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王家林
訴訟代理人 王筱晴
被 告 江明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明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以113年度
交易字第71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因原告已聲請就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交易卷第77頁),爰依前開
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ULDM-113-交附民-44-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