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沂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4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並更正、補充及增列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之「提款卡、密碼」及第7行之「帳號、
密碼及」均應予刪除;第8行之「某詐騙份子」後應補充「
(無證據證明為兒童或少年)」;第9行之「財物」後應補
充「,並獲得新臺幣(下同)7,500元之報酬」。
㈡證據名稱增列「被告甲○○所申辦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
二、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
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
,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
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此所謂「刑」輕重之
,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
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
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
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
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分
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
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
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斷
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
受影響。於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33條規定判斷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時,除應視各罪之原有法定本刑外,尚應審酌「
分則」性質之加重或減免事由;然不宜將屬「總則」性質之
加重或減免事由,列為參考因素,否則於遇有多重屬「總則
」性質之加重或減免事由時,其適用先後順序決定,勢將會
是一項浩大艱鉅工程,治絲益棼,不如先依法定本刑之輕重
判斷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後,再視個案不同情節,逐一審
視屬「總則」性質之各項加重或減免事由,分別擇最有利於
行為人規定辦理。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係
源自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其意旨原侷限在法律
修正而為罪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
適用之原則,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
,始有其適用。但該判例所指罪刑新舊法比較,如保安處分
再一併為比較,實務已改採割裂比較,而有例外。於法規競
合之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般法理擇一論處
,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
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
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
引上開新舊法比較不得割裂適用之判例意旨,遽謂「基於法
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
地」之可言。此為受最高法院刑事庭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
字第4243號裁定拘束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
決先例所統一之見解。茲查,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
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
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
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
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最有利於被告之新法。至113年8
月2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
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
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
」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
並不受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
件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判斷結果。現行有關「宣告
刑」限制之刑罰規範,另可參見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
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
本刑以下之刑。」該所謂「…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
刑以下之刑。」規定,即學理上所稱「輕罪最輕本刑之封鎖
作用」,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
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即「輕罪最重本刑
之封鎖作用」,二者均屬「總則」性質,並未變更原有犯罪
類型,尚不得執為衡量「法定刑」輕重之依據。依此,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輕罪最重本刑之封鎖作用」規定,自
不能變更本件依「法定刑」比較而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
定之判斷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93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㈡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
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
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
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
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依全
卷資料,無證據足認詐欺取財正犯已達3人以上,與被告對
此已明知或可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本於罪證有疑利益歸於
被告之原則,自無從認定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
㈢被告以單一提供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行為,同時
幫助正犯對告訴人丙○○、乙○○、丁○○犯一般洗錢罪及詐欺取
財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實施一般洗錢罪及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
㈤被告固於偵查中自白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見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45號卷第20頁),惟未於審判中自白
(見本院卷第38頁),自無從依其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或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幫助正犯遂行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
犯行,使其得以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
風險,助長犯罪風氣,影響治安、金融秩序,造成告訴人等
財產受有損害,應予非難,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受騙金額,及犯後之態度,暨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40頁),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
陳稱:對方於112年10月16、19、23日分別匯款2,500元至伊
郵局帳戶,都是伊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的薪水,伊已經
領出花用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並有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23頁)。是被告因本案提供金
融帳戶而取得之7,500元(2,500元×3),為其犯罪所得,且
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㈡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
0月0日生效施行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被告非實際領款者,亦無
支配或處分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倘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實屬過苛,爰不予宣
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張亞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MLDM-113-苗金簡-143-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