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8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徐妤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
第17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O利代償金約定書第4
條第4項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
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
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0年8月27日向原告申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貸款額度原為新臺幣(下
同)30萬元,之後調高為40萬元,依YouBe予備金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1、2、3、5、8、9條之約定,被告即得以該金
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但應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每月應繳納之金額,約定利息採
固定年息20%計算並按日計息,借款人未依約繳款時,原
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
20%計算延滯利息,被告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
,自90年8月27日核撥貸款起至96年3月29日為止,累計欠
款本金374,286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二)被告復於93年4月2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正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15、16條約定,應於繳款截
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並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計算
至清償日止。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依兩造間信用卡會
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
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再者,被告自原告於93
年4月23日發卡起至96年7月20日轉入催收期日為止,累計
消費記帳49,336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三)被告另於93年4月22日向原告申請O利代償金信用貸款,核
發額度為10萬元,貸款期限為5年,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
一年內為零利率,自第13個月起改依年息15.99%計算,雙
方並約定被告應於每月2日前付款。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
償,依0利代償金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
有個人信貸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截至96
年7月23日轉入催收期日為止,累計尚積欠本金50,230元
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四)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暨現金卡、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
約定書暨申請書、增補約定書、請求項目試算表、YouBe予
備金帳務明細查詢、YouBe予備金交易紀錄查詢;信用卡會
員約定條款暨申請書、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信用卡消費款
)、請求項目試算表;0利代償金信用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
、0利代償金信用貸款應行注意事項、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
(0利代償金信用貸款)、請求項目試算表以及信用卡消費
款、0利代償金信用貸款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等件為證
,核屬相符;另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又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
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原告就現金卡(You
Be予備金信用貸款)、信用卡消費款部分,分別請求如附表
編號1、2所示時日起計算之利息均未逾年利率15%,自無不
合,併予敘明。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暨現金卡、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 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備 註 1 YouBe 予備金 信用貸款 374,286元 374,286元 20% 自96年4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帳 號 0000000000000000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信用卡 消費款 49,336元 49,336元 20% 自96年7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正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O利代償金 信用貸款 50,230元 50,230元 15.99% 自96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 號 0000000000000000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73,852元
TPDV-113-訴-5821-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