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花敬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花敬敏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玖年捌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
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花敬敏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
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
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另數罪併
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
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
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
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
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
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
均不得有所逾越。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
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
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
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
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分別為上
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本件就附表一部分,
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附表一編號2、9至10)、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附表一編號1、3至8、11至12),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就附表二部分,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
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二編號1至2、4至5)、不得易
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二編號3),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2份在卷可佐(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罪
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日,該調查表之附表就此部分雖誤載為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然觀諸該調查表之整體意旨,仍應認受刑人同意
檢察官就附表二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
定之限制,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
編號3至8所示之罪固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附
表一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固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罪固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惟揆諸前揭意旨,受刑人既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應
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
更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復依上揭說明,本
院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
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考
量受刑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類型及犯罪時間,暨受刑
人受矯正及社會復歸之必要性、各罪之罪責重複程度,及經
本院函詢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
見,請依法處理等語等一切情狀,爰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
,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附表一:
編號 1 2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年5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3日 110年10月6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191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59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78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9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34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9日 111年8月9日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9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34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是 否/否 否/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341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383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67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67號 編號3至8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號 5 6 7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8日 111年2月1日 111年1月31日 111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78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78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78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67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67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67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67號 編號3至8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號 9 10 11 12 罪名 藥事法 藥事法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致人傷害逃逸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1日 111年7月2日 111年9月8日 110年5月24日至110年5月底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036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032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調院偵緝字第14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6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5號、第370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5號、第370號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40號 112年度訴字第252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3日 112年7月13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5號、第370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5號、第370號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40號 112年度訴字第2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是 否/是 否/否 否/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17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1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5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2號 編號9至10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附表二:
編號 1 2 3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4日 112年1月14日 111年11月14日至111年11月24日 112年2月26日 112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50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50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083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18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818號 112年度簡字第181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42號 112年度簡字第3140號 113年度簡字第948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4日 112年7月24日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8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818號 112年度簡字第181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42號 112年度簡字第3140號 113年度簡字第9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113年1月17日 113年1月24日 113年7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是 是/是 否/是 是/是 是/是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717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71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5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88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38號 編號1至2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KSDM-113-聲-1868-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