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秀娥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一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二至十七項所
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慈徽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5,0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
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債權人清冊(
均勿用影本代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
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
明上揭事項。
四、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2年臺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
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
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
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
七、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
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2月22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
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
存餘額表影本。
八、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
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
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
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請逕向
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
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
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
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一、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1年12月22日迄今是否曾領取資
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
局申請領取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
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
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
十二、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
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
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
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
十四、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
十五、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
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
、為他人提供擔保、贈與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
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十六、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
(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
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七、說明聲請人目前收入低於支出,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
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
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有無可
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
之人?
十八、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
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
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
務之真意與誠意。
ULDV-113-消債更-196-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