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徐稼蓁即徐稼榛即徐佳鈴
被 告 徐金味
廖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司家調字第261號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
無效事件(下稱另案)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
訴訟終結,無由判斷,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裁定在另案訴訟
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於113年12月10日以113年度家上字第99號判決駁回第三審
上訴,並於113年12月25日確定在案,有本院電話記錄表在
卷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
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NTDV-111-訴-293-20250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