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應行調查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21-130 筆)

審原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立松 陳建成 李益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4 52號、第51506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 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丙○○、乙○○、甲○○等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3月1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 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 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YDM-114-審原金訴-25-2025031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1 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佳玲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辯論 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26日宣判,茲因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後又再行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 字第5986號),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 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審判程序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TPDM-114-訴-65-20250318-1

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7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雅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9 58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56960號),本院經改行簡式 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童雅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4日下午2時28分宣判 ,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了充分保障被告權益,爰 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CDM-113-金訴-4456-20250318-1

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7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雅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9 58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56960號),本院經改行簡式 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童雅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4日下午2時28分宣判 ,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了充分保障被告權益,爰 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CDM-113-金訴-3721-20250318-1

雄簡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405號 原 告 盧竪昌 被 告 謝旻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修復漏水所需費用、損害賠償仍需鑑 定機關詳為函覆,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2025-03-18

KSEV-114-雄簡-405-20250318-1

審金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怡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3281號),前經終結辯論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 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審查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2025-03-18

KSDM-113-審金訴-1974-20250318-2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彥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4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彥杰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ILDM-113-訴-894-20250318-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文綺 選任辯護人 謝孟羽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號、第472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PHM-114-上訴-235-20250318-7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靖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 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2025-03-18

MLDM-113-易-948-20250318-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辰瑋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業經告訴人 鄧伊庭於辯論終結後據撤回告訴,而有應行調查之處(諭知不受 理判決之情事),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7

MLDM-113-易-1021-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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