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唐淑嫻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21-130 筆)

司家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號 聲 明 人 陳○明 聲 明 人 陳○朋 聲 明 人 陳○勲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豊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1-06

PTDV-114-司家補-1-20250106-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25號 聲 請 人 胡○玉 關 係 人 蘇文卿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盧崑明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蘇文卿地政士為被繼承人盧崑明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盧崑明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盧崑明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8 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 人盧崑明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 屬國庫。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盧崑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本件被繼承人盧崑明(男,民 國53年10月24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 最後住所:屏東縣○○鄉里○路00號)均為鍾○金、鍾○○妹之外 孫子女,鍾○金死亡時遺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 號土地,鍾○○妹死亡時遺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 地號土地,被繼承人之母○鍾○妹即鍾○金、鍾○○妹之子女在1 00年12月24日死亡,被繼承人因而代位○鍾○妹繼承,而與聲 請人間有繼承登記之事。嗣本件被繼承人盧崑明於102年2月 10日死亡,經向被繼承人其他親友詢問,均不知其配偶、子 女情形,亦無法得知繼承人繼承情形,是否仍有其他應繼承 之人不明,又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 請人無法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相關事宜,聲請人 為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選 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 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 定。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 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4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 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 第6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聲請狀、民事陳報狀 、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及繼承人除 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嗣 本院職權調取102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卷宗及通知聲請人補正 被繼承人第四順位繼承人鍾○○妹除戶謄本,查核被繼承人盧 崑明之配偶及第一、三順位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000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第 二、四順位繼承人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堪信聲請人之主張 為真實,且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被繼 承人之親屬會議雖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 理人陳報法院,然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既尚有繼承其外祖父 母鍾○金、鍾○○妹之土地繼承登記事件待處理,即係利害關 係人,依前開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 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蘇文卿地政士為屏東縣地政士公會成員 ,本於其專業,足認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所瞭解,且與 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要無利害關係,應會秉公辦理,不致有 利害衝突、偏頗之虞,而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並徵得蘇 文卿地政士之同意,有電話紀錄附卷可憑,爰選任蘇文卿地 政士為被繼承人盧崑明之遺產管理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民法第1 178條,裁定如主文。 五、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1-06

PTDV-113-司繼-1825-20250106-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46號 聲 請 人 謝○合律師 關 係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曾○兆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 酬並命關係人先行墊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曾○兆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 臺幣38,000元。 關係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應墊付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曾○兆遺產管 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新臺幣38,000元。   理 由 一、按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 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 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民法第1183條亦定有明文。是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花費心 力、勞力,依法得請求與執行職務相當之報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000 號裁定選任其為被繼承人曾○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已向本院 完成聲請公示催告、聲請遺產清冊及金融遺產清冊。被繼承 人死亡時之遺產,尚有存款餘額新臺幣(下同)247,049元 ,惟於101年1月7日被被繼承人胞弟曾○政以網路銀行提領出 20萬元,並存入其帳戶內,聲請人遂向鈞院聲請確認曾○政 對被繼承人繼承權存在,經鈞院以113年度家繼簡字第00號 判決曾○政對被繼承人繼承權存在,並於113年9月30日確定 。因本件遺產管理人事件,被繼承人有繼承人存在,遺產應 由繼承人承受,聲請人依法應予辭任。復查依聲請人整理之 遺產存款資料顯示,並參酌歷來鈞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 後續報酬程序,預估被繼承人遺產已不足應遺產管理人報酬 ,且本件遺產管理人事因有繼承人,繼承人應概括承受被繼 承人之積極及消極遺產。准此,關係人如代墊報酬後,仍得 向繼承人繼續求償,為確定被繼承人曾○兆之遺產管理人報 酬及遺產管理費用償還,於管理終結前得為請求,而有聲請 核定之必要,爰聲請酌定聲請人之報酬,並命關係人墊付以 維權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規費繳款單、戶政規費 收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收據、本院民事裁定、遺產稅金融 財產參考清單、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存款餘 額證明書、對帳單、司法院家事公告、通知書函影本、起訴 狀、本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監理所註銷查詢、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命令(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2 年度司繼字第000號、112 年 度司家催第00號卷證查核無訛。 四、關係人具狀表示:被繼承人滯欠之稅款僅徵15,272元本稅及 滯納金等,又依聲請狀所載被繼承人尚有存款約27,294元, 是有關遺產管理人報酬、管理墊支費用及聲請裁定之程序費 用等,請由被繼承人曾○兆之遺產負擔等語,有民事陳報狀 在卷可稽。 五、本院審酌聲請人具律師資格,就本件遺產管理事務具備相當 專業素養,復表明願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曾○兆之遺產管理 人,前經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縱被繼承人胞弟曾○政經 本院判決確認對被繼承人曾○兆之遺產繼承存在,聲請人將 應法辭任遺產管理人,然就其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為被繼 承人所為管理遺產等事務,仍得就其所耗費之勞務心力請求 報酬。觀此類案件本身具有公益性質之角度觀之,要與法律 扶助基金會基於法律救助而指派律師扶助案件相類似,則擔 任法律扶助律師其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新台幣( 下同)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1件2,000元至5,0 00元、民事保全或執行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民事第一 、二審級簡易訴訟案件15,000元至20,000元,自可為本件重 要參考。復參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過程及所提出 之處理資料,自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 內容,及為被繼承人遺產最大利益所參與之必要民事訴訟及 強制執行程序,其內容具整體性,無法細項分割,個別計酬 。衡酌聲請人所耗費之勞力心力,且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 具有公益性質,參酌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爰酌 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35,000元。從而,本件聲請 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曾○兆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 用合計為38,000元【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計算式:35,000 元+1,000元(公示催告裁判費)+300元(申請存款餘額證明及 對帳單)+30元(申請戶籍謄本)+135元(郵資支出)+1,000 元(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裁判費)】。又依聲請狀預估被繼承 人餘額存款約27,294元,其中有6筆存款低於1,000元,客觀 上顯有不能支付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之情形。況本件 既為關係人發動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關係人應已就遺產 處分之難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程序所應墊付 之費用,有所評估,而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之遺產管 理費用,確有難以受償或因受償時間延宕,而影響聲請人續 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意願,是依上開規定與立法意旨,有命 關係人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關係人代墊後再依民法 第1150條規定由遺產支付之,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1-06

PTDV-113-司繼-2046-20250106-1

司家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然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桔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 請費新臺幣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1-06

PTDV-114-司家補-2-20250106-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92號 聲 明 人 蕭○○鳳 聲 明 人 蕭○全 聲 明 人 邱○○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華 法定代理人 邱○○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蕭○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人為被繼承人蕭○賢(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 ○○街00號0樓之0)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9月2日死亡 ,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請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 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 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繼承人蕭○賢於113年9月2日死亡,有被繼承人死亡 除戶戶籍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等 件在卷可參,洵堪認定。經查,被繼承人係於113年9月2日 死亡之情,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1紙為證,固堪信為 真實。惟聲請人應於113年12月2日前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然聲請人遲至113年12月3日始向本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 ,此據蓋用本院收狀戳章之家事聲請狀在卷可稽,顯已逾聲 明拋棄繼承三個月之法定期限,且聲請人之聲請狀亦載明其 於113年9月2日即已知悉己身成為繼承人,逾聲明拋棄繼承 三個月之法定期限,故聲請人既逾期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本件聲請人之聲明,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1-03

PTDV-113-司繼-2192-20250103-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82號 聲 明 人 楊○雅 聲 明 人 楊○玲 聲 明 人 楊○嵐 聲 明 人 楊○蓁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楊○○女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同案 聲明人楊○○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楊○雅、楊○玲、楊○嵐、楊○蓁 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本得拋棄其繼承權,且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定有明文。準 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 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 姊妹。㈣祖父母。且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若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始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本於固有權,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38條、1139條及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繼承權之 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使該繼 承人之繼承權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喪失,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而言(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36號裁 判意旨參照),是僅有與被繼承人具有上開親屬關係之繼承 人,始得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而後順位或親等 較疏之繼承人更應待先順位或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喪失或拋棄 其繼承權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 楊○○女(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號之0)於113 年11月9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 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 三、經查,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楊○○女於113年11月9日死亡,聲 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業據提出聲明拋棄繼承權狀、繼 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資料、印鑑 證明等件附卷可稽。其中除被繼承人子輩繼承人楊○○聲明拋 棄繼承,經本件准予備查之外,次查,本院職權函詢屏東○○ ○○○○○○,被繼承人之代位繼承人楊○○、楊○○、楊○○、楊○○、 楊○○(代位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子輩楊○○)現均仍生存,尚未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清單及屏東○○ ○○○○○○113年12月11日東港戶字第1130503344號函在卷可參 。基此,聲明人楊○雅、楊○玲、楊○嵐、楊○蓁既為被繼承人 楊○○女之孫即子輩楊○○之子女,為次一順位孫輩繼承人,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先順位之代位繼承人楊○○ 、楊○○、楊○○、楊○○、楊○○,依法取得當然繼承權,尚未向 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則聲明人楊○雅、楊○玲、楊○嵐、楊○蓁 為被繼承人次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自尚未取得繼承權,其 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 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1-03

PTDV-113-司繼-2082-20250103-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41號 聲 明 人 張○惠 聲 明 人 游○蕙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郭○江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同案 聲明人郭○祥、郭○瑋、郭○○、郭○、郭○○、郭○、○郭○美之部分准 予備查外,就聲明人張○惠、游○蕙之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郭○ 江(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街00號)於113年10月 14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 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 38條、同法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向法 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 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 承,自不待言。 三、經查,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郭○江於113年10月14日死亡,聲 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 附卷可稽。惟聲明人張○惠為被繼承人之子郭○祥配偶,聲明 人游○蕙為被繼承人之子郭○瑋配偶,均係被繼承人之子媳, 依前開法條規定亦非繼承人,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1-03

PTDV-113-司繼-2141-20250103-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22號 聲 請 人 ○張○蘭 關 係 人 張平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湯建明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平原地政士為被繼承人湯建明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湯建明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湯建明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8 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 人湯建明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 屬國庫。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湯建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湯建明(男,民國70 年6月2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屏東縣○地○鄉○○村○○巷00○0號)均為○阿○之再轉繼承 人,○阿○遺有屏東縣○地○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惟被繼 承人湯建明於113年6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且親屬會議並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 開遺產無法辦理繼承登記,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 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 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 定。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 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4 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 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 第6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家事聲請狀、聲請人戶籍 謄本、屏東縣○地○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聲請人外祖父○阿○派下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屏 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等件為證,又 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0000號卷宗,查閱被 繼承人湯建明之配偶及第一、三順位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請 拋棄繼承無訛,被繼承人第二、四順位繼承人先於其死亡, 其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陳報法院,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且有選任遺產管理人 之必要。是以,本件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 院審酌張平原地政士為高雄市地政士公會成員,本於其專業 ,足認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所瞭解,且與聲請人及被繼 承人間無利害關係,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衝突與偏 頗之虞,而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並徵得張平原地政士之 同意,有本院電話記錄附卷可憑,爰選任張平原地政士為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1-03

PTDV-113-司繼-2122-20250103-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30號 聲 明 人 林俊慰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林華昌(男,民國40年1月12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路00號)之子女,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8月26日死亡 ,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林華昌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1-03

PTDV-113-司繼-2130-20250103-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43號 聲 明 人 黃靖雅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麗雲(女,民國46年1月4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 ○○路0○00號0樓)之子女,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9月2 8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陳麗雲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1-03

PTDV-113-司繼-2143-2025010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