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義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大武鄉尚武段66、79、82、83、8
4、84-1、84-2、85、86、93、93-1、95、96、96-1、97、97-1
、98、102、103、104、105、106、106-1、112、113地號土地(
下逕稱地號;下合稱系爭土地)面積共2,462.81㎡上之地上物清
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占用66、79、82、83、84、84-1
、84-2、85、97、97-1、98、102、103、104、105地號土地,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7萬2,812元(面積
共1,826.86㎡×各該地號之公告現值為4,200元/㎡=767萬2,812元)
;占用86、93、93-1、95、96、96-1、106、106-1地號土地,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萬9,060元(面積共551.51㎡×各該
地號之公告現值為6,000元/㎡=330萬9,060元);占用112、113地
號土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萬7,532元(面積共84.
44㎡×各該地號之公告現值為5,300元/㎡=44萬7,532元),訴之聲
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2萬9,404元(767萬2,812元+33
0萬9,060元+44萬7,532元=1,142萬9,404元;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
請求被告給付6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654元,至請求法定
遲延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被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返還土
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9元部分,其中自113年10月1日至訴
訟繫屬前1日即同年月20日之不當得利為70元(109元×20/31=70
元,元下4捨5入),依上開規定應併算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3萬128元(1,142萬9,404元+654元
+70元=1,143萬1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67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TTDV-113-補-380-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