較為有利,故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適用現行洗 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然因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依刑法第55 條想像競合犯規定,應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 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就其所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之減輕事由,僅於量刑時合併 評價,併予說明。  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防制條例」)之施行並 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本案被告行為後,詐欺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 除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 、第4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 條文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說明如下:  1.詐欺防制條例第43、44條   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防制條例113年7月31 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 更,而詐欺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 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1億元以 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 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 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 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 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 案被告係於前揭詐欺防制條例施行前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依前述意旨,並無適 用前揭詐欺防制條例加重處罰規定之餘地。  2.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   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部分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之條文中 ,新設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 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 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之規定,且其第2條第1款復明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 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 。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而具有內 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後段「犯 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 定,乃減輕刑罰溯及適用原則之規範,故廣義刑法之分則性 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即特別刑法)之制定,若係刑 罰之減輕原因暨規定者,於刑法本身無此規定且不相牴觸之 範圍內,應予適用。行為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因刑法 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而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 新舊法均有類似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 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 177、4209號判決參照)。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  ㈡被告就本案犯行,與共犯邱俊凱、劉康舜,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豬油」之人,以及其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法定刑之減輕  1.按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 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 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查,被告在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 時均供承犯行不諱,又本案就被告所為犯行,並無證據證明 被告自身實際獲有犯罪所得,即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 ,則被告應符合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減刑之規定,應 依法減刑。    2.又本院考量現今詐欺集團犯罪猖獗,影響社會金融秩序甚鉅 ,被告正值青年,非無勞動能力,僅因貪圖報酬而參與本案 犯行,其等縱僅負責整體犯罪流程之一部,然對於犯罪結果 之實現仍具有一定貢獻,且被告於本案係接受上游詐欺集團 指揮,擔任監督指揮下層車手取款使之上繳詐騙所得款項給 上游詐欺集團成員之角色,其角色地位亦非次微,復衡諸本 案詐欺集團犯罪手法縝密,對社會秩序造成相當之危害,被 告亦經以前揭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減刑,故客觀上尚難 認其所為犯罪情狀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亦無縱科以最低 度刑猶嫌過重之顯可憫恕或情輕法重之情形,是被告所為犯 行尚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併予敘明。    四、撤銷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予以科刑,固非 無見;然被告應符合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之規定, 原審未予審酌適用,自有未洽,被告之處斷刑範圍既因上開 減刑事由而有所變更,原審據以科處被告徒刑之基礎亦有不 同,是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被告 之科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五、量刑之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循 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為圖謀一己私慾,與詐騙集團共謀詐 取財物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導致告訴 人蒙受財產損害,其行為所生危害非輕,實有不該;又考量 被告於本案實際犯案時間為111年9月3日;兼衡被告於本案 詐欺集團擔任收水角色,其雖未負責直接提領遭詐騙之被害 人匯入之款項,然被告仍具有承上游詐集團成員指示向下游 車手行動之權限,位階高於依據指示前往領款之車手角色; 並念及被告為本案犯行,乃根據上游詐欺集團成員「豬油」 之指示,前往催促共犯劉康舜繳回款項,然而並無證據證明 被告於本次獲得犯罪所得乙情;復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於偵查、原審審理至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其犯行,堪認尚有悔 意,並審酌被告犯後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害,而未與告 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復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 狀況(見本院卷第153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 文第2項所示之刑。 六、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未獲取任何報酬等語(見原審 卷一第252頁),而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 獲有報酬之情,故無從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㈡至於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因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與本 案有何關連,復非違禁物品,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又按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 2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經核上開規定係為避免經查獲之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 之不合理現象,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之,自以經查獲而經被告有事實上管領力之洗錢之財物為限 ,始應予以沒收。經查,被告業將詐欺贓款上繳詐欺集團上 游成員,已難認被告就被害人遭詐取之款項有何事實上之支 配處分權,且卷內亦無充分證據足認其仍實際掌控此部分洗 錢行為標的,是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固以前揭洗錢犯行所隱匿 之特定犯罪所得,而為洗錢之財物,惟因該筆款項業由被告 全數持以上繳,是被告並未保有該筆款項,若對其宣告沒收 上開洗錢財物,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七、駁回檢察官上訴之理由   本案關於洗錢防制法規定之適用,經比較新舊法後,認為應 以裁判時即現行洗錢防制法規定對被告較有利,已如前述。 至於檢察官上訴指稱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擴大洗 錢行為之範圍,且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 ,行為人除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尚須自動繳交 全部犯罪所得,始符合減刑規定,顯較修正前規定嚴苛,故 經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並無對被告較有利 之情形,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對被告論罪科刑等 語,則屬無據,是就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自應予以駁回。 八、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與原判 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相同(惟併辦意旨認為共犯即車手邱俊 凱所提領之款項2萬元交給共犯劉康舜後,係交由被告上繳 給詐欺集團成員部分,則有誤會),故由本院予以併案審理 ,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振榕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哲鯤提起上訴,檢察官 陳書郁移送併辦,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日期、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車手 第一層轉交過程 第二層轉交過程 證據 備註 1. 簡郡庠 (告訴人) 假冒為旋轉拍買網站買家及玉山銀行客服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3日晚間6時22分許,致電簡郡庠並佯稱:須依其指示建立新合約、操作ATM,始可與簡郡庠完成購物交易云云,致簡郡庠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3日晚間7時35分許 20,123元 附表一編號1趙振宏帳戶 111年9月3日晚間8時17分許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瑞員門市) 邱俊凱 邱俊凱於111年9月3日提領完款項後立即將款項交予劉康舜 劉康舜於111年9月3日晚間取得邱俊凱交付款項後,前往桃園市大溪區員樹林國小附近,依葉平舞指示,將款項交予上游。 ⒈證人簡俊郡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卷一第217至223頁) ⒉證人邱俊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40652卷第35至42、127至131頁、少連偵卷一第149至156頁) ⒊趙振宏之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一第205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偵辦邱俊凱涉嫌詐欺等案偵查報告(見他7381卷第9至11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見偵40652卷第43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偵辦葉平舞及劉康舜等人涉嫌詐欺等案偵查報告(見他8255卷第93至98頁) ⒎被害人匯款一覽表(見少連偵卷一第11頁) ⒏111年9月3日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暨行車紀錄(照片編號65至81)(見少連偵卷一第195至203頁) ⒐簡郡庠之匯款交易明細暨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見少連偵卷二第13至31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附表二 編號 金融機構及帳戶 1 趙振宏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趙振宏帳戶) 附表三:卷宗簡稱 本案卷宗名稱 簡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7381號卷 他7381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652號卷 偵40652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8255號卷 他8255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押字第432號卷  聲押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卷 卷一 少連偵卷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卷 卷二 少連偵卷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卷 卷三 少連偵卷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卷 少連偵74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695號卷 偵10695卷 原審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95號卷 原審卷 原審法院112年度補正字第2號卷 補正卷

2025-02-20

TPHM-113-上訴-5582-20250220-1

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榮 選任辯護人 徐敏文律師 羅盛德律師 被 告 郭建廷 選任辯護人 辜得權律師 鄧智徽律師 康皓智律師 許文仁律師(解除委任) 朱昱恆律師(解除委任) 桂大正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王元誠 選任辯護人 李政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200號、113年度偵字第24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黃健榮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二、郭建廷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0月。   扣案iPhone12手機1支沒收。 三、王元誠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   扣案iPhone15 Pro手機1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健榮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前某不詳時間,為獲取不法報酬 ,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郭建廷於113年3月19日前某不 詳時間,王元誠於113年2月底,祁冠禾(經檢察官另案起訴) 、少年黃O騰(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詐欺等罪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調查中)則於113年3月19日前某不詳時 間,均為獲取不法報酬,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與LINE 暱稱「劉夢迪」、「營業員」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組 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黃健榮、郭 建廷、王元誠知悉黃O騰或有成員未滿18歲)。由黃健榮指 揮本案詐欺集團車手團之運作,負責將其等聯繫所用之工作 手機、車手報酬等物交予郭建廷,並於面試王元誠、黃O騰 後,指示郭建廷將該物品轉交予王元誠、黃O騰,由王元誠 、黃O騰面試車手,再將該物品交予車手,再由車手向被害 人收取詐騙款項。 二、黃健榮、郭建廷、王元誠、祁冠禾、黃O騰、「劉夢迪」、 「營業員」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劉夢迪 」、「營業員」等人,與乙○○聯繫並佯稱:加入勝凱國際投 資網站進行股票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交付 新臺幣(下同)30萬元予身分不詳之車手(此部分非起訴範圍 )。嗣黃健榮於113年3月18日前某不詳時間,將聯繫用之工 作手機及車手報酬交予郭建廷,並指示郭建廷聯絡王元誠、 黃O騰,郭建廷即於同年3月18日,駕駛平日載送黃健榮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新北市永和區樂華夜市附近 (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板橋區信義站停車場,應予更正), 將上揭物品交予王元誠、黃O騰;復於翌(19)日指示王元 誠、黃O騰至新北市○○區○○街0號3樓之老爺撞球館,將上揭 物品交予祁冠禾。祁冠禾即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至 統一超商列印工作證、資金保管單,並於同(19)日11時36 分前往新北市永和區之乙○○住處(址詳卷),向乙○○誆稱係勝 凱國際專員「吳建榮」,欲向乙○○取款13萬5千元,然因乙○ ○先前已警覺受騙報警處理,並配合員警於該日,相約取款 車手交付款項,祁冠禾遂旋遭埋伏在旁之員警當場逮捕而未 遂,並扣得祁冠禾身上之手機1支、印章1個、勝凱國際資金 保管單1張、工作證1張等物。嗣員警再溯源追查共犯,於同 年4月29日,至王元誠之新北市永和區住處(址詳卷)搜索 ,扣得王元誠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所用之iPhone15 Pro 手機1支;另員警繼續再溯源追查共犯,於同年5月12日,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 ,分別至黃健榮之新北市板橋區住處(址詳卷)執行搜索、 拘提,及至郭建廷之新北市土城區住處(址詳卷)執行搜索 、拘提,扣得郭建廷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所用iPhone12 手機1支(其餘與本案無關之扣案物,不予贅述)。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 ,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 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除被 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 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 159條之5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 ,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 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57號判決參照)。本判決下 述關於被告黃健榮指揮犯罪組織,被告郭建廷、王元誠2人 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並不包括告訴人乙○○、證 人即同案被告王元誠、證人即共犯黃O騰、祁冠禾於警詢之 陳述。  ㈡黃健榮及其辯護人雖主張證人黃O騰於警詢時之證述無證據能 力(就加重詐欺取財未遂部分)等語,然證人黃O騰於警詢 時之證述,就黃健榮究有無指示王元誠、黃O騰面試車手及 將工作手機等物交付車手一節,與其於審判中所述有所不符 ,本院審酌證人黃O騰於警詢證述之日期距案發日較近,當 時記憶自較深刻,亦較無來自黃健榮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 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黃健榮之機會,且 與其在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內容一致,堪認證人黃O騰於警 詢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 黃健榮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部分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前 揭說明,其於警詢中之證言即具有證據能力,自得作為證據 。  ㈢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 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 、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 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 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 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 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 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 04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經 具結後所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 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皆得為證據。查王元 誠、黃O騰於偵查時以證人之身分所為證述,均經檢察官告 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經其等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 之處罰心理下所為,均係經以具結擔保其等證述之真實性。 且本案無證據顯示王元誠、黃O騰於檢察官訊問時係遭受強 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 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黃健榮 及其辯護人僅泛稱渠2人偵訊證述未經交互詰問無證據能力 ,未具體指明該2證人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之外部情 況,有何不可信之事由,參酌上開所述,自無從認定該2證 人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均 有證據能力。  ㈣其餘供述、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 形,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均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 復經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 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王元誠部分:   王元誠所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24865卷第19-25、155-157頁,少連 偵200卷第123-125、131-134頁,他卷第185-188頁,本院卷 第42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警詢證述(他卷第19-21 、23-24頁)、證人即共犯祁冠禾於警詢證述(他卷第13-18 、63-64頁)、證人即共犯黃O騰於警詢、偵訊證述(偵2486 5卷第27-34頁,少連偵卷第147-150、155-158、383-387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偵查報告(他卷第5-9頁) 、王元誠之本院113年聲搜字1229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865卷 第15、49-53頁)、郭建廷之本院113年聲搜字1433號搜索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少連偵卷第105、107-113頁)、祁冠禾之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卷第33-4 1頁)、祁冠禾扣案手機蒐證及查獲現場照片(他卷第45-46 頁)、告訴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他卷第47-49頁)、祁冠禾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Telegra 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他卷第51頁)、113.03.19老爺撞球館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王元誠、祁冠禾之監視錄影畫面蒐證 照片(偵24865卷第89-91頁)、王元誠與黃O騰之手機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偵24865卷第93-96頁)等件在卷可稽,並有 郭建廷、王元誠之手機各1支扣案可佐,足認王元誠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黃健榮、郭建廷部分:   訊據黃健榮固坦認介紹郭建廷認識王元誠、黃O騰一情,及 坦承涉犯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未遂犯行,然矢口否認有何指 揮犯罪組織罪嫌,其與辯護人辯稱略以:黃健榮雖有介紹郭 建廷、王元誠等人認識,但並未居於指揮、操縱地位,而郭 建廷、王元誠、黃O騰亦未證稱其有指揮或操縱內容;又本 案並無證據可證本案共同被告有持續性、牟利性或結構性, 故本案詐欺集團不應論以犯罪組織等語。另郭建廷雖於本院 審理時坦承起訴意旨所指犯罪事實及罪名,但渠辯護人辯以 :本案不具持續性,且被告等人並未成功取款,之後亦無類 似案件,故本案不應論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語。經查 :  ⒈王元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與黃O騰、祁冠禾、「劉夢迪」 、「營業員」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等人有上揭共同詐欺告訴 人之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⒉黃健榮、郭建廷及其等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證人即同案 被告王元誠業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當時透過黃O騰之 友人鄭鈞認識黃健榮,黃健榮是面試我做詐欺的人,他飛機 的暱稱是「Lucifer」、「L.C.F」,平時住新北市板橋區( 址詳卷),使用的汽車是LEXUS,車牌尾數是3333,都是郭 建廷開車載黃健榮,黃健榮會準備車手、工作機及現金,再 叫郭建廷把工作機、現金拿給我和黃O騰,並告訴我面試車 手的地點,我和黃O騰便到郭建廷指示地點收走車手的個人 手機,再將工作手機、報酬交給車手;本案情形是郭建廷於 3月18日先將工作手機及現金交給我和黃O騰,黃O騰將工作 手機及現金先帶回家,隔天郭建廷要我們去新北市永和區老 爺撞球館,我和黃O騰便於19日將工作手機及現金帶去老爺 撞球館交給祁冠禾,至今已做了6、7次等語。核與證人黃O 騰於偵訊中結證述:當時缺錢,有人介紹我們認識鄭鈞,鄭 鈞將我與王元誠加入通訊軟體飛機,後來鄭鈞再介紹我與王 元誠到黃健榮那邊做詐欺,郭建廷是黃健榮的司機;3月19 日交給祁冠禾的工作手機、現金等物,是郭建廷在新北市永 和區樂華夜市交給我,我們被警察查獲後有調手機定位,所 以可以確認郭建廷是在樂華夜市交給我,之後郭建廷要我到 老爺撞球館將工作手機、現金交予車手祁冠禾,我有收走祁 冠禾的私人手機,共交付工作手機給下游3、4次,都是與王 元誠一起行動等語大致相符,足認黃健榮應有指揮郭建廷、 王元誠、黃O騰交付工作手機等物予車手,再由車手向其他 被害人、告訴人取款之行為無疑。  ⒊證人黃O騰於本院審理時雖證述:我在警詢中說黃健榮、郭建 廷面試我與王元誠作車手頭是因為我當時想要責付、亂講的 等語(本院卷第326-334頁)。惟稽之黃健榮、黃O騰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其2人均未稱彼此間有何嫌隙,是黃O 騰應無誣陷黃健榮之動機;再勾稽黃O騰於偵訊之證述,與 王元誠之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互核相符,益徵黃O騰於偵 訊中證述:由黃健榮面試伊、王元誠擔任車手頭、郭建廷是 黃健榮的司機,郭建廷會將工作手機、現金交給伊轉交予車 手等情,應與事實相符,是本院認黃O騰於本院審理時所更 異之:因為想責付、所以亂講黃健榮、郭建廷面試我與王元 誠作車手頭之說詞不足採信,無從為有利黃健榮之認定。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建廷於113年5月13日偵訊中雖證稱:我與 王元誠不熟、有講過話,王元誠是綽號「黑罐(台語,下稱 黑罐)」的朋友,「黑罐」說黃健榮是一個很照顧他的哥哥 等語(少連偵卷第273-274頁);及於同年5月13日本院訊問 時證稱:黃健榮非面試王元誠做詐欺之人,我並未加入詐欺 集團,也不是交付工作手機予王元誠的上游等語(少連偵卷 第300頁);及於同年7月5日偵訊中證稱:當時「黑罐」叫 我當司機開車載黃健榮,車子是「黑罐」提供,「黑罐」會 給我月薪3萬5千元,我不清楚「黑罐」是否認識黃健榮,一 開始我也不認識黃健榮,是「黑罐」在某場合介紹我認識黃 健榮,當時我剛開始當「黑罐」的司機,113年3月18日我沒 有拿手機等物給王元誠、黃O騰,也沒有在19日叫王元誠將 手機等物拿到永和區民有街之老爺撞球場,我在板橋區信義 路的iRENT停車場與王元誠、黃O騰見面不止一次,「黑罐」 有時也在場等語(少連偵卷第372-374頁);及於審理中證 述:平常是我開車牌尾數3333的LEXUS小客車載送黃健榮, 我曾於黃健榮與王元誠、黃O騰碰面時在場,我不清楚黃健 榮有無或如何與王元誠聯繫,王元誠說後續都是我與王元誠 聯繫部分不實在,我沒有與王元誠聯繫,我不清楚他們做車 手頭工作,也不清楚黃健榮與王元誠等人之間聯繫;我是依 「黑罐」指示而非依黃健榮指示交付手機予王元誠、黃O騰 ,但我沒有交付他們現金;黃健榮與「黑罐」有見過面,他 們關係可能只叫哥的稱呼,黃健榮應該算是「黑罐」的大哥 ,「黑罐」吩咐我要叫黃健榮為哥;我不清楚王元誠所說拿 工作手機、現金給祁冠禾的人是幕後老闆建龍這件事是否實 在,幕後老闆有可能是「黑罐」,因為「黑罐」有叫我拿手 機給王元誠,也是「黑罐」給我王元誠及黃O騰的聯絡方式 ;黃健榮只有指示我開車載他,沒有指示我做關於本案的任 何事,也沒有叫我拿手機或現金給王元誠等語(本院卷第40 2-408頁)。惟黃健榮於偵訊中供稱:不認識「黑罐」(少 連偵卷第372頁),衡情,若郭建廷上揭所述黃健榮係「黑 罐」之大哥,且「黑罐」還曾介紹郭建廷與黃健榮認識,並 給付月薪雇用郭建廷擔任司機載送黃健榮,黃健榮豈有不認 識「黑罐」之理;又黃健榮於警詢供稱:BGK-3333號小客車 車主是張仁耀,他是我朋友,因為他太太待產,用不到車, 所以我向他借車使用等語(少連偵卷第19-20頁);及於偵 訊中供稱:之前與郭建廷聊天時,他說喜歡開車,所以我向 朋友借車時會找他一起出去玩等語(少連偵卷第379-380頁 ),核與郭建廷上揭所述「黑罐」雇用伊載送黃健榮、該車 係「黑罐」提供一情相歧異;再王元誠於113年7月10日偵訊 中亦稱:不認識「黑罐」等語,復佐以郭建廷於審理辯論期 日改稱就本案犯罪事實全部為認罪答辯,益徵郭建廷證述黃 健榮非面試王元誠做詐欺之人、伊係依「黑罐」指示而非依 黃健榮指示交付手機予王元誠、黃O騰等情,均屬迴護黃健 榮之詞,不足採信,自無從為有利黃健榮之認定。  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 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 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 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 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 為必要,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 詐欺集團係由黃健榮面試王元誠、黃O騰後,指示郭建廷將 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工作手機、車手報酬等物轉交予王 元誠、黃O騰,由王元誠、黃O騰面試車手後,將該物品交予 車手,再由車手向被害人收取詐騙款項,並分別由「劉夢迪 」、「營業員」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事先以虛構之身分,以 犯罪事實欄所載「假投資、真詐財」方式,隨機於通訊軟體 找尋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面交款項予車手,堪認 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至少應有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 )、網路系統商(網路流),及領款車手集團及水房(資金 流),顯非隨意組成之團體;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除黃健榮 外,尚包含郭建廷、王元誠、黃O騰、祁冠禾、「劉夢迪」 、「營業員」等人,堪認本案詐欺集團具有一定之計畫與分 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至少3人以上之多數人所組成, 且王元誠證稱:至今已做了6、7次等語,自足認本案詐欺集 團係持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 核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 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 所稱之犯罪組織無訛。又黃健榮居於車手團核心支配地位, 且為串起該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人物,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前段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至郭建廷、 王元誠則均為聽取指令而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核均屬 參與犯罪組織之人。  ⒍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不以實際參與犯 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又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 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44號 判決意旨參照)。依前揭各項事證及說明,顯見被告3人所 屬本案詐欺集團,於詐欺犯行之分工上甚為精細,分別有上 述各流別之成員,彼此分工合作牟取不法所得,集團成員間 固未必彼此認識或清楚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 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係具備一定規模犯罪所衍生之 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 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集團對不特定人施以詐術獲取不法 財物。據上,被告3人就本案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透過分工合作、互相支援以完成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達上揭犯罪目的,自應就所參與之 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而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綜上所述,黃健榮及其辯護人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至郭 建廷辯稱未受黃健榮指揮交付工作機、車手報酬云云,核屬 迴護黃健榮之詞,又郭建廷辯護人上揭所辯郭建廷不應論以 參與犯罪組織罪等語,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 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健榮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郭建廷、王元誠2人所為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 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未遂罪。  ㈡黃健榮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主持、操縱、指揮者間,就上 開指揮犯罪組織罪;及被告3人與黃O騰、祁冠禾、「劉夢迪 」、「營業員」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應論以共同 正犯。  ㈢黃健榮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應從一重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郭建廷、王元誠2人所 犯參與犯罪組織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具有部 分行為重疊之情形,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㈣郭建廷、王元誠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含黃健榮等人)已共 同著手於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爰依刑法第25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王元誠於偵查及審理中已自白參與 犯罪組織,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 刑,然此部分既各已從一較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罪處斷,依上開說明,就其想像競合所犯較輕之參與犯罪組 織罪所得減刑部分,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衡酌 。另被告3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施行,依該條例第47條規定:「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 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 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屬刑法第 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有利於被告之法律變更,應予適用。查王 元誠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未遂罪,為上開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指「詐欺 犯罪」,王元誠於偵查及審判中雖均自白犯罪,然查無證據 證明其獲有犯罪所得,尚無從依上開法條前段規定,就其加 重詐欺取財未遂部分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 5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本案係因員警依王元誠等人供述 而溯源查獲黃健榮之指揮犯罪組織犯行,業據檢察官載明於 起訴書,爰依上開法條後段規定,就其加重詐欺取財未遂部 分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均附此說明。  ㈤審酌被告3人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獲取金錢,因貪圖不法利益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黃健榮並提供工作手機等物,指示郭建 廷交予王元誠、黃O騰,再由伊2人轉交予取款車手,而指揮 本件犯罪組織,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使用上揭詐術向 告訴人施詐,自應嚴予非難,且黃健榮犯後始終否認犯行、 郭建廷於審理中方坦承犯行、王元誠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及王元誠另有依黃健榮、郭建廷指示交付工作手機予其 他車手之行為,業據王元誠於偵訊中自陳在卷,兼衡郭建廷 、王元誠2人於本案之角色、分工與參與程度、王元誠自白 參與犯罪組織犯罪,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已獲取犯罪所得, 及被告3人迄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害,有本院公務 電話記錄在卷可憑,暨其等於審理時自陳之個人科刑資料( 為避免過度揭露個人資料,詳見本院卷第431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犯罪工具:   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扣得郭建廷持有之iPhone12手機1支,及王元 誠持有之iPhone15 Pro手機1支,分別為其2人所有,並供其 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本案犯行之用,業據其等於本院 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第418、421頁),均應依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卷查無被告3人就本案獲有不法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追 徵之。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3人前揭犯行,除經認定有罪之部分外, 亦係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去向之犯意聯絡為之,而另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嫌。  ㈡查本案係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後,驚覺受騙而至 警局報案,並與警方配合而持續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聯 繫,告訴人於斯時即未陷於錯誤,是車手祁冠禾雖前往取款 ,然旋為埋伏之員警查獲,尚未對洗錢罪欲保護之客體,形 成任何危險,應認尚未著手於洗錢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參照) 。  ㈢綜上,被告等人既尚未著手於一般洗錢行為,而僅止於預備 階段,又此部分犯罪並未規定處罰陰謀或預備犯,是依卷內 事證,尚難認被告3人有何此部分犯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 罪,與上開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2-20

PCDM-113-金訴-1326-20250220-3

原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0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2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3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4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5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6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坤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長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晨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百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35、36、37、38、39、40、41、43、44 、47號、110年度訴字第1551、155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29、1 05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 3900、13665、17847、18556、22359、17547、22361、18707、1 6930、22360、24448、24449、24450、23988、23348、26711、2 5159、27900、25145、23170、14945、9181、31474、36881、11 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40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及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110年度偵字第314 7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937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同署113年度偵 字第5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附表三編號1所示t○○、甲未○ 部分、其附表四編號至、、、、所示甲未○部分暨就t○○、 甲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其主文第3項甲未○沒收部分,均撤銷 。 t○○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 之刑及沒收。 甲未○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 示之刑。 t○○、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t○○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無罪。 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所示部分無罪 。 其他上訴駁回。 t○○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甲未○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甲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甲、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上訴人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 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 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爰配合修正,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且該條第2項 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 ,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原 判決有罪部分之量刑及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上 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t○○、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是被告t○○、甲未○、壬○○經原審 判決免訴、公訴不受理、或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另 為免訴諭知部分及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3、4無罪部分,均 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  ㈠被告t○○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即附表四編號、 、、至)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 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122、123、171頁)。檢察官就被告t○○有 罪部分係針對量刑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原判決無 罪部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t○○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即附表四編號、、、至)、附表三編 號1部分,為全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t○○之 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 審理範圍)。  ㈡被告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即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至、、、 、)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以外之 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181、182、231頁)。檢察官就被告甲未○有罪部 分,係針對量刑部分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 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甲未○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即附表四編號1至3、9 至、至、至、、、、)、附表三編號1部分,為全 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甲未○之量刑妥適與 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  ㈢檢察官明示針對被告壬○○部分,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是關於被告壬○○,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 理,至於被告壬○○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沒收部 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 乙、全部上訴: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t○○、甲未○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壬○○自109年11月間 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 暱稱「財源廣進」「小智」「別問」、少年陳○翰、葉○群、 廖○豪所屬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係以3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欺, 且將詐欺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 ,由車手提領後繳回車手頭,再由車手頭上繳回集團上手, 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而組成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甲未○負責向 本案詐欺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 俗稱「收水」),t○○、少年陳○翰則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 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t○○同時負責取得本案 詐欺集團向持有金融帳戶之被害人詐得而郵寄或以其他不法 方式取得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再依指示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車手提領贓款(俗稱「取簿手」)角色(t○○涉犯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甲未○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即附表一編號部分 ,為量刑上訴),壬○○、少年葉○群、廖○豪擔任車手提領時 在旁把風之角色,t○○擔任車手可賺取提領金額3%、取簿手 部分則是單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甲未○以此方 式可獲得單次300元至1,200元之報酬,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t○○、甲未○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洗 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 頭帳戶後,再由t○○(t○○涉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涉犯加 重詐欺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案審判範圍)持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所交付之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甲未○後 ,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 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前開部分 ,t○○除附表一編號外,其餘為量刑上訴)。  ㈡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人,使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 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t○○持附表二 編號8所示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 ○○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 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 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以此 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㈢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F○○,致F○○陷於 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 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後,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㈣t○○、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 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 方式,詐騙k○○,致k○○陷於錯誤,以自動櫃臺機存款至附表 一編號所示z○○(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人頭帳戶 ,z○○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張00之人頭帳戶 ,由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在附表一編號所示地點交付 甲未○,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 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t○○、甲未○及被告甲未○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 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 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t○○坦承有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 號至所示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並非由 我提領,與我無關云云;被告甲未○則對於附表一編號所示 犯行,坦承不諱,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擔任收水云云。  ㈡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業據被告t○○、甲未○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被告t○○另坦承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並有如附表 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被告t○○ 、甲未○犯行可以認定。  ㈢被告t○○固否認有附表一編號至之犯行,被告甲未○否認有 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之犯行,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 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 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所示帳戶,隨即提款一空等情,已據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於 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   ⒉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部分:   依被告t○○雖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非由其提領云云 。但查,被告t○○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 角色,且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Z○○、F○○、E○○於遭 詐騙後,分別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銀戶、合庫 帳戶,而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由亥○ ○置放於臺中車站8號倉庫、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 鹿店內之置物櫃內,再由被告t○○依「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指示,分別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 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等節, 為被告t○○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9921卷第25至27頁), 核與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25145卷第33頁),並有 亥○○寄放、被告t○○取卡過程監視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參( 見偵9921卷第55至63頁,偵23170卷第31至37頁),堪認被 告t○○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之取簿手無誤。而依一般 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 打電話或傳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取簿 手或車手拿取、轉發、交回金融帳戶資料、提領詐欺贓款暨 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 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 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被告t○○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後,雖無證據證明其曾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且未必 確知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實施詐騙之細節,然被告t○ ○所收取之亥○○新光銀戶、合庫帳戶,屬本案詐欺集團為附 表一編號至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所為顯 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歷 程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犯罪目的,自應就其他共犯行為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t○○自應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結果共同負責,所辯 自不足採信。  ⒊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t○○於警詢、偵查中迭稱: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 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角色,所提領之款項自109年12月21日 起交由被告甲未○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交水地點係在提款地 點附近等語(見偵9378卷第119至121頁,偵9673卷第85至88 頁,少連偵282卷第367至373頁,偵13900卷第271至277頁, 少連偵129卷第371至373頁,少連偵257卷第183至187頁,偵 31474卷第141至143頁,少連偵193卷第145至151頁,原審31 卷㈡第471至495頁),其並陳稱:甲未○收水時都是駕駛5088 -ZG號自用小客車等語(見少連偵282卷第343至347頁)。而 被告甲未○確向證人陳芊羽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已據證人陳芊羽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19300卷第71 至74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2卷第141頁) 在卷可參,參酌證人即被告t○○與被告甲未○係因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而認識,均無任何過節或仇隙,且已經自白本案部分 犯行,自無故意虛構、誇大事實,誣陷被告甲未○之必要, 因此,證人即被告t○○上開證詞,已有可信之處。  ⑵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 間、地點提款時,曾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 0-0000號等自用小客車或以步行方式抵達,為其供陳在卷, 並有租賃合約、客戶資料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 2卷第193至195、133至137、243至245、277至279頁)、車 行資料(見偵10812卷第248、323至324、253、261、249、2 29、241、332、197、237頁)在卷可參,經比對被告甲未○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及各該提領 地點(見偵10812卷第257、308、262、261、259、208、143 、315、201、235頁),被告t○○所在位置與甲未○行駛路線 互有重疊(詳如附表六所示),與提款地點有關連性,足以 補強證人即被告t○○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足認被告甲未○確 於被告t○○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所示金額後,負責收水之角色,被告甲未○所辯,不足採信 。  ㈣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 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 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 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 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 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 ○、甲未○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 犯意共同參與,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被告t○○、甲未○ 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雖未必直接聯絡,然依上揭說明 ,被告t○○、甲未○就前述犯行自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負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及所示之犯行, 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及所示犯行,可以認定,均依法論科。  四、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 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1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查:  ⑴被告t○○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 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為 「5年」較重;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 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 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 減刑之規定。是被告t○○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t○○,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⑵被告甲未○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甲未○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9至、 至、至、至部分,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條法關 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因此舊法法定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 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 合比較);附表一編號部分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如適用舊法之 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 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 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為高。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 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告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 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 雖未敘及告訴人f○○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匯款9 ,999元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 附表一編號),經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 領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額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 交予被告甲未○,惟上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 屬於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就被告甲未○ 自得逕予審判。附表一編號所示109年12月6日經被告t○○提 領之款項,並交付被告甲未○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所示109年12月7日之犯行,為同一案件,亦屬實質上 一罪,為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附表一編號部分係重複起 訴,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惟該部分事實,應 併於附表一編號審理。  ㈣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被告t○○、被告甲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 與t○○(涉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業經另 案判決確定)、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103年度台上字 第42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所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部分,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即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 重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對 於犯罪之罪數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t○○ 所為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 號1至3、9至、至、至、至、部分,在時間上可以 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自應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t○○、甲未○上開犯行,均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減刑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7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即臺中 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 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 )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為 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 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被告t○○之犯罪事實( 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本院之論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以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犯附 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部分事證明 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原判決第31頁第5行至第32頁第27 行),分別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判處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 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並無違誤,被告t○○、 甲未○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 量刑過輕,均係對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 任意指摘,其等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原判 決雖未說明不予併科罰金之理由,惟本院認論處上開有期徒 刑,已充分評價被告t○○、甲未○之罪責,爰由本院予以補充 敘明。  ㈡撤銷原審部分判決改判之說明:  ⒈原審認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 被告甲未○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部分,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就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1部分,均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被害人g○○)所示被告t○○、甲未○犯行 ,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相同,屬同一案件, 而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起訴效力所及,本案檢察官予以追 加起訴,係重複起訴,本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 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併予論罪,尚有未合(另詳後「 貳」所述)。  ⑵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所涉 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無法證明 ,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對被告t○○、被告甲未○ 論罪科刑,尚有未當(詳後「參」敘述)。  ⑶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原審未予詳究,認為非被告t○○提 領、交由被告甲未○上繳之款項,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  ⑷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比較新舊 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t○○、甲未○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業如前述,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且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經修正並將條次變更為第25條,本案應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之財物(詳後述), 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當。  ⑸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告甲未○ 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有上述不受理、無罪情形,所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編號1 所示部分,則應予論罪科刑,原判決未及審酌,就此部分犯 罪所得所為之沒收或未予沒收諭知,容有未合。  ⑹檢察官、被告t○○、甲未○就前揭重複起訴部分提起上訴;被 告t○○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就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上訴否認犯行;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 無罪不當,均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上開未及比較新舊法、 沒收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公 訴不受理及無罪部分詳後述);且原就被告t○○、甲未○所定 之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⒉爰就附表一編號、(本院撤銷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改判有罪 部分)審酌被告t○○、甲未○均非無勞動能力之人,竟不思循 正途謀取所需,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 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 騙,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交易秩序,僅因貪圖參與犯罪 之不法報酬,加入犯罪組織參與詐欺、洗錢等分工,致附表 一編號、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復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 實身分及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歪風,破 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顯見其等價值觀 念嚴重偏差,誠值非難;又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密,涉案人 數眾多,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 ,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之規模、 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 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皆鉅,自均不宜輕縱;參酌被告t○○坦承 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被告甲未○則於本院坦承附表一 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號犯行,其等未與被害人成 立調解或和解等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甲未○身為收水,相 較於僅負責從事提領贓款及取簿分工之被告t○○僅負責在車 手提領時擔任把風及交付車手提款卡而言,被告甲未○收取 領得之詐欺贓款後逐層上繳,涉案程度較深,所為關乎整體 詐欺犯罪計畫能否順暢運作,自應於量刑時反映其較重之犯 罪情節;另審酌被告t○○於本案係負責領取、轉交詐欺贓款 、領取存摺包裹之角色,非屬本案詐欺集團中對於全盤詐欺 行為握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成員,參與犯罪之程度、手段 、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等節與集團內其他上游成員容有差異; 兼衡被告甲未○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之前案 紀錄、被告t○○前有詐欺等之前案紀錄,均難認素行良好, 暨被告甲未○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因另案入監執行 前曾從事服務業、臨時工,月薪20,000元之經濟狀況,育有 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及手足,弟弟領有輕度身心 障礙證明,需要扶養母親及小孩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 卷㈠第163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之戶籍謄本、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臺中市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原審31卷㈢第82頁,本院卷三 第174頁);被告t○○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貨 運業(有在職證明書可參),月薪約40,000元之經濟狀況, 需要扶養中風之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卷㈢第82頁 ,本院卷三第174、176、2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又審酌本案被告t○○、甲未○侵害 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 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 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 評價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經查,被告t○○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車手約定報酬 為提領金額3%,收取金融帳戶部分是每次1,500元,我都有 拿到報酬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基此,被告t○○犯 如附表一編號、部分,所獲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 、備註欄所載),屬於被告t○○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 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t○○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甲未○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收水約定報酬為每 次收水300元至1,200元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以對 被告甲未○最有利之金額為每次300元計算,基此,被告甲未 ○於本案共計獲得7,200元之報酬(詳如附表五各編號「犯罪 所得」欄所載),屬於被告甲未○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 均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被告行為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應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屬義務沒收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此即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再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之規定(即過苛調節條款)以觀,所稱「宣告『前2條』之沒 收或追徵」,自包括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 (以上均含各該項之但書)規定之情形,是縱屬義務沒收之 物,並非立可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不宣 告沒收或酌減。故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犯人)與否 ,沒收之」之義務沒收,雖仍係強制適用,而非屬裁量適用 ,然其嚴苛性已經調節而趨和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20條之罪者,應優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有關沒收之特別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 之執行方式,始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 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 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查被告t○○、甲未○本案上開 提領、層轉來自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屬本案之洗錢標的,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然 上開款項全數轉交不詳之人,其等並不具管理、處分權能, 復審酌其2人於本案實亦係受指示而為,非居於主導詐欺、 洗錢犯罪之地位,並非最終獲利者,故綜合其犯罪情節、角 色、分工、獲利情形,認倘對被告t○○、甲未○宣告沒收及追 徵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臺中地檢署110偵字第25159、27900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因 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以同法第7條所列 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而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 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 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 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 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三、經查,被告t○○、甲未○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被害人g○○),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3665、17847、18556、22359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8月17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追加起訴書、臺 中地檢署110年8月17日中檢謀昃110偵22359字第1109078996 號函上原審法院收件章(原金訴號卷第7頁)在卷可稽。惟 檢察官復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以110年度偵字第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10月6日繫屬(110原金訴字第47號)。被 告t○○、甲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犯行,致同一被 害人g○○因同一詐欺原因匯入數筆款項至不同帳戶,為實質 上一罪,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 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 開規定,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 告甲未○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 分): 一、公訴意旨:  ㈠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略以:被告t○○、甲未○與「財 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 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 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 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 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 以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元至黃00之中信帳戶。旋由被告t○ ○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持黃00之提款卡, 提領60,000元、30,000元(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 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提領100,000元),復將提領所 得款項交付被告甲未○,由被告甲未○上繳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 三編號A)。  ㈡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23988、25159、27900、31474、36881號、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348、193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 示被告甲未○部分)略以:被告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被告t○○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之被害 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至附表三編號 B至J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被告t○○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後,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被告甲 未○後,由被告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B至J)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t○○、甲未○就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 一編號至、、、、)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三各該編號所 示之證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t○○、甲未○均否認涉有前述犯行,經查:  ㈠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110偵2448、2444 9、244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被告t○○固於警詢中坦承其於110年1月7日0時6分6秒、54秒 、同日0時8分36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 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100,000元及5,000元(即 附表一編號部分),並供稱:我於110年1月6日晚上11時30 分許,依照「小智」之人指示,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火車站 寄物站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小智」在通訊軟體Tele gram中告知提款卡密碼,隨後再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提領贓款,領完後在超商外將 提款卡隨意丟棄道路邊水溝內,我從中抽取5千元,再到忠 明南路和上租車公司租車,並於110年1月7日0時30分許,在 梅川東路與天津路口附近的梅川公園,將11萬元交給一個駕 駛「5088-ZG」黑色自小客車之男子等語(見偵10812卷第46 至47頁)。依被告t○○所述比照附表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 交易明細、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係於110年1月7日0時 6分至8分許,使用人頭帳戶為黃00之中信帳戶,提領被害人 R○○被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三編號A所示被害人酉○遭 詐騙後,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 ,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以自動櫃員存款30,000元 至黃00之中信帳戶,隨後於同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在 斗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中信銀行斗六分行遭提領60,00 0元、30,000元,有黃00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 地址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3至65頁)。附表三編號 A所示被害人酉○所匯款項遭提領之時間,在被告t○○提領附 表一編號所示金額之前,查卷內並無附表三編號A所示提領 時間之監視器影像,且無證據證明在斗六市使用黃00中信銀 行提款卡提領之人為被告t○○,附表一編號及提領之時間 ,已相距7小時,被告t○○所辯其於110年1月6日下午11時30 分許,在臺中火車站寄物站取得黃00中信銀行提款卡,再提 領附表一編號49所示款項等情,並非不可能,無從排除其可 信度,自應為有利被告t○○之認定,而認定被告t○○未參與附 表三編號A部分之犯行,自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未○有此部分收 水之犯行。  ㈡被告甲未○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110偵2448、24449、24450號追加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110偵23988號、110少連偵字第348號 追加起訴書、110偵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編號1、3、1 10年度偵字第31474、36881號追加起訴書、111少連偵字第1 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按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 ,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 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 。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 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 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 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自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 ,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殊不 能逕以共犯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 實之補強證據。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事前 有所謀議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 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惟共同正犯 間有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及有無參與分擔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1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⒉附表三編號B至J部分所示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係由 被告t○○提領,已據被告t○○供陳在卷,被告t○○固陳稱其所 提領款項,均交由被告甲未○上繳本案詐欺集團等語,然而 被告甲未○否認此節,自應有補強證據佐證被告t○○陳述,然 卷內無其他事證足以補強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 款項之時(即109年12月22、25日、110年1月5、6日),被 告t○○與被告甲未○間有何相關聯之證據,自不能僅憑被告t○ ○所為不利於被告甲未○之證述內容,為不利被告甲未○之認 定。又證人即少年葉○群於110年3月30日警詢中固證稱:於1 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5分許至同日晚間8時40分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長億店內,t○○領完之款項均 是交給甲未○,甲未○也是跟我們一起的,我會陪同t○○提領 款項,我們在Telegram有群組,群組內有「小智」、「至尊 」(即廖○豪)、t○○和我,甲未○是負責收水等語(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33至37頁)。少年葉○群上開證述,僅能證明被告t○○於110 年1月20日晚間8時許提領之款項,係交由被告甲未○上繳, 被告甲未○亦不否認此部分犯行,但仍無從藉以推論附表三 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之款項(即109年12月22、25日、 110年1月5、6日),均由被告甲未○收取。 五、本件檢察官就附表三編號A至J部分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 法,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t○○、甲 未○涉犯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亦難認被告甲未○有收取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至、、、、)部分所示款項,因認被告t○○、甲 未○此部分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此外,又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t○○、甲未○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洗錢或 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t○○、甲未○此部分犯罪 ,依法應為被告t○○、甲未○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丙、量刑上訴部分(被告t○○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 以外部分、被告甲未○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 、至、、、、以外部分、被告壬○○部分): 壹、新舊法比較: 一、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依前述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 告t○○、甲未○,被告t○○、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 用新法之規定,不再贅述。 二、被告壬○○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壬○○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 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 刑之規定。是被告壬○○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壬○○,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貳、刑加重或減輕事由之論述: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㈠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上開規定係 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犯行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t○○主觀上 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意即須證明被告t○○ 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查 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為年滿2 0歲之成年人,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知悉共犯陳○翰 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其 刑。  ⒉另被告壬○○係於00年00月00日生,於本案行為時尚未滿20歲 ,有被告壬○○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35卷㈠第 19頁)在卷可參,雖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惟該條 文係於112年1月1日施行,故本案被告壬○○於犯罪行為時, 依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係未成年人,自無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併此敘明。  ㈡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查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於本 案附表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均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 ,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甲未○知悉共犯葉○群、廖○ 豪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 其刑。 二、被告t○○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施,惟告訴人亥○○並未陷於錯誤,是被告t○○此部分所為,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t○○、甲未○、壬○○未繳回犯罪所得,均不符合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 自無適用之餘地。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就被告t○○部分,判決如附表四 編號1至、至、、、至、至、、、至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甲未○部分,判決如附表四編號4至 8、至、、、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壬○ ○部分,判處如附表四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 定應執行之刑,均已詳細敘述理由,顯已斟酌被告t○○、甲 未○、壬○○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 權,應屬適當。經核並無恣意濫用其權限,亦屬合法適當之 裁量。稽之本案卷內資料,原審量刑時,已將被告t○○、甲 未○、壬○○所犯洗錢部分在內之本案犯行,列入為審酌事由 ,即已符合刑罰裁量應充分評價之要求。至於其未及比較洗 錢防制法新舊法之適用,然於界定處斷刑範圍及判決結果尚 不生影響,尚難遽指為有評價過度之違法。故原審雖未及為 洗錢防制法新舊法之比較,然無礙於界定處斷刑範圍,亦不 影響判決量刑之結果,即無撤銷之必要。是被告t○○、甲未○ 就上開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檢察官以原審對被告3 人量刑過輕,請求從重量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定應執行刑:   因前述部分經上訴而撤銷,則原判決就被告t○○、甲未○所定 執行刑失所依附,故就上開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之有罪 部分所處之刑,審酌被告t○○、甲未○所犯均係於參與同一詐 欺集團所為,犯罪手法雷同,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 要求,並綜合斟酌其等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分別定如 主文第8、9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戊、被告t○○固請求安排調解,惟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未到庭,無從確認其等有無調解意願 ,是無必要安排調解事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謝孟芳追加起 訴,檢察官謝孟芳、翁逸玲、黃永福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提 起上訴,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被告t○○除編號、至、為全案上 訴,被告甲未○除編號1至3、9至、至、至、至、為全部 上訴外,其餘為量刑上訴;量刑上訴部分,為便於說明,仍列出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1 甲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10分許,佯裝係臉書賣家怪獸壓力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午○,佯稱:公司因遭電腦駭客入侵,致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以提領存入或匯款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7時56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午○109年12月29日、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96頁) ⒉甲午○報案相關資料: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被害報告書、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183頁、第187頁至第192頁、第196頁至第197頁、第199頁至第20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6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60,000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7分許9,003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4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41分許 51,000元 (註:左列甲午○第4筆匯款與甲乙○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2 甲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營地客服人員、渣打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乙○,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 2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乙○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⒉甲乙○報案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33頁至第235頁、第238頁、第240頁、第243頁、第247頁至第252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3 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營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有團體使用其中國信託帳號租借20臺露營車,需經其同意才能取消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4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7頁至第110頁) ⒉巳○○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12頁至第215頁、第217頁第220頁、第223頁、第229頁至第231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4 宙○○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53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宙○○,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27分許 49,989元 ⑴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2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4分許 15,000元 (註:左列宙○○2筆匯款與u○○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 35,012元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4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u○○,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重複下單,須依郵局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入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1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6 T○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佯裝係網路平臺賣家撥打電話予T○,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T○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3分許 3,98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8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7 甲己○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某時許,佯裝係昇恆昌免稅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己○,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信用卡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甲己○,致甲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0分許 29,963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48分許 24,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51分許 24,000元 8 n○○ (委託其父o○○報案,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訂單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許 6,998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9 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19分許,佯裝係雲門舞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辛○○,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6分許 33,200元 ⑶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7分許 50,000元 (註:左列辛○○2筆匯款與i○○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辛○○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18頁至第121頁) ⒉辛○○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15頁至第117頁、122頁至第124頁、第126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0分許 42,853元  i○○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佯裝係泰市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其先前在GOMAJI購買之餐券,因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6分許 49,98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i○○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⒉i○○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53頁、第15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7時39分許,佯裝係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X○○,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49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55分許 3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19,000元 ⑶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8分許 29,900元 (註:左列X○○、B○○匯款遭t○○分3次提領,追加起訴書附表提領順序有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X○○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98頁至第200頁) ⒉X○○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00卷第197、201頁至第204頁、第211頁至第215頁、少連偵257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29,985元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佯裝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要解除扣款,要求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 18,998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B○○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60頁至第162頁) ⒉B○○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900卷第159、163頁至第169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賣家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其疏失致重複下單2次,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宇○○,致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5分許 29,123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5分許 10,200元 (註:左列宇○○、宋○晨匯款遭t○○分2次提領,此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本院予以補充)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宇○○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72頁至第174頁) ⒉宇○○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71、176頁至第181頁、第184頁至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5分許 29,963元  宋○晨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宋○晨,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宋○晨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 11,087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宋○晨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⒉宋○晨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217頁至第223頁、233頁、第237頁、第243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系統操作疏失,恐會員資料遭駭客擷取,請其提供交易之匯豐銀行電話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逕予更正)。 林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郵局帳戶)、任00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許 30,000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19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2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明台高中停車場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京城銀行存摺影本、台南企銀金融卡照片(偵17847卷第52頁、第87頁、第90頁、第92頁至第96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⒎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花園城邦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申○○,佯稱:因系統異常,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 林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0分許 129,998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998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申○○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53頁至第59頁) ⒉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7頁、第121頁、第125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7分許 60,000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12分許,佯裝係翠峰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員工電腦操作失誤,要幫她取消VIP儲值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 林00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48分許 99,7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f○○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847卷第127頁至第136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22頁至第23頁、偵17847卷第44頁至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4頁、第206頁、偵13665卷第47頁至第4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2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7分許 19,705元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三信銀行大肚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7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 9,99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本次匯款)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6分許 1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市○○○○○○○○○○00000○○000○○○○○○路000號,經查該址應為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22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佳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10分許 49,989元  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34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未○○,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重複下訂住房訂單,要幫她取消避免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帳戶。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1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未○○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⒉未○○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未○○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37頁至第155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10,005元  甲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子○,佯稱:因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個資外洩,要幫其取消交易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0分許 99,986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4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子○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甲子○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畫面(偵13665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8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及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6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8分許 15,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5分許 5,000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前於露營網站訂購營地,取消未完成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8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3頁至第7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 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3分許,佯裝係希爾頓飯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因其前於飯店用餐有刷卡消費紀錄,因員工誤植為團體消費,希望協助為刷退動作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2分許 1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0分許 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子○○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9頁至第83頁) ⒉子○○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子○○永豐銀行存摺影本、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17847卷第181頁至第201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5分許 4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219日晚間9時59分許 40,000元  王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前某時許,偽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致電王0,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0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 邱○緣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邱○緣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許 49,98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7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玉山銀行中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王0109年12月24日、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3頁至第35頁、原金訴31卷㈡第359頁至第361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偵17547卷第59頁至第63頁) ⒋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10,0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3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白金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5分許 2,2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3分許 14,99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5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中工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 h○○(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h○○,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刷錯條碼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h○○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1分許 49,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4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h○○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5分許 19,000元 24 s○○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晚間6時28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網購訂單操作失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7分許 13,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s○○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 甲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店員撥打電話予甲申○,佯稱:有人疑似以其名義購買30個包包,若非其本人下單,要協助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申○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51頁至第57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6分許 7,012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8分許 7,000元 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1時59分許,佯裝係戊○○親友「薛蓁蓁」撥打電話予戊○○再以LINE與之聯繫,佯稱:因生意資金需求,向其借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 賴00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4分許 10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烏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戊○○110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戊○○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707卷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19頁至第123頁)   ⒊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戊○○匯出匯款憑證(偵18707卷第97頁至第101頁) ⒋被害人戊○○與暱稱「薛蓁蓁」對話紀錄4張(偵18707卷第95頁、屏他字242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⒌t○○110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46頁至第4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8707卷第75頁至第7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8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000元  D○○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5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D○○,佯稱:因公司購物作業系統更新,致誤刷10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63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分許 6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D○○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7分許 14,055元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0分許,佯裝係商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佯稱:因其有商品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7分許 13,131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M○○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甲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9分許,佯裝係情趣用品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誤設為經銷商致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 60,000元(註:左列甲卯○匯款與W○○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卯○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43頁至第49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許,佯裝係DRQQ商城購物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7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1頁至第55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48分許,佯裝係DR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丑○○,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39分許 12,345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42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丑○○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7頁至第6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3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臉書暱稱「李佳」互加LINE好友後聯繫,「李佳」並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寄給本案詐騙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大林路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左側2本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 600元(原帳戶內餘額)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另有1筆匯款時間、金額為109年12月18日下午6時30分匯款600元,並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提款600元,惟查銀行交易明細,並無上開該筆匯款紀錄,而係丘00之中信帳戶內之餘額,追加起訴書附表此部分為誤載)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丘00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之國泰帳戶) 33 甲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丑○,佯稱:因其購物時店員輸入錯誤,致誤刷多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入或轉帳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2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 27,985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7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5分許 29,985元 ⑴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31,700元 ⑵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2分許 27,9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上開2筆提領金額,分別誤載為29,800元、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因廠商輸入錯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0分許 29,98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899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N○○(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店家誤將其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5分許 29,986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H○○之國泰帳戶 109年(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16,00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 1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12,012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06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9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其收貨時簽錯單據,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42,123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2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4分許 2,1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0分許 20,862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分許 2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尚有1筆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17,000元,惟查該筆匯款依時間序、金額應係列在編號35N○○該次匯款16,009元項次下,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3分許,佯裝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其帳戶密碼外洩,要幫其查詢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K○○之新光帳戶。 K○○之新光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80,02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3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消費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癸○,佯稱:因系統錯誤,誤下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58分許 10,03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8時3分許 10,005元 (5元為跨行費用)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玉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營區老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因先前交易多扣1筆金額,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以網銀操作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29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1分許 3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31分許 49,986元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電腦作業錯誤,誤設為團體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 26,989元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8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張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00,佯稱:其信用卡有遭誤刷情形,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張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0分許 90,123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1分許 2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4分許 3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0元 ⑷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3分許 13,89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5分許 3,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17分許,佯裝係春秋會館按摩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資料,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38分許 28,128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123元,本院逕予更正)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0分許 20,005元 (註:左列v○○匯款與編號甲辛○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甲辛○(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綠果子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辛○,佯稱:因作業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退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13,013元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辛○110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391頁至第393頁) ⒉甲辛○報案相關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露營樂網站頁面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389頁、第395頁至第411頁) ⒊黃00之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3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⒌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2分許 3,005元  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00、翟00、賴00之郵局帳戶。 陳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0分許 149,986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8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黃○○110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16頁至第418頁) ⒉黃○○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413頁至第415頁、第419頁至第420頁、第422頁至第424頁、第426頁至第429頁) ⒊陳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⒋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⒌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⒍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9分許 60,0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1分許 23,000元 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6分許 99,78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7分許 19,800元 賴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9分許 24,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9分許 5,005元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4時5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其先前使用信用卡消費,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定多筆條碼,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翟00之中華郵政、中信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4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7分許 47,000元 (註:左列G○○3筆匯款與編號w○○第1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33頁至第437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244卷第431頁至第432頁、第438頁至第440頁、第445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⒌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5分許 20,03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4分許 7,030元 翟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37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43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疏失,誤設定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郵局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29,989元 左列w○○匯款與編號G○○第1至3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51頁至第453頁) ⒉w○○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244卷第449頁、第455頁至第469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8分許 18,07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9分許 1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O○○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O○○,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許 9,089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9,005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8日晚間8時20分許 10,005元 (註:左列O○○匯款與編號玄○○第1筆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O○○110年1月3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520頁至第521頁、第524頁至第527頁) ⒉O○○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10244卷第515頁至第519頁、第522頁至第523頁、第529頁、第531頁、第533頁至第534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玄○○,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勾選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中信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許 29,989元 同編號(註:左列玄○○匯款與編號O○○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玄○○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78頁至第479頁) ⒉玄○○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偵10244卷第471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2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39分許 10,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42分許 11,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1分許 70,118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7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5分許 60,3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9,000元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晚間9時35分許,佯裝係養生館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晚間11時56分許 79,738元 ⑴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凌晨0時8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梅川公園某處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3分許 30,128元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5,013元  c○○(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DR.情趣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誤植訂單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8時55分許 5,087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京華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詳如乙之參、無罪部分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 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1分許,佯裝係城邦書局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其先前購書時,因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8分許 7,09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2分許 7,1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榮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己○○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⒉己○○報案相關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159卷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40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第69頁至第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甲寅○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9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0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2分許 19,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分許 12,34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2,345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8分許 12,4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新繹旅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先前訂房時,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6,99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9分許匯款6,99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42頁至第144頁) ⒉甲○○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25159卷第141頁、第147頁至第1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5時2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潘朵拉飾品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因系統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自動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王秉州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 99,986元 ⑴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2分許 60,000元 ⑵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5分許 2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卯○○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67頁至第175頁) ⒉卯○○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資料(偵25159卷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9頁至第201頁) ⒊王秉州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49,893元  甲壬○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0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壬○,佯稱:因其先前消費時系統誤設將自動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3分許 8,01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6分許 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壬○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04頁至第206頁) ⒉甲壬○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159卷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1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改列編號,原判決此部分檢察官重複起訴,詳如乙之貳、公訴不受理所示。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城邦出版社社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員工操作疏失,需協助重新更改信用卡資料,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2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4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寅○○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49頁至第252頁) ⒉寅○○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偵25159卷第253頁至第2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第6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0,988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40分許 10,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佯裝係HUNDRESS均百韓飾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丁○,佯稱:因其先前訂購時,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6分許 17,912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丁○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59頁至第260頁) ⒉甲丁○報案相關資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5159卷第261頁至第264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C○○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4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C○○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65頁至第266頁) ⒉C○○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霧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267頁、第269頁至第27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至第50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8分許 4,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10時0分許 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Z○○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露營樂旗津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Z○○,佯稱:因其先前網路預定露營帳棚時誤設為預定多筆帳棚,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Z○○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存至或跨行轉入亥○○之新光銀行、合庫帳戶。 亥○○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 29,985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4分許 9,905元 ①提領:臺中市○○路0段00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亥○○之新光帳戶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Z○○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⒉Z○○報案相關資料:Z○○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11頁至第123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亥○○之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⒋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亥○○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⑷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 20,005元 ⑸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 19,005元 ①左列⑴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南屯分行      左列⑷⑸提領:臺中市○○區○○00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河店 ②收水:不詳地點         左列⑴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惠中店 左列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3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 29,12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時30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左列Z○○匯款與編號之E○○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之21,998元,合計遭t○○提領如下: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 11,005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其先前作業疏失,系統誤設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新光帳戶。 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0分許 29,963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4分許 1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F○○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霧峰分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5分許 12,996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7分許 13,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0分許 30,000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8分許 7,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3分許 17,000元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7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其先前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系統誤設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合庫帳戶。 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9分許 21,998元 提領情況詳見上開編號Z○○提領項次下 同左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 ⒈告訴人E○○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23170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⒉E○○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中華郵政儲金簿影本、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23170卷第121頁至第139頁)  ⒊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 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 I○○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友人朱允辰,佯稱:因下單疏失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經朱允辰告知m○○後,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 29,989元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5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m○○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⒉m○○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167頁至第174頁) ⒊王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酉○(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酉○,佯稱:先前交易帳號有問題,需停止轉帳功能,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分許 26,123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註:左列甲酉○匯款與編號號天○○匯款遭少年陳○翰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被害人甲酉○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⒉羅梓悠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81頁至第186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因下單疏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3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天○○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87頁至第191頁) ⒉天○○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01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7分許,佯裝係均百銀飾網路購物負責人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時,員工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15分許 15,43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4分許 15,5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戌○○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⒉戌○○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花王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丙○,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薛維仲之中信帳戶及楊00之郵局帳戶。 薛維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薛維仲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1分許 3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 1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⒉甲丙○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21頁、第225頁) ⒊薛維仲之中信帳戶、楊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19頁、第59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99頁至第11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7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20分許 49,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3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2月18日晚間8時27分許 21,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9分許 2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0分許 1,000元 ⑶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8分許 1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誤載為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匯款1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敦化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楊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1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4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甲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55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庚○,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錯誤,將直接從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1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庚○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27頁至第231頁) ⒉甲庚○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33頁至第237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3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員工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7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0分許 2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y○○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⒉y○○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43頁至第249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9頁至第12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佯裝係西堤牛排財務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因系統異常,致其有1筆信用卡疑遭盜刷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4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7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證人張素貞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51頁至第255頁)(張素貞係由被害人辰○○請託到案供述) ⒉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59頁、第271頁至第272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HUNDRESS網拍業者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乙○○,佯稱:因訂單誤植,誤設為批貨單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2分許 4,08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4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73頁至第279頁) ⒉乙○○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85頁至第293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彰化市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至1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7分許 100元 (本次提領贓款部分含先前詐欺未領取之餘款)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S○○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先前訂單誤設為團體訂單,將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9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14分許 15,996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1分許 6,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9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先前刷卡要退刷需確認個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7分許 99,789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8分許 39,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5分許 18,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誤刷11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1分許 34,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4分許 2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1、6-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7分許 11,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3,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l○○匯款與編號號J○○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0分許 20,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3分許 1,985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4分許 21,2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6分許 2,005元 (註:上開l○○匯款第2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 J○○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5分許,佯裝係昇恆昌宅配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J○○,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下單,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3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J○○匯款與編號號l○○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6分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甲○,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7分許 3,099元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3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0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佯裝係DRQQ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辰○,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將其誤設為批發商,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曾00之中信帳戶。 曾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00之中信帳戶)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6分許 49,989元 ⑵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8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18分許 47,018元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44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22分許 4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統一超商大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下午5時55分許,佯裝係新竹漫步天湖露營區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x○○,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3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2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2分許 28,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8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9分許 39,9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8分許 2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1、10-2、10-3(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1分許 29,98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x○○匯款與編號號甲巳○之27,01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19,12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2分許 11,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甲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0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巳○,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設為團購名單誤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 27,01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甲巳○匯款與編號號x○○前開29,98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其先前刷卡購物,因系統異常致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分許 16,723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6分許 5,5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分許 16,00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12-1、12-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13,01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9分許 7,0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1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先前訂單,因遭人冒簽成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49,897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13,013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13-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49,897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7分許 22,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7,01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4分許 17,6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 k○○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為酵素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k○○佯稱:因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於右揭①時間,將右列款項使用自動櫃員機存款至z○○之中信帳戶。z○○於②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張00申設之中信帳戶。 z○○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z○○之中信帳戶)、張00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①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②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7分許 89,081元(連同上開金額) 110年1月13日凌晨0時19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展館門市)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車手)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k○○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k○○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k○○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偵23348卷第47頁至第56頁) ⒊z○○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3348卷第64頁,本院卷二第107頁、第109頁) ⒋張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37頁) ⒍t○○110年3月9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4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⒎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⒏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1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附表二:被告t○○任取簿手之犯罪事實(被害人遭詐交付帳戶部分 ,為便於說明,仍列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編號2不在上訴範圍,其餘均為量刑上訴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遭詐騙寄送之帳戶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取簿手 報告警局 備註 1 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刊登小額借款廣告,丙○○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mh770330」互加好友後聯繫,向其佯稱:若要辦理借貸,需提供土地銀行帳戶金融卡供借貸匯款,並以確認是否能正常使用要其以LINE提供金融卡密碼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3日晚間10時5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欣佳和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華門市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丙○○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之土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2時55分許,前往統一超商逢華門市領取包裹,再依指示放置於臺中市○區○○街00號寄物櫃內,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回使用。 t○○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Rong」互加好友後聯繫,「李佳Rong」向其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右列2本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並提供提款卡密碼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凌晨1時18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領取包裹。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誤載領取時間為「109年12月19日凌晨1時18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t○○ (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確定,原審為免訴判決,不在上訴範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丘00之國泰帳戶 3 邱○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晚間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包裝工作廣告,邱○緣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茹茹」、「財務純」互加好友後聯繫,「茹茹」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邱○緣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晟寶門市寄送右列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隆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邱○緣之郵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太隆門市領取包裹。 t○○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4 j○○(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初,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j○○女友瀏覽後即告知j○○,j○○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WX927」互加好友後聯繫,「WX927」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1個帳戶有5,000元補償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合庫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j○○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土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合庫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U○○○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招兼職*梁」互加好友後聯繫,「招兼職*梁」向其佯稱:工作發工資時需要寄送銀行存摺、提款卡供匯薪資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66之1號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U○○○之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帳號均詳卷)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25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6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q○○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晴」互加好友後聯繫,「阿晴」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正達門市寄送右列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0街0號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q○○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3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7 K○○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K○○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佩紋」互加好友後聯繫,「蔡佩紋」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薪資匯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專門市寄送右列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興生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K○○之新光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興生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8 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貸款廣告,亥○○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湘珮」互加好友後聯繫,「胡湘珮」向其佯稱:需交付帳戶供公司會計檢查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月2日晚間9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車站8號倉庫、110年1月4日下午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將其右列之國泰帳戶、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寄放於該2處置物櫃內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亥○○之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光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包裹;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9 甲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前中午12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小額借款廣告,甲寅○瀏覽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阿SA」)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聯繫,「阿SA」向其佯稱:欲小額借款需提供銀行提款卡經審核後方能撥款云云,致甲寅○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玻門市寄送右列玉山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軟體門市,嗣後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甲寅○之玉山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駕駛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軟體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1號) 附表三:本院改判無罪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告t○○為編號A部分;被告甲未○為編號A至J部分     (原判決附表三無罪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A 酉○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6日下午5時41分許 3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 提領10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酉○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10812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⒉酉○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812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 ⒊黃00之中信帳戶之轉帳交易明細(偵10812卷第6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 30,000元 B 地○○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C Q○○(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D P○○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E a○○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F 丁○○(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G 癸○○(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H I○○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I r○○(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J S○○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附表四:被告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犯罪所得就被告t○○部分均是以被害人匯款金額計算,單位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犯罪所得就被告壬○○部分均是以單日300元計算) 1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8,962元×3%=3,568元 2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123元×3%=663元 3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99元×3%=119元 4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5,001元×3%=2,550元 5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3%=900元 6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80元×3%=119元 7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3,948元×3%=2,518元 8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98元×3%=209元 9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2,840元×3%=2,78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972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998元×3%=56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086元×3%=1,77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87元×3%=33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985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9,998元×3%=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9,755元×3%=9,2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9,986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8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004元×3%=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208元×3%=2,61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000元×3%=1,4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00元×3%=39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999元×3%=1,1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0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4,018元×3%=1,92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131元×3%=39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6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45元×3%=370元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879元×3%=3,44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87元×3%=152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無罪,詳如主文第5、6項所示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2,123元×3%=663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702元×3%=1,371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39,566元×3%=1,186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99,987元×3%=5,9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678元×3%=1,3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9,433元×3%=3,58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93元×3%=2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9,879元×3%=4,49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10元×3%=240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如主文第4項所示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977元×3%=1,82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912元×3%=53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082元×3%=4,772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959元×3%=2,69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98元×3%=65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99,025元×3%=2,970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5,947元×3%=478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0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t○○部分:179,347元×3%=5,380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9,987元×3%=8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2,222元×3%=666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部分:49,987元×3%=1,4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4,089元×3%=122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44,959元×3%=4,31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3,456元×3%=70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983元×3%=1,97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8,912元×3%=4,1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188元×3%=3,66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974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99元×3%=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6,992元×3%=4,4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8,050元×3%=7,741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017元×3%=81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266元×3%=1,2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779元×3%=3,683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985元×3%=899元 附表五:被告甲未○之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備註 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1日於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收水 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4日在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6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7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收水 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某處收水 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路郵局旁停車場收水 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6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收水 9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臺中市大里區環中路6段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8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全家便利商店新時代店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4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6日在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中興大學門口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1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2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附表六:被告t○○、甲未○之車行紀錄比對 編號 附表一 編號 當日最後 提領時間 附表一所列收水地點 t○○(車手)車牌及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甲未○(收水)5088-ZG 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1 1至3 109.12.29 晚間8時37分許 臺中市南區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RCY-5083 晚間10時31分 崇德路、大豐路(P248) 晚間10:02 崇德路、崇德六路、崇德五路(P257) 2 9至 、 110.1.19 晚間9時30分許 110.1.19 2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000-0000 晚間10:36至 晚間10:41 天津路、梅川東路口、青島西街(P323-324) 晚間10:15 至晚間10:49 青島路、天津路、梅川東路口(P308) 3 、、、 109.12.27 下午3:34霧峰至109.12.28 0時8分許 明台高中停車場(臺中市○○區○○路00號) RCY-5083 12月27日下午3:30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53) 12月28日0:18-36 烏日區新興路、五光路、光德路(P261) 12月27日下午4:15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62) 12月28日0:57 烏日區五光路、復光五巷口(P261) 4  109.12.28 0時22分許 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同上烏日區 同上烏日區 5 至 109.12.28 晚間7時59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RCY-5083 晚間7:11至下午8:27在工業區內 晚間8:28河南路、青海路口(P249) 晚間7:42中港路、工業區1路、20:29河南路、青海路口(P259) 6  109.12.24 晚間10時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000-0000 領款後租車 12月24日租車 晚間11:15(P229、241) 晚間10:34中工三路、天佑街口(P208)-在工業區 7  110.1.6 中午12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烏日分行)附近巷子 步行 下午1:05烏日區烏日里麻園溪西路口(中山路1段、2段路口,靠近玄提領地點) (P143) 8 至 110.1.14 下午5時42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西屯河南路、福星路 000-0000 下午6:11文昌東一街口、天津路(P332) 下午6:22 文昌東一街、漢口路 (P315) 9 至 110.1.8 下午6時8分起至下午8 時42分許 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RCY-5083 下午1:59至晚間午9:01 均在大里區中 興路、東榮路 、益民路等 (P197) 下午5:15至晚間8:20均在大里區中興路、東榮路、益民路等 (P201) 10 至 至 109.12.26 晚間7時22分至晚間10 時0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中路、三民路 000-0000 12月26日晚間7:28至12月27日 0:37 在豐原區 (P237) 12月26日下午7:33至晚間10:00在豐原區 (P235)

2025-02-19

TCHM-113-原金上訴-69-20250219-1

原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0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2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3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4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5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6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坤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長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晨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百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35、36、37、38、39、40、41、43、44 、47號、110年度訴字第1551、155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29、1 05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 3900、13665、17847、18556、22359、17547、22361、18707、1 6930、22360、24448、24449、24450、23988、23348、26711、2 5159、27900、25145、23170、14945、9181、31474、36881、11 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40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及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110年度偵字第314 7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937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同署113年度偵 字第5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附表三編號1所示t○○、甲未○ 部分、其附表四編號至、、、、所示甲未○部分暨就t○○、 甲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其主文第3項甲未○沒收部分,均撤銷 。 t○○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 之刑及沒收。 甲未○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 示之刑。 t○○、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t○○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無罪。 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所示部分無罪 。 其他上訴駁回。 t○○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甲未○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甲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甲、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上訴人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 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 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爰配合修正,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且該條第2項 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 ,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原 判決有罪部分之量刑及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上 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t○○、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是被告t○○、甲未○、壬○○經原審 判決免訴、公訴不受理、或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另 為免訴諭知部分及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3、4無罪部分,均 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  ㈠被告t○○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即附表四編號、 、、至)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 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122、123、171頁)。檢察官就被告t○○有 罪部分係針對量刑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原判決無 罪部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t○○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即附表四編號、、、至)、附表三編 號1部分,為全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t○○之 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 審理範圍)。  ㈡被告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即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至、、、 、)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以外之 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181、182、231頁)。檢察官就被告甲未○有罪部 分,係針對量刑部分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 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甲未○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即附表四編號1至3、9 至、至、至、、、、)、附表三編號1部分,為全 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甲未○之量刑妥適與 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  ㈢檢察官明示針對被告壬○○部分,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是關於被告壬○○,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 理,至於被告壬○○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沒收部 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 乙、全部上訴: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t○○、甲未○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壬○○自109年11月間 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 暱稱「財源廣進」「小智」「別問」、少年陳○翰、葉○群、 廖○豪所屬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係以3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欺, 且將詐欺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 ,由車手提領後繳回車手頭,再由車手頭上繳回集團上手, 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而組成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甲未○負責向 本案詐欺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 俗稱「收水」),t○○、少年陳○翰則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 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t○○同時負責取得本案 詐欺集團向持有金融帳戶之被害人詐得而郵寄或以其他不法 方式取得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再依指示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車手提領贓款(俗稱「取簿手」)角色(t○○涉犯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甲未○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即附表一編號部分 ,為量刑上訴),壬○○、少年葉○群、廖○豪擔任車手提領時 在旁把風之角色,t○○擔任車手可賺取提領金額3%、取簿手 部分則是單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甲未○以此方 式可獲得單次300元至1,200元之報酬,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t○○、甲未○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洗 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 頭帳戶後,再由t○○(t○○涉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涉犯加 重詐欺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案審判範圍)持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所交付之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甲未○後 ,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 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前開部分 ,t○○除附表一編號外,其餘為量刑上訴)。  ㈡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人,使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 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t○○持附表二 編號8所示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 ○○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 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 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以此 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㈢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F○○,致F○○陷於 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 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後,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㈣t○○、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 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 方式,詐騙k○○,致k○○陷於錯誤,以自動櫃臺機存款至附表 一編號所示z○○(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人頭帳戶 ,z○○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張00之人頭帳戶 ,由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在附表一編號所示地點交付 甲未○,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 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t○○、甲未○及被告甲未○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 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 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t○○坦承有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 號至所示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並非由 我提領,與我無關云云;被告甲未○則對於附表一編號所示 犯行,坦承不諱,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擔任收水云云。  ㈡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業據被告t○○、甲未○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被告t○○另坦承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並有如附表 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被告t○○ 、甲未○犯行可以認定。  ㈢被告t○○固否認有附表一編號至之犯行,被告甲未○否認有 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之犯行,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 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 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所示帳戶,隨即提款一空等情,已據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於 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   ⒉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部分:   依被告t○○雖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非由其提領云云 。但查,被告t○○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 角色,且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Z○○、F○○、E○○於遭 詐騙後,分別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銀戶、合庫 帳戶,而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由亥○ ○置放於臺中車站8號倉庫、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 鹿店內之置物櫃內,再由被告t○○依「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指示,分別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 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等節, 為被告t○○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9921卷第25至27頁), 核與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25145卷第33頁),並有 亥○○寄放、被告t○○取卡過程監視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參( 見偵9921卷第55至63頁,偵23170卷第31至37頁),堪認被 告t○○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之取簿手無誤。而依一般 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 打電話或傳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取簿 手或車手拿取、轉發、交回金融帳戶資料、提領詐欺贓款暨 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 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 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被告t○○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後,雖無證據證明其曾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且未必 確知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實施詐騙之細節,然被告t○ ○所收取之亥○○新光銀戶、合庫帳戶,屬本案詐欺集團為附 表一編號至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所為顯 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歷 程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犯罪目的,自應就其他共犯行為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t○○自應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結果共同負責,所辯 自不足採信。  ⒊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t○○於警詢、偵查中迭稱: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 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角色,所提領之款項自109年12月21日 起交由被告甲未○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交水地點係在提款地 點附近等語(見偵9378卷第119至121頁,偵9673卷第85至88 頁,少連偵282卷第367至373頁,偵13900卷第271至277頁, 少連偵129卷第371至373頁,少連偵257卷第183至187頁,偵 31474卷第141至143頁,少連偵193卷第145至151頁,原審31 卷㈡第471至495頁),其並陳稱:甲未○收水時都是駕駛5088 -ZG號自用小客車等語(見少連偵282卷第343至347頁)。而 被告甲未○確向證人陳芊羽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已據證人陳芊羽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19300卷第71 至74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2卷第141頁) 在卷可參,參酌證人即被告t○○與被告甲未○係因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而認識,均無任何過節或仇隙,且已經自白本案部分 犯行,自無故意虛構、誇大事實,誣陷被告甲未○之必要, 因此,證人即被告t○○上開證詞,已有可信之處。  ⑵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 間、地點提款時,曾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 0-0000號等自用小客車或以步行方式抵達,為其供陳在卷, 並有租賃合約、客戶資料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 2卷第193至195、133至137、243至245、277至279頁)、車 行資料(見偵10812卷第248、323至324、253、261、249、2 29、241、332、197、237頁)在卷可參,經比對被告甲未○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及各該提領 地點(見偵10812卷第257、308、262、261、259、208、143 、315、201、235頁),被告t○○所在位置與甲未○行駛路線 互有重疊(詳如附表六所示),與提款地點有關連性,足以 補強證人即被告t○○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足認被告甲未○確 於被告t○○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所示金額後,負責收水之角色,被告甲未○所辯,不足採信 。  ㈣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 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 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 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 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 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 ○、甲未○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 犯意共同參與,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被告t○○、甲未○ 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雖未必直接聯絡,然依上揭說明 ,被告t○○、甲未○就前述犯行自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負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及所示之犯行, 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及所示犯行,可以認定,均依法論科。  四、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 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1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查:  ⑴被告t○○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 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為 「5年」較重;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 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 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 減刑之規定。是被告t○○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t○○,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⑵被告甲未○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甲未○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9至、 至、至、至部分,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條法關 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因此舊法法定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 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 合比較);附表一編號部分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如適用舊法之 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 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 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為高。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 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告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 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 雖未敘及告訴人f○○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匯款9 ,999元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 附表一編號),經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 領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額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 交予被告甲未○,惟上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 屬於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就被告甲未○ 自得逕予審判。附表一編號所示109年12月6日經被告t○○提 領之款項,並交付被告甲未○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所示109年12月7日之犯行,為同一案件,亦屬實質上 一罪,為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附表一編號部分係重複起 訴,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惟該部分事實,應 併於附表一編號審理。  ㈣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被告t○○、被告甲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 與t○○(涉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業經另 案判決確定)、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103年度台上字 第42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所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部分,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即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 重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對 於犯罪之罪數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t○○ 所為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 號1至3、9至、至、至、至、部分,在時間上可以 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自應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t○○、甲未○上開犯行,均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減刑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7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即臺中 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 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 )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為 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 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被告t○○之犯罪事實( 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本院之論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以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犯附 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部分事證明 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原判決第31頁第5行至第32頁第27 行),分別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判處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 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並無違誤,被告t○○、 甲未○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 量刑過輕,均係對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 任意指摘,其等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原判 決雖未說明不予併科罰金之理由,惟本院認論處上開有期徒 刑,已充分評價被告t○○、甲未○之罪責,爰由本院予以補充 敘明。  ㈡撤銷原審部分判決改判之說明:  ⒈原審認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 被告甲未○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部分,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就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1部分,均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被害人g○○)所示被告t○○、甲未○犯行 ,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相同,屬同一案件, 而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起訴效力所及,本案檢察官予以追 加起訴,係重複起訴,本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 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併予論罪,尚有未合(另詳後「 貳」所述)。  ⑵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所涉 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無法證明 ,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對被告t○○、被告甲未○ 論罪科刑,尚有未當(詳後「參」敘述)。  ⑶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原審未予詳究,認為非被告t○○提 領、交由被告甲未○上繳之款項,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  ⑷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比較新舊 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t○○、甲未○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業如前述,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且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經修正並將條次變更為第25條,本案應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之財物(詳後述), 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當。  ⑸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告甲未○ 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有上述不受理、無罪情形,所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編號1 所示部分,則應予論罪科刑,原判決未及審酌,就此部分犯 罪所得所為之沒收或未予沒收諭知,容有未合。  ⑹檢察官、被告t○○、甲未○就前揭重複起訴部分提起上訴;被 告t○○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就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上訴否認犯行;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 無罪不當,均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上開未及比較新舊法、 沒收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公 訴不受理及無罪部分詳後述);且原就被告t○○、甲未○所定 之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⒉爰就附表一編號、(本院撤銷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改判有罪 部分)審酌被告t○○、甲未○均非無勞動能力之人,竟不思循 正途謀取所需,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 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 騙,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交易秩序,僅因貪圖參與犯罪 之不法報酬,加入犯罪組織參與詐欺、洗錢等分工,致附表 一編號、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復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 實身分及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歪風,破 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顯見其等價值觀 念嚴重偏差,誠值非難;又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密,涉案人 數眾多,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 ,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之規模、 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 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皆鉅,自均不宜輕縱;參酌被告t○○坦承 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被告甲未○則於本院坦承附表一 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號犯行,其等未與被害人成 立調解或和解等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甲未○身為收水,相 較於僅負責從事提領贓款及取簿分工之被告t○○僅負責在車 手提領時擔任把風及交付車手提款卡而言,被告甲未○收取 領得之詐欺贓款後逐層上繳,涉案程度較深,所為關乎整體 詐欺犯罪計畫能否順暢運作,自應於量刑時反映其較重之犯 罪情節;另審酌被告t○○於本案係負責領取、轉交詐欺贓款 、領取存摺包裹之角色,非屬本案詐欺集團中對於全盤詐欺 行為握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成員,參與犯罪之程度、手段 、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等節與集團內其他上游成員容有差異; 兼衡被告甲未○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之前案 紀錄、被告t○○前有詐欺等之前案紀錄,均難認素行良好, 暨被告甲未○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因另案入監執行 前曾從事服務業、臨時工,月薪20,000元之經濟狀況,育有 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及手足,弟弟領有輕度身心 障礙證明,需要扶養母親及小孩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 卷㈠第163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之戶籍謄本、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臺中市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原審31卷㈢第82頁,本院卷三 第174頁);被告t○○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貨 運業(有在職證明書可參),月薪約40,000元之經濟狀況, 需要扶養中風之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卷㈢第82頁 ,本院卷三第174、176、2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又審酌本案被告t○○、甲未○侵害 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 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 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 評價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經查,被告t○○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車手約定報酬 為提領金額3%,收取金融帳戶部分是每次1,500元,我都有 拿到報酬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基此,被告t○○犯 如附表一編號、部分,所獲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 、備註欄所載),屬於被告t○○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 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t○○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甲未○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收水約定報酬為每 次收水300元至1,200元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以對 被告甲未○最有利之金額為每次300元計算,基此,被告甲未 ○於本案共計獲得7,200元之報酬(詳如附表五各編號「犯罪 所得」欄所載),屬於被告甲未○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 均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被告行為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應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屬義務沒收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此即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再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之規定(即過苛調節條款)以觀,所稱「宣告『前2條』之沒 收或追徵」,自包括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 (以上均含各該項之但書)規定之情形,是縱屬義務沒收之 物,並非立可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不宣 告沒收或酌減。故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犯人)與否 ,沒收之」之義務沒收,雖仍係強制適用,而非屬裁量適用 ,然其嚴苛性已經調節而趨和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20條之罪者,應優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有關沒收之特別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 之執行方式,始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 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 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查被告t○○、甲未○本案上開 提領、層轉來自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屬本案之洗錢標的,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然 上開款項全數轉交不詳之人,其等並不具管理、處分權能, 復審酌其2人於本案實亦係受指示而為,非居於主導詐欺、 洗錢犯罪之地位,並非最終獲利者,故綜合其犯罪情節、角 色、分工、獲利情形,認倘對被告t○○、甲未○宣告沒收及追 徵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臺中地檢署110偵字第25159、27900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因 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以同法第7條所列 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而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 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 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 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 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三、經查,被告t○○、甲未○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被害人g○○),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3665、17847、18556、22359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8月17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追加起訴書、臺 中地檢署110年8月17日中檢謀昃110偵22359字第1109078996 號函上原審法院收件章(原金訴號卷第7頁)在卷可稽。惟 檢察官復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以110年度偵字第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10月6日繫屬(110原金訴字第47號)。被 告t○○、甲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犯行,致同一被 害人g○○因同一詐欺原因匯入數筆款項至不同帳戶,為實質 上一罪,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 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 開規定,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 告甲未○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 分): 一、公訴意旨:  ㈠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略以:被告t○○、甲未○與「財 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 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 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 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 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 以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元至黃00之中信帳戶。旋由被告t○ ○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持黃00之提款卡, 提領60,000元、30,000元(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 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提領100,000元),復將提領所 得款項交付被告甲未○,由被告甲未○上繳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 三編號A)。  ㈡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23988、25159、27900、31474、36881號、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348、193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 示被告甲未○部分)略以:被告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被告t○○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之被害 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至附表三編號 B至J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被告t○○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後,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被告甲 未○後,由被告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B至J)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t○○、甲未○就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 一編號至、、、、)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三各該編號所 示之證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t○○、甲未○均否認涉有前述犯行,經查:  ㈠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110偵2448、2444 9、244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被告t○○固於警詢中坦承其於110年1月7日0時6分6秒、54秒 、同日0時8分36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 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100,000元及5,000元(即 附表一編號部分),並供稱:我於110年1月6日晚上11時30 分許,依照「小智」之人指示,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火車站 寄物站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小智」在通訊軟體Tele gram中告知提款卡密碼,隨後再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提領贓款,領完後在超商外將 提款卡隨意丟棄道路邊水溝內,我從中抽取5千元,再到忠 明南路和上租車公司租車,並於110年1月7日0時30分許,在 梅川東路與天津路口附近的梅川公園,將11萬元交給一個駕 駛「5088-ZG」黑色自小客車之男子等語(見偵10812卷第46 至47頁)。依被告t○○所述比照附表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 交易明細、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係於110年1月7日0時 6分至8分許,使用人頭帳戶為黃00之中信帳戶,提領被害人 R○○被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三編號A所示被害人酉○遭 詐騙後,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 ,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以自動櫃員存款30,000元 至黃00之中信帳戶,隨後於同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在 斗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中信銀行斗六分行遭提領60,00 0元、30,000元,有黃00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 地址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3至65頁)。附表三編號 A所示被害人酉○所匯款項遭提領之時間,在被告t○○提領附 表一編號所示金額之前,查卷內並無附表三編號A所示提領 時間之監視器影像,且無證據證明在斗六市使用黃00中信銀 行提款卡提領之人為被告t○○,附表一編號及提領之時間 ,已相距7小時,被告t○○所辯其於110年1月6日下午11時30 分許,在臺中火車站寄物站取得黃00中信銀行提款卡,再提 領附表一編號49所示款項等情,並非不可能,無從排除其可 信度,自應為有利被告t○○之認定,而認定被告t○○未參與附 表三編號A部分之犯行,自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未○有此部分收 水之犯行。  ㈡被告甲未○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110偵2448、24449、24450號追加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110偵23988號、110少連偵字第348號 追加起訴書、110偵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編號1、3、1 10年度偵字第31474、36881號追加起訴書、111少連偵字第1 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按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 ,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 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 。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 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 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 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自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 ,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殊不 能逕以共犯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 實之補強證據。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事前 有所謀議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 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惟共同正犯 間有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及有無參與分擔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1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⒉附表三編號B至J部分所示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係由 被告t○○提領,已據被告t○○供陳在卷,被告t○○固陳稱其所 提領款項,均交由被告甲未○上繳本案詐欺集團等語,然而 被告甲未○否認此節,自應有補強證據佐證被告t○○陳述,然 卷內無其他事證足以補強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 款項之時(即109年12月22、25日、110年1月5、6日),被 告t○○與被告甲未○間有何相關聯之證據,自不能僅憑被告t○ ○所為不利於被告甲未○之證述內容,為不利被告甲未○之認 定。又證人即少年葉○群於110年3月30日警詢中固證稱:於1 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5分許至同日晚間8時40分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長億店內,t○○領完之款項均 是交給甲未○,甲未○也是跟我們一起的,我會陪同t○○提領 款項,我們在Telegram有群組,群組內有「小智」、「至尊 」(即廖○豪)、t○○和我,甲未○是負責收水等語(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33至37頁)。少年葉○群上開證述,僅能證明被告t○○於110 年1月20日晚間8時許提領之款項,係交由被告甲未○上繳, 被告甲未○亦不否認此部分犯行,但仍無從藉以推論附表三 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之款項(即109年12月22、25日、 110年1月5、6日),均由被告甲未○收取。 五、本件檢察官就附表三編號A至J部分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 法,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t○○、甲 未○涉犯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亦難認被告甲未○有收取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至、、、、)部分所示款項,因認被告t○○、甲 未○此部分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此外,又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t○○、甲未○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洗錢或 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t○○、甲未○此部分犯罪 ,依法應為被告t○○、甲未○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丙、量刑上訴部分(被告t○○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 以外部分、被告甲未○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 、至、、、、以外部分、被告壬○○部分): 壹、新舊法比較: 一、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依前述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 告t○○、甲未○,被告t○○、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 用新法之規定,不再贅述。 二、被告壬○○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壬○○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 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 刑之規定。是被告壬○○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壬○○,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貳、刑加重或減輕事由之論述: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㈠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上開規定係 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犯行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t○○主觀上 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意即須證明被告t○○ 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查 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為年滿2 0歲之成年人,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知悉共犯陳○翰 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其 刑。  ⒉另被告壬○○係於00年00月00日生,於本案行為時尚未滿20歲 ,有被告壬○○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35卷㈠第 19頁)在卷可參,雖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惟該條 文係於112年1月1日施行,故本案被告壬○○於犯罪行為時, 依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係未成年人,自無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併此敘明。  ㈡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查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於本 案附表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均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 ,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甲未○知悉共犯葉○群、廖○ 豪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 其刑。 二、被告t○○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施,惟告訴人亥○○並未陷於錯誤,是被告t○○此部分所為,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t○○、甲未○、壬○○未繳回犯罪所得,均不符合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 自無適用之餘地。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就被告t○○部分,判決如附表四 編號1至、至、、、至、至、、、至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甲未○部分,判決如附表四編號4至 8、至、、、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壬○ ○部分,判處如附表四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 定應執行之刑,均已詳細敘述理由,顯已斟酌被告t○○、甲 未○、壬○○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 權,應屬適當。經核並無恣意濫用其權限,亦屬合法適當之 裁量。稽之本案卷內資料,原審量刑時,已將被告t○○、甲 未○、壬○○所犯洗錢部分在內之本案犯行,列入為審酌事由 ,即已符合刑罰裁量應充分評價之要求。至於其未及比較洗 錢防制法新舊法之適用,然於界定處斷刑範圍及判決結果尚 不生影響,尚難遽指為有評價過度之違法。故原審雖未及為 洗錢防制法新舊法之比較,然無礙於界定處斷刑範圍,亦不 影響判決量刑之結果,即無撤銷之必要。是被告t○○、甲未○ 就上開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檢察官以原審對被告3 人量刑過輕,請求從重量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定應執行刑:   因前述部分經上訴而撤銷,則原判決就被告t○○、甲未○所定 執行刑失所依附,故就上開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之有罪 部分所處之刑,審酌被告t○○、甲未○所犯均係於參與同一詐 欺集團所為,犯罪手法雷同,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 要求,並綜合斟酌其等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分別定如 主文第8、9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戊、被告t○○固請求安排調解,惟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未到庭,無從確認其等有無調解意願 ,是無必要安排調解事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謝孟芳追加起 訴,檢察官謝孟芳、翁逸玲、黃永福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提 起上訴,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被告t○○除編號、至、為全案上 訴,被告甲未○除編號1至3、9至、至、至、至、為全部 上訴外,其餘為量刑上訴;量刑上訴部分,為便於說明,仍列出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1 甲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10分許,佯裝係臉書賣家怪獸壓力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午○,佯稱:公司因遭電腦駭客入侵,致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以提領存入或匯款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7時56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午○109年12月29日、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96頁) ⒉甲午○報案相關資料: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被害報告書、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183頁、第187頁至第192頁、第196頁至第197頁、第199頁至第20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6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60,000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7分許9,003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4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41分許 51,000元 (註:左列甲午○第4筆匯款與甲乙○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2 甲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營地客服人員、渣打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乙○,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 2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乙○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⒉甲乙○報案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33頁至第235頁、第238頁、第240頁、第243頁、第247頁至第252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3 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營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有團體使用其中國信託帳號租借20臺露營車,需經其同意才能取消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4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7頁至第110頁) ⒉巳○○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12頁至第215頁、第217頁第220頁、第223頁、第229頁至第231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4 宙○○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53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宙○○,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27分許 49,989元 ⑴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2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4分許 15,000元 (註:左列宙○○2筆匯款與u○○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 35,012元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4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u○○,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重複下單,須依郵局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入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1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6 T○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佯裝係網路平臺賣家撥打電話予T○,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T○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3分許 3,98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8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7 甲己○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某時許,佯裝係昇恆昌免稅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己○,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信用卡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甲己○,致甲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0分許 29,963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48分許 24,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51分許 24,000元 8 n○○ (委託其父o○○報案,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訂單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許 6,998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9 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19分許,佯裝係雲門舞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辛○○,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6分許 33,200元 ⑶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7分許 50,000元 (註:左列辛○○2筆匯款與i○○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辛○○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18頁至第121頁) ⒉辛○○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15頁至第117頁、122頁至第124頁、第126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0分許 42,853元  i○○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佯裝係泰市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其先前在GOMAJI購買之餐券,因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6分許 49,98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i○○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⒉i○○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53頁、第15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7時39分許,佯裝係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X○○,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49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55分許 3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19,000元 ⑶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8分許 29,900元 (註:左列X○○、B○○匯款遭t○○分3次提領,追加起訴書附表提領順序有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X○○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98頁至第200頁) ⒉X○○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00卷第197、201頁至第204頁、第211頁至第215頁、少連偵257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29,985元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佯裝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要解除扣款,要求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 18,998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B○○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60頁至第162頁) ⒉B○○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900卷第159、163頁至第169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賣家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其疏失致重複下單2次,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宇○○,致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5分許 29,123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5分許 10,200元 (註:左列宇○○、宋○晨匯款遭t○○分2次提領,此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本院予以補充)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宇○○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72頁至第174頁) ⒉宇○○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71、176頁至第181頁、第184頁至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5分許 29,963元  宋○晨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宋○晨,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宋○晨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 11,087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宋○晨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⒉宋○晨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217頁至第223頁、233頁、第237頁、第243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系統操作疏失,恐會員資料遭駭客擷取,請其提供交易之匯豐銀行電話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逕予更正)。 林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郵局帳戶)、任00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許 30,000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19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2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明台高中停車場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京城銀行存摺影本、台南企銀金融卡照片(偵17847卷第52頁、第87頁、第90頁、第92頁至第96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⒎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花園城邦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申○○,佯稱:因系統異常,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 林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0分許 129,998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998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申○○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53頁至第59頁) ⒉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7頁、第121頁、第125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7分許 60,000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12分許,佯裝係翠峰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員工電腦操作失誤,要幫她取消VIP儲值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 林00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48分許 99,7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f○○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847卷第127頁至第136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22頁至第23頁、偵17847卷第44頁至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4頁、第206頁、偵13665卷第47頁至第4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2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7分許 19,705元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三信銀行大肚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7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 9,99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本次匯款)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6分許 1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市○○○○○○○○○○00000○○000○○○○○○路000號,經查該址應為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22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佳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10分許 49,989元  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34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未○○,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重複下訂住房訂單,要幫她取消避免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帳戶。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1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未○○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⒉未○○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未○○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37頁至第155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10,005元  甲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子○,佯稱:因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個資外洩,要幫其取消交易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0分許 99,986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4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子○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甲子○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畫面(偵13665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8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及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6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8分許 15,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5分許 5,000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前於露營網站訂購營地,取消未完成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8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3頁至第7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 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3分許,佯裝係希爾頓飯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因其前於飯店用餐有刷卡消費紀錄,因員工誤植為團體消費,希望協助為刷退動作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2分許 1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0分許 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子○○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9頁至第83頁) ⒉子○○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子○○永豐銀行存摺影本、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17847卷第181頁至第201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5分許 4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219日晚間9時59分許 40,000元  王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前某時許,偽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致電王0,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0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 邱○緣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邱○緣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許 49,98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7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玉山銀行中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王0109年12月24日、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3頁至第35頁、原金訴31卷㈡第359頁至第361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偵17547卷第59頁至第63頁) ⒋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10,0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3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白金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5分許 2,2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3分許 14,99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5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中工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 h○○(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h○○,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刷錯條碼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h○○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1分許 49,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4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h○○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5分許 19,000元 24 s○○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晚間6時28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網購訂單操作失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7分許 13,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s○○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 甲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店員撥打電話予甲申○,佯稱:有人疑似以其名義購買30個包包,若非其本人下單,要協助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申○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51頁至第57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6分許 7,012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8分許 7,000元 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1時59分許,佯裝係戊○○親友「薛蓁蓁」撥打電話予戊○○再以LINE與之聯繫,佯稱:因生意資金需求,向其借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 賴00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4分許 10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烏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戊○○110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戊○○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707卷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19頁至第123頁)   ⒊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戊○○匯出匯款憑證(偵18707卷第97頁至第101頁) ⒋被害人戊○○與暱稱「薛蓁蓁」對話紀錄4張(偵18707卷第95頁、屏他字242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⒌t○○110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46頁至第4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8707卷第75頁至第7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8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000元  D○○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5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D○○,佯稱:因公司購物作業系統更新,致誤刷10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63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分許 6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D○○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7分許 14,055元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0分許,佯裝係商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佯稱:因其有商品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7分許 13,131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M○○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甲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9分許,佯裝係情趣用品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誤設為經銷商致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 60,000元(註:左列甲卯○匯款與W○○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卯○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43頁至第49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許,佯裝係DRQQ商城購物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7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1頁至第55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48分許,佯裝係DR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丑○○,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39分許 12,345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42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丑○○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7頁至第6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3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臉書暱稱「李佳」互加LINE好友後聯繫,「李佳」並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寄給本案詐騙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大林路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左側2本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 600元(原帳戶內餘額)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另有1筆匯款時間、金額為109年12月18日下午6時30分匯款600元,並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提款600元,惟查銀行交易明細,並無上開該筆匯款紀錄,而係丘00之中信帳戶內之餘額,追加起訴書附表此部分為誤載)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丘00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之國泰帳戶) 33 甲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丑○,佯稱:因其購物時店員輸入錯誤,致誤刷多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入或轉帳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2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 27,985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7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5分許 29,985元 ⑴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31,700元 ⑵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2分許 27,9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上開2筆提領金額,分別誤載為29,800元、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因廠商輸入錯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0分許 29,98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899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N○○(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店家誤將其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5分許 29,986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H○○之國泰帳戶 109年(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16,00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 1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12,012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06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9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其收貨時簽錯單據,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42,123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2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4分許 2,1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0分許 20,862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分許 2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尚有1筆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17,000元,惟查該筆匯款依時間序、金額應係列在編號35N○○該次匯款16,009元項次下,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3分許,佯裝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其帳戶密碼外洩,要幫其查詢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K○○之新光帳戶。 K○○之新光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80,02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3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消費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癸○,佯稱:因系統錯誤,誤下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58分許 10,03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8時3分許 10,005元 (5元為跨行費用)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玉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營區老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因先前交易多扣1筆金額,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以網銀操作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29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1分許 3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31分許 49,986元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電腦作業錯誤,誤設為團體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 26,989元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8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張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00,佯稱:其信用卡有遭誤刷情形,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張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0分許 90,123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1分許 2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4分許 3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0元 ⑷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3分許 13,89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5分許 3,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17分許,佯裝係春秋會館按摩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資料,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38分許 28,128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123元,本院逕予更正)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0分許 20,005元 (註:左列v○○匯款與編號甲辛○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甲辛○(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綠果子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辛○,佯稱:因作業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退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13,013元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辛○110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391頁至第393頁) ⒉甲辛○報案相關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露營樂網站頁面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389頁、第395頁至第411頁) ⒊黃00之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3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⒌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2分許 3,005元  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00、翟00、賴00之郵局帳戶。 陳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0分許 149,986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8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黃○○110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16頁至第418頁) ⒉黃○○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413頁至第415頁、第419頁至第420頁、第422頁至第424頁、第426頁至第429頁) ⒊陳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⒋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⒌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⒍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9分許 60,0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1分許 23,000元 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6分許 99,78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7分許 19,800元 賴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9分許 24,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9分許 5,005元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4時5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其先前使用信用卡消費,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定多筆條碼,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翟00之中華郵政、中信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4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7分許 47,000元 (註:左列G○○3筆匯款與編號w○○第1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33頁至第437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244卷第431頁至第432頁、第438頁至第440頁、第445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⒌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5分許 20,03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4分許 7,030元 翟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37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43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疏失,誤設定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郵局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29,989元 左列w○○匯款與編號G○○第1至3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51頁至第453頁) ⒉w○○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244卷第449頁、第455頁至第469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8分許 18,07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9分許 1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O○○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O○○,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許 9,089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9,005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8日晚間8時20分許 10,005元 (註:左列O○○匯款與編號玄○○第1筆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O○○110年1月3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520頁至第521頁、第524頁至第527頁) ⒉O○○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10244卷第515頁至第519頁、第522頁至第523頁、第529頁、第531頁、第533頁至第534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玄○○,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勾選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中信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許 29,989元 同編號(註:左列玄○○匯款與編號O○○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玄○○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78頁至第479頁) ⒉玄○○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偵10244卷第471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2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39分許 10,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42分許 11,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1分許 70,118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7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5分許 60,3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9,000元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晚間9時35分許,佯裝係養生館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晚間11時56分許 79,738元 ⑴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凌晨0時8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梅川公園某處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3分許 30,128元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5,013元  c○○(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DR.情趣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誤植訂單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8時55分許 5,087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京華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詳如乙之參、無罪部分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 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1分許,佯裝係城邦書局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其先前購書時,因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8分許 7,09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2分許 7,1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榮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己○○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⒉己○○報案相關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159卷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40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第69頁至第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甲寅○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9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0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2分許 19,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分許 12,34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2,345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8分許 12,4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新繹旅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先前訂房時,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6,99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9分許匯款6,99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42頁至第144頁) ⒉甲○○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25159卷第141頁、第147頁至第1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5時2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潘朵拉飾品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因系統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自動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王秉州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 99,986元 ⑴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2分許 60,000元 ⑵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5分許 2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卯○○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67頁至第175頁) ⒉卯○○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資料(偵25159卷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9頁至第201頁) ⒊王秉州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49,893元  甲壬○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0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壬○,佯稱:因其先前消費時系統誤設將自動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3分許 8,01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6分許 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壬○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04頁至第206頁) ⒉甲壬○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159卷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1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改列編號,原判決此部分檢察官重複起訴,詳如乙之貳、公訴不受理所示。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城邦出版社社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員工操作疏失,需協助重新更改信用卡資料,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2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4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寅○○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49頁至第252頁) ⒉寅○○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偵25159卷第253頁至第2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第6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0,988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40分許 10,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佯裝係HUNDRESS均百韓飾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丁○,佯稱:因其先前訂購時,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6分許 17,912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丁○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59頁至第260頁) ⒉甲丁○報案相關資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5159卷第261頁至第264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C○○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4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C○○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65頁至第266頁) ⒉C○○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霧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267頁、第269頁至第27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至第50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8分許 4,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10時0分許 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Z○○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露營樂旗津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Z○○,佯稱:因其先前網路預定露營帳棚時誤設為預定多筆帳棚,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Z○○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存至或跨行轉入亥○○之新光銀行、合庫帳戶。 亥○○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 29,985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4分許 9,905元 ①提領:臺中市○○路0段00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亥○○之新光帳戶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Z○○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⒉Z○○報案相關資料:Z○○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11頁至第123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亥○○之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⒋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亥○○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⑷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 20,005元 ⑸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 19,005元 ①左列⑴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南屯分行      左列⑷⑸提領:臺中市○○區○○00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河店 ②收水:不詳地點         左列⑴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惠中店 左列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3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 29,12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時30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左列Z○○匯款與編號之E○○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之21,998元,合計遭t○○提領如下: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 11,005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其先前作業疏失,系統誤設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新光帳戶。 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0分許 29,963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4分許 1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F○○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霧峰分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5分許 12,996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7分許 13,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0分許 30,000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8分許 7,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3分許 17,000元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7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其先前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系統誤設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合庫帳戶。 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9分許 21,998元 提領情況詳見上開編號Z○○提領項次下 同左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 ⒈告訴人E○○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23170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⒉E○○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中華郵政儲金簿影本、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23170卷第121頁至第139頁)  ⒊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 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 I○○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友人朱允辰,佯稱:因下單疏失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經朱允辰告知m○○後,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 29,989元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5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m○○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⒉m○○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167頁至第174頁) ⒊王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酉○(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酉○,佯稱:先前交易帳號有問題,需停止轉帳功能,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分許 26,123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註:左列甲酉○匯款與編號號天○○匯款遭少年陳○翰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被害人甲酉○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⒉羅梓悠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81頁至第186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因下單疏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3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天○○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87頁至第191頁) ⒉天○○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01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7分許,佯裝係均百銀飾網路購物負責人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時,員工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15分許 15,43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4分許 15,5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戌○○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⒉戌○○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花王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丙○,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薛維仲之中信帳戶及楊00之郵局帳戶。 薛維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薛維仲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1分許 3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 1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⒉甲丙○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21頁、第225頁) ⒊薛維仲之中信帳戶、楊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19頁、第59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99頁至第11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7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20分許 49,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3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2月18日晚間8時27分許 21,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9分許 2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0分許 1,000元 ⑶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8分許 1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誤載為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匯款1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敦化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楊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1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4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甲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55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庚○,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錯誤,將直接從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1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庚○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27頁至第231頁) ⒉甲庚○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33頁至第237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3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員工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7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0分許 2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y○○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⒉y○○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43頁至第249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9頁至第12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佯裝係西堤牛排財務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因系統異常,致其有1筆信用卡疑遭盜刷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4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7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證人張素貞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51頁至第255頁)(張素貞係由被害人辰○○請託到案供述) ⒉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59頁、第271頁至第272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HUNDRESS網拍業者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乙○○,佯稱:因訂單誤植,誤設為批貨單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2分許 4,08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4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73頁至第279頁) ⒉乙○○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85頁至第293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彰化市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至1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7分許 100元 (本次提領贓款部分含先前詐欺未領取之餘款)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S○○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先前訂單誤設為團體訂單,將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9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14分許 15,996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1分許 6,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9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先前刷卡要退刷需確認個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7分許 99,789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8分許 39,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5分許 18,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誤刷11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1分許 34,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4分許 2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1、6-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7分許 11,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3,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l○○匯款與編號號J○○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0分許 20,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3分許 1,985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4分許 21,2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6分許 2,005元 (註:上開l○○匯款第2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 J○○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5分許,佯裝係昇恆昌宅配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J○○,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下單,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3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J○○匯款與編號號l○○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6分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甲○,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7分許 3,099元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3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0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佯裝係DRQQ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辰○,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將其誤設為批發商,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曾00之中信帳戶。 曾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00之中信帳戶)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6分許 49,989元 ⑵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8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18分許 47,018元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44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22分許 4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統一超商大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下午5時55分許,佯裝係新竹漫步天湖露營區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x○○,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3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2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2分許 28,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8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9分許 39,9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8分許 2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1、10-2、10-3(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1分許 29,98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x○○匯款與編號號甲巳○之27,01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19,12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2分許 11,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甲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0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巳○,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設為團購名單誤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 27,01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甲巳○匯款與編號號x○○前開29,98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其先前刷卡購物,因系統異常致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分許 16,723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6分許 5,5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分許 16,00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12-1、12-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13,01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9分許 7,0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1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先前訂單,因遭人冒簽成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49,897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13,013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13-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49,897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7分許 22,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7,01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4分許 17,6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 k○○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為酵素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k○○佯稱:因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於右揭①時間,將右列款項使用自動櫃員機存款至z○○之中信帳戶。z○○於②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張00申設之中信帳戶。 z○○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z○○之中信帳戶)、張00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①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②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7分許 89,081元(連同上開金額) 110年1月13日凌晨0時19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展館門市)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車手)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k○○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k○○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k○○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偵23348卷第47頁至第56頁) ⒊z○○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3348卷第64頁,本院卷二第107頁、第109頁) ⒋張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37頁) ⒍t○○110年3月9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4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⒎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⒏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1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附表二:被告t○○任取簿手之犯罪事實(被害人遭詐交付帳戶部分 ,為便於說明,仍列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編號2不在上訴範圍,其餘均為量刑上訴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遭詐騙寄送之帳戶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取簿手 報告警局 備註 1 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刊登小額借款廣告,丙○○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mh770330」互加好友後聯繫,向其佯稱:若要辦理借貸,需提供土地銀行帳戶金融卡供借貸匯款,並以確認是否能正常使用要其以LINE提供金融卡密碼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3日晚間10時5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欣佳和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華門市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丙○○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之土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2時55分許,前往統一超商逢華門市領取包裹,再依指示放置於臺中市○區○○街00號寄物櫃內,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回使用。 t○○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Rong」互加好友後聯繫,「李佳Rong」向其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右列2本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並提供提款卡密碼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凌晨1時18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領取包裹。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誤載領取時間為「109年12月19日凌晨1時18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t○○ (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確定,原審為免訴判決,不在上訴範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丘00之國泰帳戶 3 邱○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晚間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包裝工作廣告,邱○緣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茹茹」、「財務純」互加好友後聯繫,「茹茹」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邱○緣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晟寶門市寄送右列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隆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邱○緣之郵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太隆門市領取包裹。 t○○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4 j○○(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初,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j○○女友瀏覽後即告知j○○,j○○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WX927」互加好友後聯繫,「WX927」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1個帳戶有5,000元補償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合庫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j○○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土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合庫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U○○○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招兼職*梁」互加好友後聯繫,「招兼職*梁」向其佯稱:工作發工資時需要寄送銀行存摺、提款卡供匯薪資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66之1號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U○○○之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帳號均詳卷)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25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6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q○○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晴」互加好友後聯繫,「阿晴」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正達門市寄送右列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0街0號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q○○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3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7 K○○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K○○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佩紋」互加好友後聯繫,「蔡佩紋」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薪資匯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專門市寄送右列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興生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K○○之新光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興生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8 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貸款廣告,亥○○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湘珮」互加好友後聯繫,「胡湘珮」向其佯稱:需交付帳戶供公司會計檢查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月2日晚間9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車站8號倉庫、110年1月4日下午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將其右列之國泰帳戶、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寄放於該2處置物櫃內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亥○○之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光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包裹;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9 甲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前中午12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小額借款廣告,甲寅○瀏覽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阿SA」)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聯繫,「阿SA」向其佯稱:欲小額借款需提供銀行提款卡經審核後方能撥款云云,致甲寅○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玻門市寄送右列玉山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軟體門市,嗣後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甲寅○之玉山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駕駛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軟體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1號) 附表三:本院改判無罪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告t○○為編號A部分;被告甲未○為編號A至J部分     (原判決附表三無罪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A 酉○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6日下午5時41分許 3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 提領10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酉○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10812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⒉酉○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812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 ⒊黃00之中信帳戶之轉帳交易明細(偵10812卷第6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 30,000元 B 地○○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C Q○○(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D P○○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E a○○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F 丁○○(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G 癸○○(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H I○○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I r○○(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J S○○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附表四:被告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犯罪所得就被告t○○部分均是以被害人匯款金額計算,單位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犯罪所得就被告壬○○部分均是以單日300元計算) 1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8,962元×3%=3,568元 2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123元×3%=663元 3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99元×3%=119元 4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5,001元×3%=2,550元 5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3%=900元 6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80元×3%=119元 7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3,948元×3%=2,518元 8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98元×3%=209元 9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2,840元×3%=2,78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972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998元×3%=56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086元×3%=1,77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87元×3%=33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985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9,998元×3%=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9,755元×3%=9,2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9,986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8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004元×3%=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208元×3%=2,61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000元×3%=1,4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00元×3%=39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999元×3%=1,1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0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4,018元×3%=1,92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131元×3%=39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6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45元×3%=370元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879元×3%=3,44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87元×3%=152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無罪,詳如主文第5、6項所示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2,123元×3%=663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702元×3%=1,371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39,566元×3%=1,186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99,987元×3%=5,9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678元×3%=1,3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9,433元×3%=3,58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93元×3%=2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9,879元×3%=4,49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10元×3%=240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如主文第4項所示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977元×3%=1,82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912元×3%=53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082元×3%=4,772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959元×3%=2,69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98元×3%=65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99,025元×3%=2,970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5,947元×3%=478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0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t○○部分:179,347元×3%=5,380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9,987元×3%=8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2,222元×3%=666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部分:49,987元×3%=1,4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4,089元×3%=122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44,959元×3%=4,31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3,456元×3%=70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983元×3%=1,97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8,912元×3%=4,1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188元×3%=3,66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974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99元×3%=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6,992元×3%=4,4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8,050元×3%=7,741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017元×3%=81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266元×3%=1,2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779元×3%=3,683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985元×3%=899元 附表五:被告甲未○之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備註 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1日於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收水 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4日在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6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7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收水 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某處收水 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路郵局旁停車場收水 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6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收水 9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臺中市大里區環中路6段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8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全家便利商店新時代店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4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6日在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中興大學門口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1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2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附表六:被告t○○、甲未○之車行紀錄比對 編號 附表一 編號 當日最後 提領時間 附表一所列收水地點 t○○(車手)車牌及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甲未○(收水)5088-ZG 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1 1至3 109.12.29 晚間8時37分許 臺中市南區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RCY-5083 晚間10時31分 崇德路、大豐路(P248) 晚間10:02 崇德路、崇德六路、崇德五路(P257) 2 9至 、 110.1.19 晚間9時30分許 110.1.19 2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000-0000 晚間10:36至 晚間10:41 天津路、梅川東路口、青島西街(P323-324) 晚間10:15 至晚間10:49 青島路、天津路、梅川東路口(P308) 3 、、、 109.12.27 下午3:34霧峰至109.12.28 0時8分許 明台高中停車場(臺中市○○區○○路00號) RCY-5083 12月27日下午3:30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53) 12月28日0:18-36 烏日區新興路、五光路、光德路(P261) 12月27日下午4:15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62) 12月28日0:57 烏日區五光路、復光五巷口(P261) 4  109.12.28 0時22分許 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同上烏日區 同上烏日區 5 至 109.12.28 晚間7時59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RCY-5083 晚間7:11至下午8:27在工業區內 晚間8:28河南路、青海路口(P249) 晚間7:42中港路、工業區1路、20:29河南路、青海路口(P259) 6  109.12.24 晚間10時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000-0000 領款後租車 12月24日租車 晚間11:15(P229、241) 晚間10:34中工三路、天佑街口(P208)-在工業區 7  110.1.6 中午12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烏日分行)附近巷子 步行 下午1:05烏日區烏日里麻園溪西路口(中山路1段、2段路口,靠近玄提領地點) (P143) 8 至 110.1.14 下午5時42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西屯河南路、福星路 000-0000 下午6:11文昌東一街口、天津路(P332) 下午6:22 文昌東一街、漢口路 (P315) 9 至 110.1.8 下午6時8分起至下午8 時42分許 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RCY-5083 下午1:59至晚間午9:01 均在大里區中 興路、東榮路 、益民路等 (P197) 下午5:15至晚間8:20均在大里區中興路、東榮路、益民路等 (P201) 10 至 至 109.12.26 晚間7時22分至晚間10 時0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中路、三民路 000-0000 12月26日晚間7:28至12月27日 0:37 在豐原區 (P237) 12月26日下午7:33至晚間10:00在豐原區 (P235)

2025-02-19

TCHM-113-原金上訴-75-20250219-1

原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0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2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3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4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5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6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坤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長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晨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百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35、36、37、38、39、40、41、43、44 、47號、110年度訴字第1551、155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29、1 05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 3900、13665、17847、18556、22359、17547、22361、18707、1 6930、22360、24448、24449、24450、23988、23348、26711、2 5159、27900、25145、23170、14945、9181、31474、36881、11 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40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及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110年度偵字第314 7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937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同署113年度偵 字第5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附表三編號1所示t○○、甲未○ 部分、其附表四編號至、、、、所示甲未○部分暨就t○○、 甲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其主文第3項甲未○沒收部分,均撤銷 。 t○○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 之刑及沒收。 甲未○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 示之刑。 t○○、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t○○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無罪。 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所示部分無罪 。 其他上訴駁回。 t○○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甲未○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甲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甲、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上訴人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 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 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爰配合修正,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且該條第2項 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 ,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原 判決有罪部分之量刑及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上 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t○○、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是被告t○○、甲未○、壬○○經原審 判決免訴、公訴不受理、或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另 為免訴諭知部分及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3、4無罪部分,均 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  ㈠被告t○○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即附表四編號、 、、至)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 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122、123、171頁)。檢察官就被告t○○有 罪部分係針對量刑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原判決無 罪部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t○○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即附表四編號、、、至)、附表三編 號1部分,為全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t○○之 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 審理範圍)。  ㈡被告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即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至、、、 、)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以外之 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181、182、231頁)。檢察官就被告甲未○有罪部 分,係針對量刑部分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 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甲未○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即附表四編號1至3、9 至、至、至、、、、)、附表三編號1部分,為全 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甲未○之量刑妥適與 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  ㈢檢察官明示針對被告壬○○部分,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是關於被告壬○○,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 理,至於被告壬○○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沒收部 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 乙、全部上訴: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t○○、甲未○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壬○○自109年11月間 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 暱稱「財源廣進」「小智」「別問」、少年陳○翰、葉○群、 廖○豪所屬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係以3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欺, 且將詐欺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 ,由車手提領後繳回車手頭,再由車手頭上繳回集團上手, 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而組成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甲未○負責向 本案詐欺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 俗稱「收水」),t○○、少年陳○翰則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 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t○○同時負責取得本案 詐欺集團向持有金融帳戶之被害人詐得而郵寄或以其他不法 方式取得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再依指示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車手提領贓款(俗稱「取簿手」)角色(t○○涉犯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甲未○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即附表一編號部分 ,為量刑上訴),壬○○、少年葉○群、廖○豪擔任車手提領時 在旁把風之角色,t○○擔任車手可賺取提領金額3%、取簿手 部分則是單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甲未○以此方 式可獲得單次300元至1,200元之報酬,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t○○、甲未○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洗 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 頭帳戶後,再由t○○(t○○涉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涉犯加 重詐欺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案審判範圍)持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所交付之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甲未○後 ,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 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前開部分 ,t○○除附表一編號外,其餘為量刑上訴)。  ㈡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人,使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 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t○○持附表二 編號8所示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 ○○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 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 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以此 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㈢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F○○,致F○○陷於 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 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後,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㈣t○○、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 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 方式,詐騙k○○,致k○○陷於錯誤,以自動櫃臺機存款至附表 一編號所示z○○(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人頭帳戶 ,z○○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張00之人頭帳戶 ,由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在附表一編號所示地點交付 甲未○,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 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t○○、甲未○及被告甲未○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 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 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t○○坦承有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 號至所示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並非由 我提領,與我無關云云;被告甲未○則對於附表一編號所示 犯行,坦承不諱,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擔任收水云云。  ㈡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業據被告t○○、甲未○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被告t○○另坦承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並有如附表 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被告t○○ 、甲未○犯行可以認定。  ㈢被告t○○固否認有附表一編號至之犯行,被告甲未○否認有 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之犯行,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 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 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所示帳戶,隨即提款一空等情,已據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於 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   ⒉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部分:   依被告t○○雖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非由其提領云云 。但查,被告t○○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 角色,且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Z○○、F○○、E○○於遭 詐騙後,分別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銀戶、合庫 帳戶,而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由亥○ ○置放於臺中車站8號倉庫、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 鹿店內之置物櫃內,再由被告t○○依「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指示,分別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 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等節, 為被告t○○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9921卷第25至27頁), 核與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25145卷第33頁),並有 亥○○寄放、被告t○○取卡過程監視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參( 見偵9921卷第55至63頁,偵23170卷第31至37頁),堪認被 告t○○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之取簿手無誤。而依一般 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 打電話或傳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取簿 手或車手拿取、轉發、交回金融帳戶資料、提領詐欺贓款暨 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 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 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被告t○○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後,雖無證據證明其曾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且未必 確知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實施詐騙之細節,然被告t○ ○所收取之亥○○新光銀戶、合庫帳戶,屬本案詐欺集團為附 表一編號至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所為顯 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歷 程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犯罪目的,自應就其他共犯行為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t○○自應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結果共同負責,所辯 自不足採信。  ⒊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t○○於警詢、偵查中迭稱: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 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角色,所提領之款項自109年12月21日 起交由被告甲未○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交水地點係在提款地 點附近等語(見偵9378卷第119至121頁,偵9673卷第85至88 頁,少連偵282卷第367至373頁,偵13900卷第271至277頁, 少連偵129卷第371至373頁,少連偵257卷第183至187頁,偵 31474卷第141至143頁,少連偵193卷第145至151頁,原審31 卷㈡第471至495頁),其並陳稱:甲未○收水時都是駕駛5088 -ZG號自用小客車等語(見少連偵282卷第343至347頁)。而 被告甲未○確向證人陳芊羽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已據證人陳芊羽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19300卷第71 至74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2卷第141頁) 在卷可參,參酌證人即被告t○○與被告甲未○係因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而認識,均無任何過節或仇隙,且已經自白本案部分 犯行,自無故意虛構、誇大事實,誣陷被告甲未○之必要, 因此,證人即被告t○○上開證詞,已有可信之處。  ⑵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 間、地點提款時,曾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 0-0000號等自用小客車或以步行方式抵達,為其供陳在卷, 並有租賃合約、客戶資料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 2卷第193至195、133至137、243至245、277至279頁)、車 行資料(見偵10812卷第248、323至324、253、261、249、2 29、241、332、197、237頁)在卷可參,經比對被告甲未○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及各該提領 地點(見偵10812卷第257、308、262、261、259、208、143 、315、201、235頁),被告t○○所在位置與甲未○行駛路線 互有重疊(詳如附表六所示),與提款地點有關連性,足以 補強證人即被告t○○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足認被告甲未○確 於被告t○○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所示金額後,負責收水之角色,被告甲未○所辯,不足採信 。  ㈣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 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 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 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 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 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 ○、甲未○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 犯意共同參與,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被告t○○、甲未○ 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雖未必直接聯絡,然依上揭說明 ,被告t○○、甲未○就前述犯行自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負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及所示之犯行, 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及所示犯行,可以認定,均依法論科。  四、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 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1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查:  ⑴被告t○○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 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為 「5年」較重;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 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 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 減刑之規定。是被告t○○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t○○,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⑵被告甲未○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甲未○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9至、 至、至、至部分,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條法關 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因此舊法法定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 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 合比較);附表一編號部分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如適用舊法之 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 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 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為高。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 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告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 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 雖未敘及告訴人f○○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匯款9 ,999元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 附表一編號),經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 領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額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 交予被告甲未○,惟上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 屬於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就被告甲未○ 自得逕予審判。附表一編號所示109年12月6日經被告t○○提 領之款項,並交付被告甲未○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所示109年12月7日之犯行,為同一案件,亦屬實質上 一罪,為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附表一編號部分係重複起 訴,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惟該部分事實,應 併於附表一編號審理。  ㈣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被告t○○、被告甲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 與t○○(涉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業經另 案判決確定)、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103年度台上字 第42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所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部分,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即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 重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對 於犯罪之罪數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t○○ 所為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 號1至3、9至、至、至、至、部分,在時間上可以 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自應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t○○、甲未○上開犯行,均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減刑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7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即臺中 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 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 )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為 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 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被告t○○之犯罪事實( 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本院之論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以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犯附 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部分事證明 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原判決第31頁第5行至第32頁第27 行),分別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判處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 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並無違誤,被告t○○、 甲未○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 量刑過輕,均係對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 任意指摘,其等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原判 決雖未說明不予併科罰金之理由,惟本院認論處上開有期徒 刑,已充分評價被告t○○、甲未○之罪責,爰由本院予以補充 敘明。  ㈡撤銷原審部分判決改判之說明:  ⒈原審認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 被告甲未○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部分,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就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1部分,均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被害人g○○)所示被告t○○、甲未○犯行 ,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相同,屬同一案件, 而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起訴效力所及,本案檢察官予以追 加起訴,係重複起訴,本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 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併予論罪,尚有未合(另詳後「 貳」所述)。  ⑵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所涉 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無法證明 ,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對被告t○○、被告甲未○ 論罪科刑,尚有未當(詳後「參」敘述)。  ⑶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原審未予詳究,認為非被告t○○提 領、交由被告甲未○上繳之款項,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  ⑷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比較新舊 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t○○、甲未○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業如前述,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且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經修正並將條次變更為第25條,本案應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之財物(詳後述), 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當。  ⑸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告甲未○ 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有上述不受理、無罪情形,所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編號1 所示部分,則應予論罪科刑,原判決未及審酌,就此部分犯 罪所得所為之沒收或未予沒收諭知,容有未合。  ⑹檢察官、被告t○○、甲未○就前揭重複起訴部分提起上訴;被 告t○○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就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上訴否認犯行;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 無罪不當,均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上開未及比較新舊法、 沒收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公 訴不受理及無罪部分詳後述);且原就被告t○○、甲未○所定 之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⒉爰就附表一編號、(本院撤銷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改判有罪 部分)審酌被告t○○、甲未○均非無勞動能力之人,竟不思循 正途謀取所需,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 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 騙,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交易秩序,僅因貪圖參與犯罪 之不法報酬,加入犯罪組織參與詐欺、洗錢等分工,致附表 一編號、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復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 實身分及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歪風,破 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顯見其等價值觀 念嚴重偏差,誠值非難;又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密,涉案人 數眾多,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 ,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之規模、 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 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皆鉅,自均不宜輕縱;參酌被告t○○坦承 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被告甲未○則於本院坦承附表一 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號犯行,其等未與被害人成 立調解或和解等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甲未○身為收水,相 較於僅負責從事提領贓款及取簿分工之被告t○○僅負責在車 手提領時擔任把風及交付車手提款卡而言,被告甲未○收取 領得之詐欺贓款後逐層上繳,涉案程度較深,所為關乎整體 詐欺犯罪計畫能否順暢運作,自應於量刑時反映其較重之犯 罪情節;另審酌被告t○○於本案係負責領取、轉交詐欺贓款 、領取存摺包裹之角色,非屬本案詐欺集團中對於全盤詐欺 行為握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成員,參與犯罪之程度、手段 、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等節與集團內其他上游成員容有差異; 兼衡被告甲未○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之前案 紀錄、被告t○○前有詐欺等之前案紀錄,均難認素行良好, 暨被告甲未○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因另案入監執行 前曾從事服務業、臨時工,月薪20,000元之經濟狀況,育有 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及手足,弟弟領有輕度身心 障礙證明,需要扶養母親及小孩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 卷㈠第163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之戶籍謄本、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臺中市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原審31卷㈢第82頁,本院卷三 第174頁);被告t○○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貨 運業(有在職證明書可參),月薪約40,000元之經濟狀況, 需要扶養中風之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卷㈢第82頁 ,本院卷三第174、176、2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又審酌本案被告t○○、甲未○侵害 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 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 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 評價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經查,被告t○○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車手約定報酬 為提領金額3%,收取金融帳戶部分是每次1,500元,我都有 拿到報酬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基此,被告t○○犯 如附表一編號、部分,所獲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 、備註欄所載),屬於被告t○○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 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t○○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甲未○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收水約定報酬為每 次收水300元至1,200元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以對 被告甲未○最有利之金額為每次300元計算,基此,被告甲未 ○於本案共計獲得7,200元之報酬(詳如附表五各編號「犯罪 所得」欄所載),屬於被告甲未○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 均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被告行為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應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屬義務沒收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此即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再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之規定(即過苛調節條款)以觀,所稱「宣告『前2條』之沒 收或追徵」,自包括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 (以上均含各該項之但書)規定之情形,是縱屬義務沒收之 物,並非立可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不宣 告沒收或酌減。故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犯人)與否 ,沒收之」之義務沒收,雖仍係強制適用,而非屬裁量適用 ,然其嚴苛性已經調節而趨和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20條之罪者,應優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有關沒收之特別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 之執行方式,始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 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 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查被告t○○、甲未○本案上開 提領、層轉來自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屬本案之洗錢標的,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然 上開款項全數轉交不詳之人,其等並不具管理、處分權能, 復審酌其2人於本案實亦係受指示而為,非居於主導詐欺、 洗錢犯罪之地位,並非最終獲利者,故綜合其犯罪情節、角 色、分工、獲利情形,認倘對被告t○○、甲未○宣告沒收及追 徵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臺中地檢署110偵字第25159、27900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因 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以同法第7條所列 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而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 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 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 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 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三、經查,被告t○○、甲未○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被害人g○○),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3665、17847、18556、22359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8月17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追加起訴書、臺 中地檢署110年8月17日中檢謀昃110偵22359字第1109078996 號函上原審法院收件章(原金訴號卷第7頁)在卷可稽。惟 檢察官復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以110年度偵字第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10月6日繫屬(110原金訴字第47號)。被 告t○○、甲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犯行,致同一被 害人g○○因同一詐欺原因匯入數筆款項至不同帳戶,為實質 上一罪,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 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 開規定,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 告甲未○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 分): 一、公訴意旨:  ㈠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略以:被告t○○、甲未○與「財 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 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 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 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 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 以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元至黃00之中信帳戶。旋由被告t○ ○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持黃00之提款卡, 提領60,000元、30,000元(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 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提領100,000元),復將提領所 得款項交付被告甲未○,由被告甲未○上繳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 三編號A)。  ㈡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23988、25159、27900、31474、36881號、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348、193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 示被告甲未○部分)略以:被告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被告t○○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之被害 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至附表三編號 B至J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被告t○○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後,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被告甲 未○後,由被告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B至J)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t○○、甲未○就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 一編號至、、、、)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三各該編號所 示之證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t○○、甲未○均否認涉有前述犯行,經查:  ㈠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110偵2448、2444 9、244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被告t○○固於警詢中坦承其於110年1月7日0時6分6秒、54秒 、同日0時8分36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 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100,000元及5,000元(即 附表一編號部分),並供稱:我於110年1月6日晚上11時30 分許,依照「小智」之人指示,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火車站 寄物站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小智」在通訊軟體Tele gram中告知提款卡密碼,隨後再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提領贓款,領完後在超商外將 提款卡隨意丟棄道路邊水溝內,我從中抽取5千元,再到忠 明南路和上租車公司租車,並於110年1月7日0時30分許,在 梅川東路與天津路口附近的梅川公園,將11萬元交給一個駕 駛「5088-ZG」黑色自小客車之男子等語(見偵10812卷第46 至47頁)。依被告t○○所述比照附表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 交易明細、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係於110年1月7日0時 6分至8分許,使用人頭帳戶為黃00之中信帳戶,提領被害人 R○○被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三編號A所示被害人酉○遭 詐騙後,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 ,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以自動櫃員存款30,000元 至黃00之中信帳戶,隨後於同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在 斗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中信銀行斗六分行遭提領60,00 0元、30,000元,有黃00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 地址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3至65頁)。附表三編號 A所示被害人酉○所匯款項遭提領之時間,在被告t○○提領附 表一編號所示金額之前,查卷內並無附表三編號A所示提領 時間之監視器影像,且無證據證明在斗六市使用黃00中信銀 行提款卡提領之人為被告t○○,附表一編號及提領之時間 ,已相距7小時,被告t○○所辯其於110年1月6日下午11時30 分許,在臺中火車站寄物站取得黃00中信銀行提款卡,再提 領附表一編號49所示款項等情,並非不可能,無從排除其可 信度,自應為有利被告t○○之認定,而認定被告t○○未參與附 表三編號A部分之犯行,自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未○有此部分收 水之犯行。  ㈡被告甲未○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110偵2448、24449、24450號追加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110偵23988號、110少連偵字第348號 追加起訴書、110偵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編號1、3、1 10年度偵字第31474、36881號追加起訴書、111少連偵字第1 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按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 ,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 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 。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 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 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 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自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 ,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殊不 能逕以共犯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 實之補強證據。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事前 有所謀議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 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惟共同正犯 間有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及有無參與分擔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1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⒉附表三編號B至J部分所示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係由 被告t○○提領,已據被告t○○供陳在卷,被告t○○固陳稱其所 提領款項,均交由被告甲未○上繳本案詐欺集團等語,然而 被告甲未○否認此節,自應有補強證據佐證被告t○○陳述,然 卷內無其他事證足以補強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 款項之時(即109年12月22、25日、110年1月5、6日),被 告t○○與被告甲未○間有何相關聯之證據,自不能僅憑被告t○ ○所為不利於被告甲未○之證述內容,為不利被告甲未○之認 定。又證人即少年葉○群於110年3月30日警詢中固證稱:於1 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5分許至同日晚間8時40分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長億店內,t○○領完之款項均 是交給甲未○,甲未○也是跟我們一起的,我會陪同t○○提領 款項,我們在Telegram有群組,群組內有「小智」、「至尊 」(即廖○豪)、t○○和我,甲未○是負責收水等語(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33至37頁)。少年葉○群上開證述,僅能證明被告t○○於110 年1月20日晚間8時許提領之款項,係交由被告甲未○上繳, 被告甲未○亦不否認此部分犯行,但仍無從藉以推論附表三 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之款項(即109年12月22、25日、 110年1月5、6日),均由被告甲未○收取。 五、本件檢察官就附表三編號A至J部分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 法,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t○○、甲 未○涉犯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亦難認被告甲未○有收取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至、、、、)部分所示款項,因認被告t○○、甲 未○此部分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此外,又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t○○、甲未○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洗錢或 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t○○、甲未○此部分犯罪 ,依法應為被告t○○、甲未○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丙、量刑上訴部分(被告t○○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 以外部分、被告甲未○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 、至、、、、以外部分、被告壬○○部分): 壹、新舊法比較: 一、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依前述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 告t○○、甲未○,被告t○○、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 用新法之規定,不再贅述。 二、被告壬○○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壬○○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 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 刑之規定。是被告壬○○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壬○○,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貳、刑加重或減輕事由之論述: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㈠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上開規定係 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犯行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t○○主觀上 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意即須證明被告t○○ 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查 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為年滿2 0歲之成年人,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知悉共犯陳○翰 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其 刑。  ⒉另被告壬○○係於00年00月00日生,於本案行為時尚未滿20歲 ,有被告壬○○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35卷㈠第 19頁)在卷可參,雖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惟該條 文係於112年1月1日施行,故本案被告壬○○於犯罪行為時, 依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係未成年人,自無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併此敘明。  ㈡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查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於本 案附表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均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 ,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甲未○知悉共犯葉○群、廖○ 豪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 其刑。 二、被告t○○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施,惟告訴人亥○○並未陷於錯誤,是被告t○○此部分所為,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t○○、甲未○、壬○○未繳回犯罪所得,均不符合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 自無適用之餘地。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就被告t○○部分,判決如附表四 編號1至、至、、、至、至、、、至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甲未○部分,判決如附表四編號4至 8、至、、、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壬○ ○部分,判處如附表四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 定應執行之刑,均已詳細敘述理由,顯已斟酌被告t○○、甲 未○、壬○○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 權,應屬適當。經核並無恣意濫用其權限,亦屬合法適當之 裁量。稽之本案卷內資料,原審量刑時,已將被告t○○、甲 未○、壬○○所犯洗錢部分在內之本案犯行,列入為審酌事由 ,即已符合刑罰裁量應充分評價之要求。至於其未及比較洗 錢防制法新舊法之適用,然於界定處斷刑範圍及判決結果尚 不生影響,尚難遽指為有評價過度之違法。故原審雖未及為 洗錢防制法新舊法之比較,然無礙於界定處斷刑範圍,亦不 影響判決量刑之結果,即無撤銷之必要。是被告t○○、甲未○ 就上開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檢察官以原審對被告3 人量刑過輕,請求從重量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定應執行刑:   因前述部分經上訴而撤銷,則原判決就被告t○○、甲未○所定 執行刑失所依附,故就上開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之有罪 部分所處之刑,審酌被告t○○、甲未○所犯均係於參與同一詐 欺集團所為,犯罪手法雷同,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 要求,並綜合斟酌其等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分別定如 主文第8、9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戊、被告t○○固請求安排調解,惟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未到庭,無從確認其等有無調解意願 ,是無必要安排調解事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謝孟芳追加起 訴,檢察官謝孟芳、翁逸玲、黃永福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提 起上訴,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被告t○○除編號、至、為全案上 訴,被告甲未○除編號1至3、9至、至、至、至、為全部 上訴外,其餘為量刑上訴;量刑上訴部分,為便於說明,仍列出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1 甲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10分許,佯裝係臉書賣家怪獸壓力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午○,佯稱:公司因遭電腦駭客入侵,致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以提領存入或匯款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7時56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午○109年12月29日、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96頁) ⒉甲午○報案相關資料: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被害報告書、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183頁、第187頁至第192頁、第196頁至第197頁、第199頁至第20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6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60,000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7分許9,003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4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41分許 51,000元 (註:左列甲午○第4筆匯款與甲乙○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2 甲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營地客服人員、渣打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乙○,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 2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乙○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⒉甲乙○報案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33頁至第235頁、第238頁、第240頁、第243頁、第247頁至第252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3 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營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有團體使用其中國信託帳號租借20臺露營車,需經其同意才能取消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4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7頁至第110頁) ⒉巳○○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12頁至第215頁、第217頁第220頁、第223頁、第229頁至第231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4 宙○○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53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宙○○,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27分許 49,989元 ⑴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2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4分許 15,000元 (註:左列宙○○2筆匯款與u○○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 35,012元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4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u○○,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重複下單,須依郵局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入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1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6 T○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佯裝係網路平臺賣家撥打電話予T○,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T○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3分許 3,98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8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7 甲己○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某時許,佯裝係昇恆昌免稅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己○,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信用卡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甲己○,致甲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0分許 29,963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48分許 24,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51分許 24,000元 8 n○○ (委託其父o○○報案,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訂單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許 6,998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9 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19分許,佯裝係雲門舞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辛○○,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6分許 33,200元 ⑶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7分許 50,000元 (註:左列辛○○2筆匯款與i○○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辛○○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18頁至第121頁) ⒉辛○○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15頁至第117頁、122頁至第124頁、第126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0分許 42,853元  i○○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佯裝係泰市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其先前在GOMAJI購買之餐券,因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6分許 49,98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i○○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⒉i○○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53頁、第15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7時39分許,佯裝係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X○○,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49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55分許 3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19,000元 ⑶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8分許 29,900元 (註:左列X○○、B○○匯款遭t○○分3次提領,追加起訴書附表提領順序有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X○○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98頁至第200頁) ⒉X○○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00卷第197、201頁至第204頁、第211頁至第215頁、少連偵257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29,985元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佯裝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要解除扣款,要求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 18,998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B○○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60頁至第162頁) ⒉B○○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900卷第159、163頁至第169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賣家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其疏失致重複下單2次,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宇○○,致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5分許 29,123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5分許 10,200元 (註:左列宇○○、宋○晨匯款遭t○○分2次提領,此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本院予以補充)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宇○○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72頁至第174頁) ⒉宇○○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71、176頁至第181頁、第184頁至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5分許 29,963元  宋○晨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宋○晨,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宋○晨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 11,087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宋○晨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⒉宋○晨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217頁至第223頁、233頁、第237頁、第243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系統操作疏失,恐會員資料遭駭客擷取,請其提供交易之匯豐銀行電話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逕予更正)。 林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郵局帳戶)、任00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許 30,000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19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2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明台高中停車場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京城銀行存摺影本、台南企銀金融卡照片(偵17847卷第52頁、第87頁、第90頁、第92頁至第96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⒎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花園城邦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申○○,佯稱:因系統異常,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 林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0分許 129,998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998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申○○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53頁至第59頁) ⒉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7頁、第121頁、第125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7分許 60,000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12分許,佯裝係翠峰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員工電腦操作失誤,要幫她取消VIP儲值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 林00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48分許 99,7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f○○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847卷第127頁至第136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22頁至第23頁、偵17847卷第44頁至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4頁、第206頁、偵13665卷第47頁至第4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2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7分許 19,705元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三信銀行大肚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7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 9,99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本次匯款)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6分許 1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市○○○○○○○○○○00000○○000○○○○○○路000號,經查該址應為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22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佳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10分許 49,989元  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34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未○○,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重複下訂住房訂單,要幫她取消避免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帳戶。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1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未○○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⒉未○○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未○○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37頁至第155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10,005元  甲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子○,佯稱:因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個資外洩,要幫其取消交易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0分許 99,986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4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子○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甲子○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畫面(偵13665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8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及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6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8分許 15,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5分許 5,000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前於露營網站訂購營地,取消未完成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8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3頁至第7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 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3分許,佯裝係希爾頓飯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因其前於飯店用餐有刷卡消費紀錄,因員工誤植為團體消費,希望協助為刷退動作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2分許 1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0分許 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子○○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9頁至第83頁) ⒉子○○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子○○永豐銀行存摺影本、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17847卷第181頁至第201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5分許 4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219日晚間9時59分許 40,000元  王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前某時許,偽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致電王0,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0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 邱○緣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邱○緣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許 49,98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7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玉山銀行中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王0109年12月24日、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3頁至第35頁、原金訴31卷㈡第359頁至第361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偵17547卷第59頁至第63頁) ⒋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10,0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3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白金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5分許 2,2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3分許 14,99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5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中工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 h○○(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h○○,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刷錯條碼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h○○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1分許 49,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4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h○○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5分許 19,000元 24 s○○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晚間6時28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網購訂單操作失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7分許 13,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s○○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 甲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店員撥打電話予甲申○,佯稱:有人疑似以其名義購買30個包包,若非其本人下單,要協助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申○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51頁至第57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6分許 7,012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8分許 7,000元 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1時59分許,佯裝係戊○○親友「薛蓁蓁」撥打電話予戊○○再以LINE與之聯繫,佯稱:因生意資金需求,向其借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 賴00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4分許 10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烏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戊○○110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戊○○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707卷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19頁至第123頁)   ⒊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戊○○匯出匯款憑證(偵18707卷第97頁至第101頁) ⒋被害人戊○○與暱稱「薛蓁蓁」對話紀錄4張(偵18707卷第95頁、屏他字242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⒌t○○110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46頁至第4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8707卷第75頁至第7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8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000元  D○○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5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D○○,佯稱:因公司購物作業系統更新,致誤刷10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63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分許 6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D○○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7分許 14,055元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0分許,佯裝係商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佯稱:因其有商品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7分許 13,131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M○○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甲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9分許,佯裝係情趣用品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誤設為經銷商致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 60,000元(註:左列甲卯○匯款與W○○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卯○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43頁至第49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許,佯裝係DRQQ商城購物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7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1頁至第55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48分許,佯裝係DR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丑○○,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39分許 12,345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42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丑○○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7頁至第6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3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臉書暱稱「李佳」互加LINE好友後聯繫,「李佳」並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寄給本案詐騙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大林路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左側2本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 600元(原帳戶內餘額)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另有1筆匯款時間、金額為109年12月18日下午6時30分匯款600元,並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提款600元,惟查銀行交易明細,並無上開該筆匯款紀錄,而係丘00之中信帳戶內之餘額,追加起訴書附表此部分為誤載)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丘00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之國泰帳戶) 33 甲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丑○,佯稱:因其購物時店員輸入錯誤,致誤刷多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入或轉帳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2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 27,985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7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5分許 29,985元 ⑴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31,700元 ⑵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2分許 27,9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上開2筆提領金額,分別誤載為29,800元、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因廠商輸入錯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0分許 29,98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899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N○○(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店家誤將其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5分許 29,986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H○○之國泰帳戶 109年(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16,00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 1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12,012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06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9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其收貨時簽錯單據,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42,123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2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4分許 2,1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0分許 20,862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分許 2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尚有1筆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17,000元,惟查該筆匯款依時間序、金額應係列在編號35N○○該次匯款16,009元項次下,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3分許,佯裝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其帳戶密碼外洩,要幫其查詢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K○○之新光帳戶。 K○○之新光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80,02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3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消費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癸○,佯稱:因系統錯誤,誤下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58分許 10,03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8時3分許 10,005元 (5元為跨行費用)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玉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營區老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因先前交易多扣1筆金額,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以網銀操作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29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1分許 3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31分許 49,986元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電腦作業錯誤,誤設為團體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 26,989元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8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張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00,佯稱:其信用卡有遭誤刷情形,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張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0分許 90,123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1分許 2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4分許 3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0元 ⑷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3分許 13,89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5分許 3,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17分許,佯裝係春秋會館按摩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資料,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38分許 28,128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123元,本院逕予更正)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0分許 20,005元 (註:左列v○○匯款與編號甲辛○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甲辛○(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綠果子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辛○,佯稱:因作業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退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13,013元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辛○110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391頁至第393頁) ⒉甲辛○報案相關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露營樂網站頁面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389頁、第395頁至第411頁) ⒊黃00之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3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⒌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2分許 3,005元  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00、翟00、賴00之郵局帳戶。 陳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0分許 149,986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8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黃○○110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16頁至第418頁) ⒉黃○○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413頁至第415頁、第419頁至第420頁、第422頁至第424頁、第426頁至第429頁) ⒊陳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⒋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⒌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⒍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9分許 60,0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1分許 23,000元 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6分許 99,78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7分許 19,800元 賴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9分許 24,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9分許 5,005元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4時5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其先前使用信用卡消費,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定多筆條碼,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翟00之中華郵政、中信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4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7分許 47,000元 (註:左列G○○3筆匯款與編號w○○第1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33頁至第437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244卷第431頁至第432頁、第438頁至第440頁、第445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⒌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5分許 20,03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4分許 7,030元 翟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37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43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疏失,誤設定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郵局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29,989元 左列w○○匯款與編號G○○第1至3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51頁至第453頁) ⒉w○○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244卷第449頁、第455頁至第469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8分許 18,07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9分許 1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O○○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O○○,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許 9,089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9,005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8日晚間8時20分許 10,005元 (註:左列O○○匯款與編號玄○○第1筆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O○○110年1月3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520頁至第521頁、第524頁至第527頁) ⒉O○○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10244卷第515頁至第519頁、第522頁至第523頁、第529頁、第531頁、第533頁至第534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玄○○,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勾選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中信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許 29,989元 同編號(註:左列玄○○匯款與編號O○○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玄○○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78頁至第479頁) ⒉玄○○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偵10244卷第471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2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39分許 10,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42分許 11,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1分許 70,118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7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5分許 60,3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9,000元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晚間9時35分許,佯裝係養生館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晚間11時56分許 79,738元 ⑴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凌晨0時8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梅川公園某處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3分許 30,128元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5,013元  c○○(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DR.情趣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誤植訂單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8時55分許 5,087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京華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詳如乙之參、無罪部分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 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1分許,佯裝係城邦書局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其先前購書時,因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8分許 7,09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2分許 7,1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榮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己○○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⒉己○○報案相關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159卷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40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第69頁至第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甲寅○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9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0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2分許 19,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分許 12,34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2,345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8分許 12,4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新繹旅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先前訂房時,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6,99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9分許匯款6,99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42頁至第144頁) ⒉甲○○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25159卷第141頁、第147頁至第1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5時2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潘朵拉飾品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因系統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自動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王秉州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 99,986元 ⑴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2分許 60,000元 ⑵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5分許 2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卯○○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67頁至第175頁) ⒉卯○○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資料(偵25159卷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9頁至第201頁) ⒊王秉州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49,893元  甲壬○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0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壬○,佯稱:因其先前消費時系統誤設將自動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3分許 8,01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6分許 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壬○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04頁至第206頁) ⒉甲壬○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159卷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1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改列編號,原判決此部分檢察官重複起訴,詳如乙之貳、公訴不受理所示。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城邦出版社社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員工操作疏失,需協助重新更改信用卡資料,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2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4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寅○○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49頁至第252頁) ⒉寅○○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偵25159卷第253頁至第2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第6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0,988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40分許 10,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佯裝係HUNDRESS均百韓飾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丁○,佯稱:因其先前訂購時,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6分許 17,912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丁○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59頁至第260頁) ⒉甲丁○報案相關資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5159卷第261頁至第264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C○○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4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C○○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65頁至第266頁) ⒉C○○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霧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267頁、第269頁至第27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至第50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8分許 4,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10時0分許 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Z○○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露營樂旗津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Z○○,佯稱:因其先前網路預定露營帳棚時誤設為預定多筆帳棚,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Z○○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存至或跨行轉入亥○○之新光銀行、合庫帳戶。 亥○○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 29,985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4分許 9,905元 ①提領:臺中市○○路0段00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亥○○之新光帳戶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Z○○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⒉Z○○報案相關資料:Z○○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11頁至第123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亥○○之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⒋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亥○○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⑷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 20,005元 ⑸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 19,005元 ①左列⑴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南屯分行      左列⑷⑸提領:臺中市○○區○○00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河店 ②收水:不詳地點         左列⑴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惠中店 左列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3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 29,12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時30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左列Z○○匯款與編號之E○○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之21,998元,合計遭t○○提領如下: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 11,005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其先前作業疏失,系統誤設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新光帳戶。 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0分許 29,963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4分許 1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F○○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霧峰分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5分許 12,996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7分許 13,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0分許 30,000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8分許 7,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3分許 17,000元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7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其先前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系統誤設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合庫帳戶。 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9分許 21,998元 提領情況詳見上開編號Z○○提領項次下 同左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 ⒈告訴人E○○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23170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⒉E○○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中華郵政儲金簿影本、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23170卷第121頁至第139頁)  ⒊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 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 I○○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友人朱允辰,佯稱:因下單疏失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經朱允辰告知m○○後,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 29,989元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5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m○○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⒉m○○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167頁至第174頁) ⒊王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酉○(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酉○,佯稱:先前交易帳號有問題,需停止轉帳功能,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分許 26,123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註:左列甲酉○匯款與編號號天○○匯款遭少年陳○翰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被害人甲酉○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⒉羅梓悠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81頁至第186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因下單疏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3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天○○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87頁至第191頁) ⒉天○○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01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7分許,佯裝係均百銀飾網路購物負責人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時,員工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15分許 15,43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4分許 15,5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戌○○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⒉戌○○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花王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丙○,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薛維仲之中信帳戶及楊00之郵局帳戶。 薛維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薛維仲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1分許 3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 1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⒉甲丙○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21頁、第225頁) ⒊薛維仲之中信帳戶、楊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19頁、第59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99頁至第11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7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20分許 49,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3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2月18日晚間8時27分許 21,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9分許 2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0分許 1,000元 ⑶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8分許 1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誤載為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匯款1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敦化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楊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1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4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甲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55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庚○,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錯誤,將直接從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1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庚○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27頁至第231頁) ⒉甲庚○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33頁至第237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3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員工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7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0分許 2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y○○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⒉y○○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43頁至第249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9頁至第12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佯裝係西堤牛排財務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因系統異常,致其有1筆信用卡疑遭盜刷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4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7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證人張素貞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51頁至第255頁)(張素貞係由被害人辰○○請託到案供述) ⒉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59頁、第271頁至第272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HUNDRESS網拍業者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乙○○,佯稱:因訂單誤植,誤設為批貨單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2分許 4,08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4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73頁至第279頁) ⒉乙○○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85頁至第293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彰化市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至1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7分許 100元 (本次提領贓款部分含先前詐欺未領取之餘款)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S○○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先前訂單誤設為團體訂單,將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9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14分許 15,996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1分許 6,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9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先前刷卡要退刷需確認個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7分許 99,789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8分許 39,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5分許 18,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誤刷11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1分許 34,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4分許 2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1、6-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7分許 11,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3,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l○○匯款與編號號J○○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0分許 20,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3分許 1,985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4分許 21,2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6分許 2,005元 (註:上開l○○匯款第2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 J○○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5分許,佯裝係昇恆昌宅配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J○○,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下單,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3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J○○匯款與編號號l○○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6分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甲○,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7分許 3,099元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3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0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佯裝係DRQQ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辰○,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將其誤設為批發商,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曾00之中信帳戶。 曾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00之中信帳戶)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6分許 49,989元 ⑵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8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18分許 47,018元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44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22分許 4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統一超商大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下午5時55分許,佯裝係新竹漫步天湖露營區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x○○,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3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2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2分許 28,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8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9分許 39,9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8分許 2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1、10-2、10-3(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1分許 29,98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x○○匯款與編號號甲巳○之27,01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19,12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2分許 11,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甲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0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巳○,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設為團購名單誤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 27,01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甲巳○匯款與編號號x○○前開29,98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其先前刷卡購物,因系統異常致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分許 16,723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6分許 5,5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分許 16,00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12-1、12-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13,01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9分許 7,0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1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先前訂單,因遭人冒簽成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49,897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13,013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13-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49,897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7分許 22,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7,01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4分許 17,6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 k○○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為酵素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k○○佯稱:因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於右揭①時間,將右列款項使用自動櫃員機存款至z○○之中信帳戶。z○○於②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張00申設之中信帳戶。 z○○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z○○之中信帳戶)、張00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①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②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7分許 89,081元(連同上開金額) 110年1月13日凌晨0時19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展館門市)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車手)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k○○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k○○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k○○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偵23348卷第47頁至第56頁) ⒊z○○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3348卷第64頁,本院卷二第107頁、第109頁) ⒋張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37頁) ⒍t○○110年3月9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4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⒎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⒏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1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附表二:被告t○○任取簿手之犯罪事實(被害人遭詐交付帳戶部分 ,為便於說明,仍列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編號2不在上訴範圍,其餘均為量刑上訴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遭詐騙寄送之帳戶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取簿手 報告警局 備註 1 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刊登小額借款廣告,丙○○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mh770330」互加好友後聯繫,向其佯稱:若要辦理借貸,需提供土地銀行帳戶金融卡供借貸匯款,並以確認是否能正常使用要其以LINE提供金融卡密碼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3日晚間10時5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欣佳和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華門市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丙○○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之土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2時55分許,前往統一超商逢華門市領取包裹,再依指示放置於臺中市○區○○街00號寄物櫃內,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回使用。 t○○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Rong」互加好友後聯繫,「李佳Rong」向其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右列2本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並提供提款卡密碼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凌晨1時18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領取包裹。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誤載領取時間為「109年12月19日凌晨1時18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t○○ (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確定,原審為免訴判決,不在上訴範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丘00之國泰帳戶 3 邱○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晚間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包裝工作廣告,邱○緣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茹茹」、「財務純」互加好友後聯繫,「茹茹」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邱○緣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晟寶門市寄送右列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隆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邱○緣之郵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太隆門市領取包裹。 t○○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4 j○○(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初,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j○○女友瀏覽後即告知j○○,j○○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WX927」互加好友後聯繫,「WX927」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1個帳戶有5,000元補償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合庫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j○○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土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合庫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U○○○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招兼職*梁」互加好友後聯繫,「招兼職*梁」向其佯稱:工作發工資時需要寄送銀行存摺、提款卡供匯薪資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66之1號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U○○○之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帳號均詳卷)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25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6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q○○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晴」互加好友後聯繫,「阿晴」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正達門市寄送右列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0街0號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q○○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3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7 K○○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K○○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佩紋」互加好友後聯繫,「蔡佩紋」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薪資匯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專門市寄送右列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興生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K○○之新光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興生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8 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貸款廣告,亥○○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湘珮」互加好友後聯繫,「胡湘珮」向其佯稱:需交付帳戶供公司會計檢查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月2日晚間9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車站8號倉庫、110年1月4日下午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將其右列之國泰帳戶、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寄放於該2處置物櫃內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亥○○之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光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包裹;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9 甲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前中午12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小額借款廣告,甲寅○瀏覽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阿SA」)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聯繫,「阿SA」向其佯稱:欲小額借款需提供銀行提款卡經審核後方能撥款云云,致甲寅○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玻門市寄送右列玉山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軟體門市,嗣後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甲寅○之玉山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駕駛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軟體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1號) 附表三:本院改判無罪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告t○○為編號A部分;被告甲未○為編號A至J部分     (原判決附表三無罪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A 酉○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6日下午5時41分許 3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 提領10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酉○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10812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⒉酉○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812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 ⒊黃00之中信帳戶之轉帳交易明細(偵10812卷第6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 30,000元 B 地○○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C Q○○(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D P○○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E a○○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F 丁○○(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G 癸○○(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H I○○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I r○○(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J S○○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附表四:被告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犯罪所得就被告t○○部分均是以被害人匯款金額計算,單位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犯罪所得就被告壬○○部分均是以單日300元計算) 1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8,962元×3%=3,568元 2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123元×3%=663元 3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99元×3%=119元 4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5,001元×3%=2,550元 5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3%=900元 6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80元×3%=119元 7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3,948元×3%=2,518元 8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98元×3%=209元 9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2,840元×3%=2,78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972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998元×3%=56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086元×3%=1,77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87元×3%=33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985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9,998元×3%=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9,755元×3%=9,2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9,986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8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004元×3%=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208元×3%=2,61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000元×3%=1,4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00元×3%=39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999元×3%=1,1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0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4,018元×3%=1,92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131元×3%=39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6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45元×3%=370元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879元×3%=3,44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87元×3%=152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無罪,詳如主文第5、6項所示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2,123元×3%=663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702元×3%=1,371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39,566元×3%=1,186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99,987元×3%=5,9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678元×3%=1,3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9,433元×3%=3,58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93元×3%=2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9,879元×3%=4,49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10元×3%=240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如主文第4項所示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977元×3%=1,82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912元×3%=53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082元×3%=4,772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959元×3%=2,69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98元×3%=65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99,025元×3%=2,970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5,947元×3%=478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0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t○○部分:179,347元×3%=5,380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9,987元×3%=8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2,222元×3%=666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部分:49,987元×3%=1,4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4,089元×3%=122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44,959元×3%=4,31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3,456元×3%=70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983元×3%=1,97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8,912元×3%=4,1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188元×3%=3,66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974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99元×3%=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6,992元×3%=4,4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8,050元×3%=7,741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017元×3%=81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266元×3%=1,2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779元×3%=3,683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985元×3%=899元 附表五:被告甲未○之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備註 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1日於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收水 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4日在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6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7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收水 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某處收水 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路郵局旁停車場收水 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6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收水 9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臺中市大里區環中路6段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8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全家便利商店新時代店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4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6日在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中興大學門口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1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2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附表六:被告t○○、甲未○之車行紀錄比對 編號 附表一 編號 當日最後 提領時間 附表一所列收水地點 t○○(車手)車牌及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甲未○(收水)5088-ZG 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1 1至3 109.12.29 晚間8時37分許 臺中市南區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RCY-5083 晚間10時31分 崇德路、大豐路(P248) 晚間10:02 崇德路、崇德六路、崇德五路(P257) 2 9至 、 110.1.19 晚間9時30分許 110.1.19 2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000-0000 晚間10:36至 晚間10:41 天津路、梅川東路口、青島西街(P323-324) 晚間10:15 至晚間10:49 青島路、天津路、梅川東路口(P308) 3 、、、 109.12.27 下午3:34霧峰至109.12.28 0時8分許 明台高中停車場(臺中市○○區○○路00號) RCY-5083 12月27日下午3:30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53) 12月28日0:18-36 烏日區新興路、五光路、光德路(P261) 12月27日下午4:15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62) 12月28日0:57 烏日區五光路、復光五巷口(P261) 4  109.12.28 0時22分許 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同上烏日區 同上烏日區 5 至 109.12.28 晚間7時59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RCY-5083 晚間7:11至下午8:27在工業區內 晚間8:28河南路、青海路口(P249) 晚間7:42中港路、工業區1路、20:29河南路、青海路口(P259) 6  109.12.24 晚間10時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000-0000 領款後租車 12月24日租車 晚間11:15(P229、241) 晚間10:34中工三路、天佑街口(P208)-在工業區 7  110.1.6 中午12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烏日分行)附近巷子 步行 下午1:05烏日區烏日里麻園溪西路口(中山路1段、2段路口,靠近玄提領地點) (P143) 8 至 110.1.14 下午5時42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西屯河南路、福星路 000-0000 下午6:11文昌東一街口、天津路(P332) 下午6:22 文昌東一街、漢口路 (P315) 9 至 110.1.8 下午6時8分起至下午8 時42分許 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RCY-5083 下午1:59至晚間午9:01 均在大里區中 興路、東榮路 、益民路等 (P197) 下午5:15至晚間8:20均在大里區中興路、東榮路、益民路等 (P201) 10 至 至 109.12.26 晚間7時22分至晚間10 時0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中路、三民路 000-0000 12月26日晚間7:28至12月27日 0:37 在豐原區 (P237) 12月26日下午7:33至晚間10:00在豐原區 (P235)

2025-02-19

TCHM-113-原金上訴-70-20250219-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0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2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3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4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5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6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坤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長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晨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百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35、36、37、38、39、40、41、43、44 、47號、110年度訴字第1551、155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29、1 05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 3900、13665、17847、18556、22359、17547、22361、18707、1 6930、22360、24448、24449、24450、23988、23348、26711、2 5159、27900、25145、23170、14945、9181、31474、36881、11 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40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及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110年度偵字第314 7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937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同署113年度偵 字第5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附表三編號1所示t○○、甲未○ 部分、其附表四編號至、、、、所示甲未○部分暨就t○○、 甲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其主文第3項甲未○沒收部分,均撤銷 。 t○○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 之刑及沒收。 甲未○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 示之刑。 t○○、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t○○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無罪。 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所示部分無罪 。 其他上訴駁回。 t○○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甲未○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甲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甲、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上訴人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 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 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爰配合修正,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且該條第2項 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 ,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原 判決有罪部分之量刑及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上 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t○○、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是被告t○○、甲未○、壬○○經原審 判決免訴、公訴不受理、或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另 為免訴諭知部分及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3、4無罪部分,均 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  ㈠被告t○○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即附表四編號、 、、至)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 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122、123、171頁)。檢察官就被告t○○有 罪部分係針對量刑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原判決無 罪部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t○○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即附表四編號、、、至)、附表三編 號1部分,為全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t○○之 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 審理範圍)。  ㈡被告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即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至、、、 、)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以外之 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181、182、231頁)。檢察官就被告甲未○有罪部 分,係針對量刑部分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 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甲未○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即附表四編號1至3、9 至、至、至、、、、)、附表三編號1部分,為全 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甲未○之量刑妥適與 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  ㈢檢察官明示針對被告壬○○部分,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是關於被告壬○○,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 理,至於被告壬○○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沒收部 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 乙、全部上訴: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t○○、甲未○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壬○○自109年11月間 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 暱稱「財源廣進」「小智」「別問」、少年陳○翰、葉○群、 廖○豪所屬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係以3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欺, 且將詐欺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 ,由車手提領後繳回車手頭,再由車手頭上繳回集團上手, 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而組成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甲未○負責向 本案詐欺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 俗稱「收水」),t○○、少年陳○翰則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 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t○○同時負責取得本案 詐欺集團向持有金融帳戶之被害人詐得而郵寄或以其他不法 方式取得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再依指示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車手提領贓款(俗稱「取簿手」)角色(t○○涉犯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甲未○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即附表一編號部分 ,為量刑上訴),壬○○、少年葉○群、廖○豪擔任車手提領時 在旁把風之角色,t○○擔任車手可賺取提領金額3%、取簿手 部分則是單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甲未○以此方 式可獲得單次300元至1,200元之報酬,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t○○、甲未○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洗 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 頭帳戶後,再由t○○(t○○涉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涉犯加 重詐欺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案審判範圍)持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所交付之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甲未○後 ,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 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前開部分 ,t○○除附表一編號外,其餘為量刑上訴)。  ㈡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人,使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 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t○○持附表二 編號8所示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 ○○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 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 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以此 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㈢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F○○,致F○○陷於 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 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後,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㈣t○○、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 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 方式,詐騙k○○,致k○○陷於錯誤,以自動櫃臺機存款至附表 一編號所示z○○(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人頭帳戶 ,z○○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張00之人頭帳戶 ,由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在附表一編號所示地點交付 甲未○,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 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t○○、甲未○及被告甲未○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 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 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t○○坦承有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 號至所示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並非由 我提領,與我無關云云;被告甲未○則對於附表一編號所示 犯行,坦承不諱,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擔任收水云云。  ㈡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業據被告t○○、甲未○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被告t○○另坦承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並有如附表 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被告t○○ 、甲未○犯行可以認定。  ㈢被告t○○固否認有附表一編號至之犯行,被告甲未○否認有 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之犯行,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 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 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所示帳戶,隨即提款一空等情,已據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於 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   ⒉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部分:   依被告t○○雖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非由其提領云云 。但查,被告t○○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 角色,且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Z○○、F○○、E○○於遭 詐騙後,分別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銀戶、合庫 帳戶,而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由亥○ ○置放於臺中車站8號倉庫、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 鹿店內之置物櫃內,再由被告t○○依「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指示,分別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 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等節, 為被告t○○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9921卷第25至27頁), 核與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25145卷第33頁),並有 亥○○寄放、被告t○○取卡過程監視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參( 見偵9921卷第55至63頁,偵23170卷第31至37頁),堪認被 告t○○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之取簿手無誤。而依一般 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 打電話或傳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取簿 手或車手拿取、轉發、交回金融帳戶資料、提領詐欺贓款暨 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 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 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被告t○○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後,雖無證據證明其曾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且未必 確知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實施詐騙之細節,然被告t○ ○所收取之亥○○新光銀戶、合庫帳戶,屬本案詐欺集團為附 表一編號至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所為顯 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歷 程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犯罪目的,自應就其他共犯行為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t○○自應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結果共同負責,所辯 自不足採信。  ⒊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t○○於警詢、偵查中迭稱: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 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角色,所提領之款項自109年12月21日 起交由被告甲未○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交水地點係在提款地 點附近等語(見偵9378卷第119至121頁,偵9673卷第85至88 頁,少連偵282卷第367至373頁,偵13900卷第271至277頁, 少連偵129卷第371至373頁,少連偵257卷第183至187頁,偵 31474卷第141至143頁,少連偵193卷第145至151頁,原審31 卷㈡第471至495頁),其並陳稱:甲未○收水時都是駕駛5088 -ZG號自用小客車等語(見少連偵282卷第343至347頁)。而 被告甲未○確向證人陳芊羽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已據證人陳芊羽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19300卷第71 至74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2卷第141頁) 在卷可參,參酌證人即被告t○○與被告甲未○係因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而認識,均無任何過節或仇隙,且已經自白本案部分 犯行,自無故意虛構、誇大事實,誣陷被告甲未○之必要, 因此,證人即被告t○○上開證詞,已有可信之處。  ⑵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 間、地點提款時,曾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 0-0000號等自用小客車或以步行方式抵達,為其供陳在卷, 並有租賃合約、客戶資料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 2卷第193至195、133至137、243至245、277至279頁)、車 行資料(見偵10812卷第248、323至324、253、261、249、2 29、241、332、197、237頁)在卷可參,經比對被告甲未○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及各該提領 地點(見偵10812卷第257、308、262、261、259、208、143 、315、201、235頁),被告t○○所在位置與甲未○行駛路線 互有重疊(詳如附表六所示),與提款地點有關連性,足以 補強證人即被告t○○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足認被告甲未○確 於被告t○○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所示金額後,負責收水之角色,被告甲未○所辯,不足採信 。  ㈣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 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 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 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 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 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 ○、甲未○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 犯意共同參與,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被告t○○、甲未○ 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雖未必直接聯絡,然依上揭說明 ,被告t○○、甲未○就前述犯行自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負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及所示之犯行, 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及所示犯行,可以認定,均依法論科。  四、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 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1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查:  ⑴被告t○○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 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為 「5年」較重;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 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 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 減刑之規定。是被告t○○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t○○,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⑵被告甲未○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甲未○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9至、 至、至、至部分,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條法關 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因此舊法法定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 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 合比較);附表一編號部分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如適用舊法之 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 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 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為高。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 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告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 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 雖未敘及告訴人f○○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匯款9 ,999元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 附表一編號),經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 領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額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 交予被告甲未○,惟上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 屬於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就被告甲未○ 自得逕予審判。附表一編號所示109年12月6日經被告t○○提 領之款項,並交付被告甲未○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所示109年12月7日之犯行,為同一案件,亦屬實質上 一罪,為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附表一編號部分係重複起 訴,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惟該部分事實,應 併於附表一編號審理。  ㈣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被告t○○、被告甲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 與t○○(涉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業經另 案判決確定)、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103年度台上字 第42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所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部分,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即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 重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對 於犯罪之罪數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t○○ 所為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 號1至3、9至、至、至、至、部分,在時間上可以 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自應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t○○、甲未○上開犯行,均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減刑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7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即臺中 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 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 )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為 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 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被告t○○之犯罪事實( 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本院之論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以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犯附 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部分事證明 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原判決第31頁第5行至第32頁第27 行),分別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判處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 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並無違誤,被告t○○、 甲未○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 量刑過輕,均係對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 任意指摘,其等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原判 決雖未說明不予併科罰金之理由,惟本院認論處上開有期徒 刑,已充分評價被告t○○、甲未○之罪責,爰由本院予以補充 敘明。  ㈡撤銷原審部分判決改判之說明:  ⒈原審認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 被告甲未○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部分,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就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1部分,均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被害人g○○)所示被告t○○、甲未○犯行 ,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相同,屬同一案件, 而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起訴效力所及,本案檢察官予以追 加起訴,係重複起訴,本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 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併予論罪,尚有未合(另詳後「 貳」所述)。  ⑵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所涉 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無法證明 ,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對被告t○○、被告甲未○ 論罪科刑,尚有未當(詳後「參」敘述)。  ⑶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原審未予詳究,認為非被告t○○提 領、交由被告甲未○上繳之款項,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  ⑷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比較新舊 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t○○、甲未○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業如前述,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且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經修正並將條次變更為第25條,本案應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之財物(詳後述), 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當。  ⑸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告甲未○ 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有上述不受理、無罪情形,所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編號1 所示部分,則應予論罪科刑,原判決未及審酌,就此部分犯 罪所得所為之沒收或未予沒收諭知,容有未合。  ⑹檢察官、被告t○○、甲未○就前揭重複起訴部分提起上訴;被 告t○○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就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上訴否認犯行;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 無罪不當,均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上開未及比較新舊法、 沒收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公 訴不受理及無罪部分詳後述);且原就被告t○○、甲未○所定 之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⒉爰就附表一編號、(本院撤銷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改判有罪 部分)審酌被告t○○、甲未○均非無勞動能力之人,竟不思循 正途謀取所需,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 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 騙,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交易秩序,僅因貪圖參與犯罪 之不法報酬,加入犯罪組織參與詐欺、洗錢等分工,致附表 一編號、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復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 實身分及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歪風,破 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顯見其等價值觀 念嚴重偏差,誠值非難;又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密,涉案人 數眾多,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 ,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之規模、 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 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皆鉅,自均不宜輕縱;參酌被告t○○坦承 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被告甲未○則於本院坦承附表一 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號犯行,其等未與被害人成 立調解或和解等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甲未○身為收水,相 較於僅負責從事提領贓款及取簿分工之被告t○○僅負責在車 手提領時擔任把風及交付車手提款卡而言,被告甲未○收取 領得之詐欺贓款後逐層上繳,涉案程度較深,所為關乎整體 詐欺犯罪計畫能否順暢運作,自應於量刑時反映其較重之犯 罪情節;另審酌被告t○○於本案係負責領取、轉交詐欺贓款 、領取存摺包裹之角色,非屬本案詐欺集團中對於全盤詐欺 行為握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成員,參與犯罪之程度、手段 、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等節與集團內其他上游成員容有差異; 兼衡被告甲未○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之前案 紀錄、被告t○○前有詐欺等之前案紀錄,均難認素行良好, 暨被告甲未○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因另案入監執行 前曾從事服務業、臨時工,月薪20,000元之經濟狀況,育有 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及手足,弟弟領有輕度身心 障礙證明,需要扶養母親及小孩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 卷㈠第163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之戶籍謄本、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臺中市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原審31卷㈢第82頁,本院卷三 第174頁);被告t○○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貨 運業(有在職證明書可參),月薪約40,000元之經濟狀況, 需要扶養中風之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卷㈢第82頁 ,本院卷三第174、176、2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又審酌本案被告t○○、甲未○侵害 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 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 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 評價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經查,被告t○○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車手約定報酬 為提領金額3%,收取金融帳戶部分是每次1,500元,我都有 拿到報酬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基此,被告t○○犯 如附表一編號、部分,所獲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 、備註欄所載),屬於被告t○○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 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t○○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甲未○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收水約定報酬為每 次收水300元至1,200元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以對 被告甲未○最有利之金額為每次300元計算,基此,被告甲未 ○於本案共計獲得7,200元之報酬(詳如附表五各編號「犯罪 所得」欄所載),屬於被告甲未○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 均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被告行為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應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屬義務沒收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此即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再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之規定(即過苛調節條款)以觀,所稱「宣告『前2條』之沒 收或追徵」,自包括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 (以上均含各該項之但書)規定之情形,是縱屬義務沒收之 物,並非立可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不宣 告沒收或酌減。故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犯人)與否 ,沒收之」之義務沒收,雖仍係強制適用,而非屬裁量適用 ,然其嚴苛性已經調節而趨和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20條之罪者,應優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有關沒收之特別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 之執行方式,始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 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 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查被告t○○、甲未○本案上開 提領、層轉來自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屬本案之洗錢標的,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然 上開款項全數轉交不詳之人,其等並不具管理、處分權能, 復審酌其2人於本案實亦係受指示而為,非居於主導詐欺、 洗錢犯罪之地位,並非最終獲利者,故綜合其犯罪情節、角 色、分工、獲利情形,認倘對被告t○○、甲未○宣告沒收及追 徵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臺中地檢署110偵字第25159、27900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因 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以同法第7條所列 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而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 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 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 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 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三、經查,被告t○○、甲未○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被害人g○○),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3665、17847、18556、22359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8月17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追加起訴書、臺 中地檢署110年8月17日中檢謀昃110偵22359字第1109078996 號函上原審法院收件章(原金訴號卷第7頁)在卷可稽。惟 檢察官復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以110年度偵字第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10月6日繫屬(110原金訴字第47號)。被 告t○○、甲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犯行,致同一被 害人g○○因同一詐欺原因匯入數筆款項至不同帳戶,為實質 上一罪,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 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 開規定,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 告甲未○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 分): 一、公訴意旨:  ㈠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略以:被告t○○、甲未○與「財 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 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 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 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 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 以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元至黃00之中信帳戶。旋由被告t○ ○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持黃00之提款卡, 提領60,000元、30,000元(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 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提領100,000元),復將提領所 得款項交付被告甲未○,由被告甲未○上繳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 三編號A)。  ㈡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23988、25159、27900、31474、36881號、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348、193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 示被告甲未○部分)略以:被告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被告t○○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之被害 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至附表三編號 B至J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被告t○○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後,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被告甲 未○後,由被告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B至J)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t○○、甲未○就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 一編號至、、、、)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三各該編號所 示之證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t○○、甲未○均否認涉有前述犯行,經查:  ㈠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110偵2448、2444 9、244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被告t○○固於警詢中坦承其於110年1月7日0時6分6秒、54秒 、同日0時8分36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 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100,000元及5,000元(即 附表一編號部分),並供稱:我於110年1月6日晚上11時30 分許,依照「小智」之人指示,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火車站 寄物站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小智」在通訊軟體Tele gram中告知提款卡密碼,隨後再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提領贓款,領完後在超商外將 提款卡隨意丟棄道路邊水溝內,我從中抽取5千元,再到忠 明南路和上租車公司租車,並於110年1月7日0時30分許,在 梅川東路與天津路口附近的梅川公園,將11萬元交給一個駕 駛「5088-ZG」黑色自小客車之男子等語(見偵10812卷第46 至47頁)。依被告t○○所述比照附表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 交易明細、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係於110年1月7日0時 6分至8分許,使用人頭帳戶為黃00之中信帳戶,提領被害人 R○○被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三編號A所示被害人酉○遭 詐騙後,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 ,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以自動櫃員存款30,000元 至黃00之中信帳戶,隨後於同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在 斗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中信銀行斗六分行遭提領60,00 0元、30,000元,有黃00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 地址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3至65頁)。附表三編號 A所示被害人酉○所匯款項遭提領之時間,在被告t○○提領附 表一編號所示金額之前,查卷內並無附表三編號A所示提領 時間之監視器影像,且無證據證明在斗六市使用黃00中信銀 行提款卡提領之人為被告t○○,附表一編號及提領之時間 ,已相距7小時,被告t○○所辯其於110年1月6日下午11時30 分許,在臺中火車站寄物站取得黃00中信銀行提款卡,再提 領附表一編號49所示款項等情,並非不可能,無從排除其可 信度,自應為有利被告t○○之認定,而認定被告t○○未參與附 表三編號A部分之犯行,自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未○有此部分收 水之犯行。  ㈡被告甲未○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110偵2448、24449、24450號追加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110偵23988號、110少連偵字第348號 追加起訴書、110偵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編號1、3、1 10年度偵字第31474、36881號追加起訴書、111少連偵字第1 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按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 ,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 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 。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 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 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 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自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 ,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殊不 能逕以共犯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 實之補強證據。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事前 有所謀議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 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惟共同正犯 間有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及有無參與分擔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1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⒉附表三編號B至J部分所示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係由 被告t○○提領,已據被告t○○供陳在卷,被告t○○固陳稱其所 提領款項,均交由被告甲未○上繳本案詐欺集團等語,然而 被告甲未○否認此節,自應有補強證據佐證被告t○○陳述,然 卷內無其他事證足以補強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 款項之時(即109年12月22、25日、110年1月5、6日),被 告t○○與被告甲未○間有何相關聯之證據,自不能僅憑被告t○ ○所為不利於被告甲未○之證述內容,為不利被告甲未○之認 定。又證人即少年葉○群於110年3月30日警詢中固證稱:於1 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5分許至同日晚間8時40分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長億店內,t○○領完之款項均 是交給甲未○,甲未○也是跟我們一起的,我會陪同t○○提領 款項,我們在Telegram有群組,群組內有「小智」、「至尊 」(即廖○豪)、t○○和我,甲未○是負責收水等語(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33至37頁)。少年葉○群上開證述,僅能證明被告t○○於110 年1月20日晚間8時許提領之款項,係交由被告甲未○上繳, 被告甲未○亦不否認此部分犯行,但仍無從藉以推論附表三 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之款項(即109年12月22、25日、 110年1月5、6日),均由被告甲未○收取。 五、本件檢察官就附表三編號A至J部分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 法,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t○○、甲 未○涉犯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亦難認被告甲未○有收取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至、、、、)部分所示款項,因認被告t○○、甲 未○此部分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此外,又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t○○、甲未○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洗錢或 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t○○、甲未○此部分犯罪 ,依法應為被告t○○、甲未○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丙、量刑上訴部分(被告t○○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 以外部分、被告甲未○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 、至、、、、以外部分、被告壬○○部分): 壹、新舊法比較: 一、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依前述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 告t○○、甲未○,被告t○○、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 用新法之規定,不再贅述。 二、被告壬○○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壬○○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 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 刑之規定。是被告壬○○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壬○○,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貳、刑加重或減輕事由之論述: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㈠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上開規定係 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犯行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t○○主觀上 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意即須證明被告t○○ 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查 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為年滿2 0歲之成年人,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知悉共犯陳○翰 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其 刑。  ⒉另被告壬○○係於00年00月00日生,於本案行為時尚未滿20歲 ,有被告壬○○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35卷㈠第 19頁)在卷可參,雖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惟該條 文係於112年1月1日施行,故本案被告壬○○於犯罪行為時, 依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係未成年人,自無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併此敘明。  ㈡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查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於本 案附表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均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 ,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甲未○知悉共犯葉○群、廖○ 豪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 其刑。 二、被告t○○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施,惟告訴人亥○○並未陷於錯誤,是被告t○○此部分所為,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t○○、甲未○、壬○○未繳回犯罪所得,均不符合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 自無適用之餘地。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就被告t○○部分,判決如附表四 編號1至、至、、、至、至、、、至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甲未○部分,判決如附表四編號4至 8、至、、、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壬○ ○部分,判處如附表四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 定應執行之刑,均已詳細敘述理由,顯已斟酌被告t○○、甲 未○、壬○○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 權,應屬適當。經核並無恣意濫用其權限,亦屬合法適當之 裁量。稽之本案卷內資料,原審量刑時,已將被告t○○、甲 未○、壬○○所犯洗錢部分在內之本案犯行,列入為審酌事由 ,即已符合刑罰裁量應充分評價之要求。至於其未及比較洗 錢防制法新舊法之適用,然於界定處斷刑範圍及判決結果尚 不生影響,尚難遽指為有評價過度之違法。故原審雖未及為 洗錢防制法新舊法之比較,然無礙於界定處斷刑範圍,亦不 影響判決量刑之結果,即無撤銷之必要。是被告t○○、甲未○ 就上開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檢察官以原審對被告3 人量刑過輕,請求從重量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定應執行刑:   因前述部分經上訴而撤銷,則原判決就被告t○○、甲未○所定 執行刑失所依附,故就上開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之有罪 部分所處之刑,審酌被告t○○、甲未○所犯均係於參與同一詐 欺集團所為,犯罪手法雷同,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 要求,並綜合斟酌其等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分別定如 主文第8、9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戊、被告t○○固請求安排調解,惟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未到庭,無從確認其等有無調解意願 ,是無必要安排調解事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謝孟芳追加起 訴,檢察官謝孟芳、翁逸玲、黃永福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提 起上訴,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被告t○○除編號、至、為全案上 訴,被告甲未○除編號1至3、9至、至、至、至、為全部 上訴外,其餘為量刑上訴;量刑上訴部分,為便於說明,仍列出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1 甲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10分許,佯裝係臉書賣家怪獸壓力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午○,佯稱:公司因遭電腦駭客入侵,致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以提領存入或匯款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7時56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午○109年12月29日、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96頁) ⒉甲午○報案相關資料: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被害報告書、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183頁、第187頁至第192頁、第196頁至第197頁、第199頁至第20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6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60,000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7分許9,003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4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41分許 51,000元 (註:左列甲午○第4筆匯款與甲乙○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2 甲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營地客服人員、渣打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乙○,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 2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乙○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⒉甲乙○報案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33頁至第235頁、第238頁、第240頁、第243頁、第247頁至第252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3 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營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有團體使用其中國信託帳號租借20臺露營車,需經其同意才能取消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4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7頁至第110頁) ⒉巳○○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12頁至第215頁、第217頁第220頁、第223頁、第229頁至第231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4 宙○○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53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宙○○,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27分許 49,989元 ⑴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2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4分許 15,000元 (註:左列宙○○2筆匯款與u○○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 35,012元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4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u○○,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重複下單,須依郵局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入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1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6 T○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佯裝係網路平臺賣家撥打電話予T○,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T○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3分許 3,98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8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7 甲己○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某時許,佯裝係昇恆昌免稅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己○,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信用卡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甲己○,致甲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0分許 29,963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48分許 24,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51分許 24,000元 8 n○○ (委託其父o○○報案,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訂單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許 6,998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9 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19分許,佯裝係雲門舞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辛○○,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6分許 33,200元 ⑶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7分許 50,000元 (註:左列辛○○2筆匯款與i○○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辛○○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18頁至第121頁) ⒉辛○○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15頁至第117頁、122頁至第124頁、第126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0分許 42,853元  i○○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佯裝係泰市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其先前在GOMAJI購買之餐券,因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6分許 49,98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i○○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⒉i○○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53頁、第15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7時39分許,佯裝係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X○○,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49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55分許 3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19,000元 ⑶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8分許 29,900元 (註:左列X○○、B○○匯款遭t○○分3次提領,追加起訴書附表提領順序有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X○○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98頁至第200頁) ⒉X○○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00卷第197、201頁至第204頁、第211頁至第215頁、少連偵257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29,985元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佯裝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要解除扣款,要求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 18,998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B○○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60頁至第162頁) ⒉B○○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900卷第159、163頁至第169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賣家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其疏失致重複下單2次,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宇○○,致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5分許 29,123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5分許 10,200元 (註:左列宇○○、宋○晨匯款遭t○○分2次提領,此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本院予以補充)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宇○○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72頁至第174頁) ⒉宇○○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71、176頁至第181頁、第184頁至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5分許 29,963元  宋○晨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宋○晨,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宋○晨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 11,087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宋○晨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⒉宋○晨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217頁至第223頁、233頁、第237頁、第243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系統操作疏失,恐會員資料遭駭客擷取,請其提供交易之匯豐銀行電話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逕予更正)。 林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郵局帳戶)、任00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許 30,000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19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2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明台高中停車場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京城銀行存摺影本、台南企銀金融卡照片(偵17847卷第52頁、第87頁、第90頁、第92頁至第96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⒎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花園城邦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申○○,佯稱:因系統異常,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 林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0分許 129,998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998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申○○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53頁至第59頁) ⒉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7頁、第121頁、第125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7分許 60,000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12分許,佯裝係翠峰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員工電腦操作失誤,要幫她取消VIP儲值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 林00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48分許 99,7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f○○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847卷第127頁至第136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22頁至第23頁、偵17847卷第44頁至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4頁、第206頁、偵13665卷第47頁至第4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2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7分許 19,705元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三信銀行大肚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7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 9,99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本次匯款)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6分許 1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市○○○○○○○○○○00000○○000○○○○○○路000號,經查該址應為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22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佳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10分許 49,989元  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34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未○○,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重複下訂住房訂單,要幫她取消避免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帳戶。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1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未○○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⒉未○○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未○○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37頁至第155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10,005元  甲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子○,佯稱:因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個資外洩,要幫其取消交易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0分許 99,986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4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子○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甲子○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畫面(偵13665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8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及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6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8分許 15,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5分許 5,000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前於露營網站訂購營地,取消未完成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8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3頁至第7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 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3分許,佯裝係希爾頓飯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因其前於飯店用餐有刷卡消費紀錄,因員工誤植為團體消費,希望協助為刷退動作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2分許 1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0分許 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子○○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9頁至第83頁) ⒉子○○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子○○永豐銀行存摺影本、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17847卷第181頁至第201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5分許 4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219日晚間9時59分許 40,000元  王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前某時許,偽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致電王0,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0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 邱○緣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邱○緣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許 49,98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7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玉山銀行中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王0109年12月24日、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3頁至第35頁、原金訴31卷㈡第359頁至第361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偵17547卷第59頁至第63頁) ⒋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10,0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3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白金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5分許 2,2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3分許 14,99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5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中工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 h○○(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h○○,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刷錯條碼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h○○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1分許 49,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4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h○○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5分許 19,000元 24 s○○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晚間6時28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網購訂單操作失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7分許 13,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s○○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 甲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店員撥打電話予甲申○,佯稱:有人疑似以其名義購買30個包包,若非其本人下單,要協助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申○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51頁至第57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6分許 7,012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8分許 7,000元 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1時59分許,佯裝係戊○○親友「薛蓁蓁」撥打電話予戊○○再以LINE與之聯繫,佯稱:因生意資金需求,向其借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 賴00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4分許 10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烏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戊○○110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戊○○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707卷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19頁至第123頁)   ⒊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戊○○匯出匯款憑證(偵18707卷第97頁至第101頁) ⒋被害人戊○○與暱稱「薛蓁蓁」對話紀錄4張(偵18707卷第95頁、屏他字242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⒌t○○110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46頁至第4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8707卷第75頁至第7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8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000元  D○○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5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D○○,佯稱:因公司購物作業系統更新,致誤刷10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63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分許 6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D○○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7分許 14,055元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0分許,佯裝係商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佯稱:因其有商品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7分許 13,131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M○○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甲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9分許,佯裝係情趣用品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誤設為經銷商致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 60,000元(註:左列甲卯○匯款與W○○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卯○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43頁至第49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許,佯裝係DRQQ商城購物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7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1頁至第55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48分許,佯裝係DR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丑○○,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39分許 12,345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42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丑○○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7頁至第6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3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臉書暱稱「李佳」互加LINE好友後聯繫,「李佳」並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寄給本案詐騙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大林路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左側2本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 600元(原帳戶內餘額)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另有1筆匯款時間、金額為109年12月18日下午6時30分匯款600元,並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提款600元,惟查銀行交易明細,並無上開該筆匯款紀錄,而係丘00之中信帳戶內之餘額,追加起訴書附表此部分為誤載)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丘00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之國泰帳戶) 33 甲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丑○,佯稱:因其購物時店員輸入錯誤,致誤刷多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入或轉帳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2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 27,985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7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5分許 29,985元 ⑴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31,700元 ⑵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2分許 27,9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上開2筆提領金額,分別誤載為29,800元、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因廠商輸入錯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0分許 29,98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899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N○○(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店家誤將其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5分許 29,986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H○○之國泰帳戶 109年(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16,00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 1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12,012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06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9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其收貨時簽錯單據,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42,123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2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4分許 2,1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0分許 20,862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分許 2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尚有1筆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17,000元,惟查該筆匯款依時間序、金額應係列在編號35N○○該次匯款16,009元項次下,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3分許,佯裝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其帳戶密碼外洩,要幫其查詢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K○○之新光帳戶。 K○○之新光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80,02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3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消費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癸○,佯稱:因系統錯誤,誤下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58分許 10,03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8時3分許 10,005元 (5元為跨行費用)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玉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營區老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因先前交易多扣1筆金額,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以網銀操作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29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1分許 3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31分許 49,986元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電腦作業錯誤,誤設為團體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 26,989元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8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張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00,佯稱:其信用卡有遭誤刷情形,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張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0分許 90,123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1分許 2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4分許 3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0元 ⑷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3分許 13,89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5分許 3,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17分許,佯裝係春秋會館按摩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資料,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38分許 28,128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123元,本院逕予更正)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0分許 20,005元 (註:左列v○○匯款與編號甲辛○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甲辛○(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綠果子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辛○,佯稱:因作業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退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13,013元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辛○110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391頁至第393頁) ⒉甲辛○報案相關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露營樂網站頁面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389頁、第395頁至第411頁) ⒊黃00之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3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⒌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2分許 3,005元  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00、翟00、賴00之郵局帳戶。 陳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0分許 149,986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8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黃○○110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16頁至第418頁) ⒉黃○○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413頁至第415頁、第419頁至第420頁、第422頁至第424頁、第426頁至第429頁) ⒊陳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⒋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⒌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⒍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9分許 60,0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1分許 23,000元 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6分許 99,78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7分許 19,800元 賴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9分許 24,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9分許 5,005元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4時5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其先前使用信用卡消費,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定多筆條碼,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翟00之中華郵政、中信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4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7分許 47,000元 (註:左列G○○3筆匯款與編號w○○第1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33頁至第437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244卷第431頁至第432頁、第438頁至第440頁、第445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⒌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5分許 20,03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4分許 7,030元 翟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37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43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疏失,誤設定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郵局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29,989元 左列w○○匯款與編號G○○第1至3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51頁至第453頁) ⒉w○○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244卷第449頁、第455頁至第469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8分許 18,07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9分許 1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O○○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O○○,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許 9,089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9,005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8日晚間8時20分許 10,005元 (註:左列O○○匯款與編號玄○○第1筆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O○○110年1月3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520頁至第521頁、第524頁至第527頁) ⒉O○○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10244卷第515頁至第519頁、第522頁至第523頁、第529頁、第531頁、第533頁至第534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玄○○,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勾選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中信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許 29,989元 同編號(註:左列玄○○匯款與編號O○○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玄○○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78頁至第479頁) ⒉玄○○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偵10244卷第471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2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39分許 10,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42分許 11,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1分許 70,118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7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5分許 60,3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9,000元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晚間9時35分許,佯裝係養生館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晚間11時56分許 79,738元 ⑴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凌晨0時8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梅川公園某處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3分許 30,128元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5,013元  c○○(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DR.情趣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誤植訂單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8時55分許 5,087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京華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詳如乙之參、無罪部分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 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1分許,佯裝係城邦書局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其先前購書時,因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8分許 7,09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2分許 7,1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榮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己○○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⒉己○○報案相關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159卷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40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第69頁至第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甲寅○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9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0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2分許 19,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分許 12,34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2,345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8分許 12,4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新繹旅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先前訂房時,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6,99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9分許匯款6,99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42頁至第144頁) ⒉甲○○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25159卷第141頁、第147頁至第1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5時2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潘朵拉飾品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因系統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自動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王秉州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 99,986元 ⑴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2分許 60,000元 ⑵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5分許 2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卯○○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67頁至第175頁) ⒉卯○○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資料(偵25159卷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9頁至第201頁) ⒊王秉州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49,893元  甲壬○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0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壬○,佯稱:因其先前消費時系統誤設將自動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3分許 8,01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6分許 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壬○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04頁至第206頁) ⒉甲壬○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159卷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1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改列編號,原判決此部分檢察官重複起訴,詳如乙之貳、公訴不受理所示。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城邦出版社社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員工操作疏失,需協助重新更改信用卡資料,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2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4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寅○○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49頁至第252頁) ⒉寅○○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偵25159卷第253頁至第2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第6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0,988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40分許 10,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佯裝係HUNDRESS均百韓飾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丁○,佯稱:因其先前訂購時,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6分許 17,912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丁○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59頁至第260頁) ⒉甲丁○報案相關資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5159卷第261頁至第264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C○○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4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C○○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65頁至第266頁) ⒉C○○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霧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267頁、第269頁至第27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至第50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8分許 4,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10時0分許 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Z○○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露營樂旗津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Z○○,佯稱:因其先前網路預定露營帳棚時誤設為預定多筆帳棚,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Z○○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存至或跨行轉入亥○○之新光銀行、合庫帳戶。 亥○○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 29,985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4分許 9,905元 ①提領:臺中市○○路0段00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亥○○之新光帳戶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Z○○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⒉Z○○報案相關資料:Z○○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11頁至第123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亥○○之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⒋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亥○○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⑷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 20,005元 ⑸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 19,005元 ①左列⑴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南屯分行      左列⑷⑸提領:臺中市○○區○○00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河店 ②收水:不詳地點         左列⑴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惠中店 左列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3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 29,12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時30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左列Z○○匯款與編號之E○○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之21,998元,合計遭t○○提領如下: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 11,005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其先前作業疏失,系統誤設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新光帳戶。 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0分許 29,963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4分許 1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F○○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霧峰分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5分許 12,996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7分許 13,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0分許 30,000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8分許 7,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3分許 17,000元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7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其先前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系統誤設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合庫帳戶。 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9分許 21,998元 提領情況詳見上開編號Z○○提領項次下 同左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 ⒈告訴人E○○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23170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⒉E○○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中華郵政儲金簿影本、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23170卷第121頁至第139頁)  ⒊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 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 I○○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友人朱允辰,佯稱:因下單疏失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經朱允辰告知m○○後,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 29,989元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5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m○○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⒉m○○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167頁至第174頁) ⒊王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酉○(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酉○,佯稱:先前交易帳號有問題,需停止轉帳功能,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分許 26,123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註:左列甲酉○匯款與編號號天○○匯款遭少年陳○翰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被害人甲酉○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⒉羅梓悠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81頁至第186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因下單疏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3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天○○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87頁至第191頁) ⒉天○○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01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7分許,佯裝係均百銀飾網路購物負責人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時,員工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15分許 15,43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4分許 15,5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戌○○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⒉戌○○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花王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丙○,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薛維仲之中信帳戶及楊00之郵局帳戶。 薛維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薛維仲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1分許 3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 1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⒉甲丙○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21頁、第225頁) ⒊薛維仲之中信帳戶、楊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19頁、第59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99頁至第11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7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20分許 49,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3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2月18日晚間8時27分許 21,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9分許 2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0分許 1,000元 ⑶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8分許 1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誤載為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匯款1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敦化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楊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1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4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甲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55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庚○,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錯誤,將直接從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1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庚○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27頁至第231頁) ⒉甲庚○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33頁至第237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3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員工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7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0分許 2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y○○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⒉y○○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43頁至第249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9頁至第12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佯裝係西堤牛排財務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因系統異常,致其有1筆信用卡疑遭盜刷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4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7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證人張素貞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51頁至第255頁)(張素貞係由被害人辰○○請託到案供述) ⒉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59頁、第271頁至第272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HUNDRESS網拍業者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乙○○,佯稱:因訂單誤植,誤設為批貨單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2分許 4,08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4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73頁至第279頁) ⒉乙○○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85頁至第293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彰化市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至1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7分許 100元 (本次提領贓款部分含先前詐欺未領取之餘款)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S○○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先前訂單誤設為團體訂單,將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9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14分許 15,996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1分許 6,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9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先前刷卡要退刷需確認個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7分許 99,789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8分許 39,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5分許 18,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誤刷11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1分許 34,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4分許 2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1、6-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7分許 11,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3,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l○○匯款與編號號J○○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0分許 20,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3分許 1,985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4分許 21,2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6分許 2,005元 (註:上開l○○匯款第2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 J○○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5分許,佯裝係昇恆昌宅配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J○○,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下單,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3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J○○匯款與編號號l○○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6分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甲○,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7分許 3,099元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3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0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佯裝係DRQQ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辰○,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將其誤設為批發商,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曾00之中信帳戶。 曾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00之中信帳戶)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6分許 49,989元 ⑵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8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18分許 47,018元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44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22分許 4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統一超商大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下午5時55分許,佯裝係新竹漫步天湖露營區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x○○,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3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2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2分許 28,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8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9分許 39,9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8分許 2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1、10-2、10-3(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1分許 29,98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x○○匯款與編號號甲巳○之27,01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19,12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2分許 11,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甲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0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巳○,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設為團購名單誤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 27,01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甲巳○匯款與編號號x○○前開29,98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其先前刷卡購物,因系統異常致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分許 16,723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6分許 5,5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分許 16,00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12-1、12-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13,01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9分許 7,0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1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先前訂單,因遭人冒簽成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49,897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13,013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13-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49,897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7分許 22,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7,01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4分許 17,6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 k○○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為酵素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k○○佯稱:因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於右揭①時間,將右列款項使用自動櫃員機存款至z○○之中信帳戶。z○○於②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張00申設之中信帳戶。 z○○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z○○之中信帳戶)、張00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①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②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7分許 89,081元(連同上開金額) 110年1月13日凌晨0時19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展館門市)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車手)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k○○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k○○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k○○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偵23348卷第47頁至第56頁) ⒊z○○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3348卷第64頁,本院卷二第107頁、第109頁) ⒋張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37頁) ⒍t○○110年3月9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4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⒎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⒏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1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附表二:被告t○○任取簿手之犯罪事實(被害人遭詐交付帳戶部分 ,為便於說明,仍列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編號2不在上訴範圍,其餘均為量刑上訴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遭詐騙寄送之帳戶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取簿手 報告警局 備註 1 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刊登小額借款廣告,丙○○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mh770330」互加好友後聯繫,向其佯稱:若要辦理借貸,需提供土地銀行帳戶金融卡供借貸匯款,並以確認是否能正常使用要其以LINE提供金融卡密碼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3日晚間10時5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欣佳和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華門市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丙○○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之土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2時55分許,前往統一超商逢華門市領取包裹,再依指示放置於臺中市○區○○街00號寄物櫃內,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回使用。 t○○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Rong」互加好友後聯繫,「李佳Rong」向其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右列2本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並提供提款卡密碼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凌晨1時18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領取包裹。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誤載領取時間為「109年12月19日凌晨1時18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t○○ (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確定,原審為免訴判決,不在上訴範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丘00之國泰帳戶 3 邱○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晚間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包裝工作廣告,邱○緣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茹茹」、「財務純」互加好友後聯繫,「茹茹」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邱○緣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晟寶門市寄送右列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隆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邱○緣之郵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太隆門市領取包裹。 t○○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4 j○○(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初,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j○○女友瀏覽後即告知j○○,j○○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WX927」互加好友後聯繫,「WX927」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1個帳戶有5,000元補償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合庫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j○○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土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合庫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U○○○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招兼職*梁」互加好友後聯繫,「招兼職*梁」向其佯稱:工作發工資時需要寄送銀行存摺、提款卡供匯薪資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66之1號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U○○○之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帳號均詳卷)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25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6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q○○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晴」互加好友後聯繫,「阿晴」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正達門市寄送右列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0街0號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q○○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3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7 K○○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K○○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佩紋」互加好友後聯繫,「蔡佩紋」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薪資匯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專門市寄送右列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興生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K○○之新光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興生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8 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貸款廣告,亥○○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湘珮」互加好友後聯繫,「胡湘珮」向其佯稱:需交付帳戶供公司會計檢查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月2日晚間9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車站8號倉庫、110年1月4日下午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將其右列之國泰帳戶、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寄放於該2處置物櫃內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亥○○之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光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包裹;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9 甲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前中午12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小額借款廣告,甲寅○瀏覽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阿SA」)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聯繫,「阿SA」向其佯稱:欲小額借款需提供銀行提款卡經審核後方能撥款云云,致甲寅○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玻門市寄送右列玉山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軟體門市,嗣後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甲寅○之玉山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駕駛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軟體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1號) 附表三:本院改判無罪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告t○○為編號A部分;被告甲未○為編號A至J部分     (原判決附表三無罪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A 酉○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6日下午5時41分許 3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 提領10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酉○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10812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⒉酉○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812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 ⒊黃00之中信帳戶之轉帳交易明細(偵10812卷第6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 30,000元 B 地○○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C Q○○(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D P○○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E a○○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F 丁○○(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G 癸○○(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H I○○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I r○○(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J S○○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附表四:被告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犯罪所得就被告t○○部分均是以被害人匯款金額計算,單位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犯罪所得就被告壬○○部分均是以單日300元計算) 1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8,962元×3%=3,568元 2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123元×3%=663元 3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99元×3%=119元 4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5,001元×3%=2,550元 5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3%=900元 6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80元×3%=119元 7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3,948元×3%=2,518元 8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98元×3%=209元 9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2,840元×3%=2,78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972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998元×3%=56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086元×3%=1,77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87元×3%=33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985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9,998元×3%=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9,755元×3%=9,2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9,986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8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004元×3%=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208元×3%=2,61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000元×3%=1,4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00元×3%=39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999元×3%=1,1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0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4,018元×3%=1,92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131元×3%=39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6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45元×3%=370元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879元×3%=3,44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87元×3%=152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無罪,詳如主文第5、6項所示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2,123元×3%=663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702元×3%=1,371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39,566元×3%=1,186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99,987元×3%=5,9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678元×3%=1,3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9,433元×3%=3,58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93元×3%=2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9,879元×3%=4,49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10元×3%=240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如主文第4項所示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977元×3%=1,82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912元×3%=53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082元×3%=4,772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959元×3%=2,69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98元×3%=65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99,025元×3%=2,970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5,947元×3%=478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0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t○○部分:179,347元×3%=5,380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9,987元×3%=8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2,222元×3%=666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部分:49,987元×3%=1,4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4,089元×3%=122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44,959元×3%=4,31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3,456元×3%=70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983元×3%=1,97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8,912元×3%=4,1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188元×3%=3,66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974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99元×3%=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6,992元×3%=4,4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8,050元×3%=7,741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017元×3%=81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266元×3%=1,2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779元×3%=3,683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985元×3%=899元 附表五:被告甲未○之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備註 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1日於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收水 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4日在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6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7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收水 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某處收水 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路郵局旁停車場收水 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6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收水 9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臺中市大里區環中路6段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8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全家便利商店新時代店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4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6日在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中興大學門口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1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2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附表六:被告t○○、甲未○之車行紀錄比對 編號 附表一 編號 當日最後 提領時間 附表一所列收水地點 t○○(車手)車牌及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甲未○(收水)5088-ZG 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1 1至3 109.12.29 晚間8時37分許 臺中市南區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RCY-5083 晚間10時31分 崇德路、大豐路(P248) 晚間10:02 崇德路、崇德六路、崇德五路(P257) 2 9至 、 110.1.19 晚間9時30分許 110.1.19 2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000-0000 晚間10:36至 晚間10:41 天津路、梅川東路口、青島西街(P323-324) 晚間10:15 至晚間10:49 青島路、天津路、梅川東路口(P308) 3 、、、 109.12.27 下午3:34霧峰至109.12.28 0時8分許 明台高中停車場(臺中市○○區○○路00號) RCY-5083 12月27日下午3:30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53) 12月28日0:18-36 烏日區新興路、五光路、光德路(P261) 12月27日下午4:15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62) 12月28日0:57 烏日區五光路、復光五巷口(P261) 4  109.12.28 0時22分許 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同上烏日區 同上烏日區 5 至 109.12.28 晚間7時59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RCY-5083 晚間7:11至下午8:27在工業區內 晚間8:28河南路、青海路口(P249) 晚間7:42中港路、工業區1路、20:29河南路、青海路口(P259) 6  109.12.24 晚間10時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000-0000 領款後租車 12月24日租車 晚間11:15(P229、241) 晚間10:34中工三路、天佑街口(P208)-在工業區 7  110.1.6 中午12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烏日分行)附近巷子 步行 下午1:05烏日區烏日里麻園溪西路口(中山路1段、2段路口,靠近玄提領地點) (P143) 8 至 110.1.14 下午5時42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西屯河南路、福星路 000-0000 下午6:11文昌東一街口、天津路(P332) 下午6:22 文昌東一街、漢口路 (P315) 9 至 110.1.8 下午6時8分起至下午8 時42分許 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RCY-5083 下午1:59至晚間午9:01 均在大里區中 興路、東榮路 、益民路等 (P197) 下午5:15至晚間8:20均在大里區中興路、東榮路、益民路等 (P201) 10 至 至 109.12.26 晚間7時22分至晚間10 時0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中路、三民路 000-0000 12月26日晚間7:28至12月27日 0:37 在豐原區 (P237) 12月26日下午7:33至晚間10:00在豐原區 (P235)

2025-02-19

TCHM-113-金上訴-1356-20250219-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