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
原 告 廖惠美
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林聰豪律師
被 告 張天宋
張文生
張文學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晉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
3月18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尚有調查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ULDV-113-家繼訴-61-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