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后允
邱家駿
李肇庭(原名李耿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克欣律師
被 告 葉志霖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
連偵字第433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丁○○、乙○○、甲○○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
經本院於113年7月1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發
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
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TYDM-111-原訴-169-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