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2,8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TNDV-113-家財訴-2-20250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