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826號
債 權 人 黃郁惠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債 務 人 陳維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79826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及新加坡商全美世界控股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業已自三商美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又新加坡商全美世界控股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設立登記在臺中市西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
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CTDV-113-司執-79826-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