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潘思亮即財團法人晶華酒店創辦人潘孝銳紀念文教
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晶華酒店創辦人潘孝銳紀念文教基
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晶華酒店創辦人潘孝銳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
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晶華酒店創辦人潘孝
銳紀念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部分,業據提出
教育部113年11月28日臺教社(三)字第1130110161號函、第2
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
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
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
更捐助章程第15條,僅係增訂章程修訂日期,核與財團法人
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
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
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
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
,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TPDV-113-法-189-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