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9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文玉犯竊盜罪,共柒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4時間更正為「22
時7分」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以竊盜此一投機方式取
得他人之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
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案發時
無業、暨本件犯罪動機、情節、遭竊現金數額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被告本件竊盜所得之現金新臺幣3000元未據扣案,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六、本案經檢察官羅佾德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又菱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
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596號
被 告 李文玉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文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分次以徒手、線香勾取之方式,竊取該處
香油錢箱內之現金(每次新臺幣【下同】400至500元不等,
共計3,000元)得手。嗣經管領人張進益察覺有異,調閱監
視器影像,始悉遭竊,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張進益訴由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文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確於附表所示時、地,以前開方式分次竊取香油錢約共3,000元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張進益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該地香油錢箱內現金異常減少,經調閱監視器影像而之悉遭人竊取之事實。 3 刑案現場測繪圖1份、刑案現場照片暨監視器畫面截圖共33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張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李文玉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其所犯上開罪嫌,行為各別,犯意互殊,請分論併罰。另就
其所竊盜所得之3,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持已竊取香油錢之線香,因為扣案,
且係現場公廟之物品,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依照刑
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羅佾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維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民國) 地點 1 113年5月19日10時29分 臺東縣○○鄉○○路000號旁之土地公廟內 2 113年5月20日21時52分 同上 3 113年5月22日22時58分 同上 4 113年5月24日20時7分 同上 5 113年5月27日23時4分 同上 6 113年5月28日20時15分 同上 7 113年5月29日19時34分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