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其明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其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其明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
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
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
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
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
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
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
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
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
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
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該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並
於民國113年6月5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16、17至19所示
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790號、113年度金訴
字第204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8月,並於1
13年11月5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
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7年4
月之範圍。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8至12、1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
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7、13至15、17至19所示之罪所處
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
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
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數罪併罰聲請狀1紙在卷可佐。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13至15、17至19所示之罪,雖屬
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上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
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㈣聲請人依法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
、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
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
、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
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
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考量受刑
人之意見(見上開數罪併罰聲請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㈤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業經原
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1,000元折算1日,因其所犯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並無罰
金刑之宣告,且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是
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謝其明」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3日 111年8月2日 111年8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91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8185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818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252號 111年度易字第568號 111年度易字第568號 判決日 111年11月24日 112年2月9日 112年2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252號 111年度易字第568號 111年度易字第568號 確定日 111年12月21日 112年3月8日 112年3月8日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152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152號 編號1至11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5日 111年6月15日 110年11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7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756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9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02號 112年度易字第702號 112年度易字第707號 判決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1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02號 112年度易字第702號 112年度易字第707號 確定日 112年9月13日 112年9月13日 112年12月26日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75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7531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52號 編號1至11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0日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9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7512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751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07號 112年度易字第727號 112年度易字第727號 判決日 112年11月16日 112年11月24日 112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07號 112年度易字第727號 112年度易字第727號 確定日 112年12月26日 113年1月4日 113年1月4日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53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9號 編號1至11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恐嚇取財得利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3日 111年5月23日 111年10月3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7512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7512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4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27號 112年度易字第727號 112年度易字第491號 判決日 112年11月24日 112年11月24日 113年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27號 112年度易字第727號 112年度易字第491號 確定日 113年1月4日 113年1月4日 113年2月15日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786號 編號1至11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3日 111年8月29日 111年9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43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43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4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91號 112年度易字第491號 112年度易字第491號 判決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91號 112年度易字第491號 112年度易字第491號 確定日 113年2月15日 113年2月15日 113年2月15日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787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787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787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共三次)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000元 (共七次) 有期徒刑6月 (共二十六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17至1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20,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日至同年月19日 111年1月10日至同年2月17日 111年4月29日至111年5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0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0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判決日 113年9月27日 113年9月27日 113年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確定日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5日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9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9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921號
編 號 19 (以下空白)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編號17至1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20,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9日9時之前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判決日 113年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確定日 113年11月5日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921號
TNDM-114-聲-290-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