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立松
陳建成
李益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4
52號、第51506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
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丙○○、乙○○、甲○○等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3月1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
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
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TYDM-114-審原金訴-25-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