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彥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
及本金181,920元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9月28日、112年3月17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
17日止,帳款尚餘185,412元,及其中本金181,920元未按期
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
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
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PCDV-113-司促-29036-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