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清算人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21-130 筆)

司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林主奇即豆蔻工作室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清算人應於就   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   報,公司法第79條、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應依公司法   規定,於就任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資料者,僅公司法上   之公司法人有其適用,至於其餘營利事業組織如法人以外之   商號,並無適用餘地。 二、查聲請人呈報擔任清算人之豆蔻工作室,經主管機關登記為 「獨資」,此有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抄本附卷可憑,並未 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依上開說明,縱其有解散情形,亦僅需 依相關稅務或工商登記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或陳報,尚 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呈報清算人 之程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2025-02-06

TPDV-114-司司-83-202502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林孟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本件聲請日期為民國113年10月24日),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 如

2025-02-05

TPDV-113-司-109-20250205-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俞必勤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埕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 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 ,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固陳報選派埕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董事兼唯一股東 楊文忠之配偶張慈軒為本件清算人,惟張慈軒既已拋棄繼承 且尚未表示是否願任本件清算人,是聲請人自應陳報若本院 認為有選派會計師或律師為清算人之必要,是否願意墊付清 算人報酬,又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縱聲請人補正第一項 所示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得駁 回本件選派清算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2025-02-04

SCDV-113-司-31-20250204-1

司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曾郁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繳納1500元,已繳納1000元)。 二、提出貝里斯商裕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卡影本。 三、提出股東名冊。 四、特此裁定。 五、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2-04

TCDV-114-司司-52-20250204-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辭任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何明宗 王素貞 林俊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 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2項定有 明文。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 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 二、次按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 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 事同;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 ,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323條第1項、第324條 及第192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9 條第1項規定,得隨時終止。是已就任之清算人自非不得辭 任。 三、聲請意旨略以:原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協志高級工商職業學 校(下稱協志工商)之清算人為10人,聲請人何明宗、王素 貞因年紀已大、健康程度不如以往,聲請人林俊德欲前往美 國依親,故提出辭任清算人職務,請法院裁定准許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係協志工商之清算人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112年度司司字第39號清算人就任、113年度司司字第20、 49號展延清算等卷宗查核無誤,則聲請人與協志工商間屬民 法所規範之委任關係,揆諸前揭說明,自得由聲請人隨時向 協志工商終止委任關係,毋庸由法院以裁定予以解任,是本 件聲請核無必要。倘若聲請人與協志工商間對於是否終止委 任關係之實體事項容有爭議,應另行提起訴訟解決,非本件 非訟程序中可得審究。準此,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辭任清算人 責任,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2025-02-04

CYDV-113-司-9-20250204-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靜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均昇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 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2025-02-04

PCDV-114-補-196-20250204-1

司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黃居藏 上列聲請人聲報嵩陽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清算人 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 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 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 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 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公司法第87條第1 項、 第88條及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嵩陽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聲報 就任日期,亦未檢具股東名冊、清算人資格證明、清算人就 任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 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24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 開事項,聲請人於114年1月3日收受通知,惟迄未補正,揆 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2025-02-03

TYDV-113-司司-360-20250203-1

司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何麗鳳 上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已繳納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2-03

TCDV-114-司司-47-20250203-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選任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陶蕙如 代 理 人 許桂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英任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英任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任杰 公司)為1人董事之公司,業經經濟部廢止登記在案,依法 已進入清算程序,然該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亦無向法院 呈報或聲請選派清算人之資料,致稅務文書無法送達。伊為 英任杰公司之債權人,屬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322條 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0條第2款、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經濟部於民國113年8月8日以經授商字第11331923040號函,認英任杰公司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而依第10條第2款規定命令解散,並於同年10月24日以經授商字第11331927680號函,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英任杰公司登記;職是英任杰公司業經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復查英任杰公司章程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唯一董事兼代表人卓福藝於113年4月4日死亡,且無其他董事得擔任清算人;英任杰公司迄今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等情,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單、英任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函(清算人查詢)附卷可稽。又英任杰公司遲未向聲請人繳納稅額,亦據聲請人提出申報滯報通知書等件為憑,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英任杰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三、再按非訟事件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 ,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明定。又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 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43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意旨參照)。是清算人報酬 固應由公司負擔,然公司如已無足夠財產可供給付,恐致法 院縱選派清算人,仍因清算人未預收報酬而無法進行清算事 務,此時即應命聲請人先行墊付清算人報酬,倘聲請人拒絕 ,選派程序即無從執行,法院自得裁定駁回其選任清算人之 聲請。查英任杰公司現已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銀行存款 僅餘新臺幣4元等情,有該公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112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款資料查詢情形表附 卷可參,是其財產顯不足以支付清算人報酬及進行清算事務 所需支出費用,有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惟聲請 人已於聲請狀陳明:伊不宜擔任英任杰公司之清算人,亦無 法墊付報酬等語。則英任杰公司既無足夠財產給付清算人執 行業務之報酬及執行清算業務費用,聲請人亦無預納費用之 意願,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本院自得拒絕其選任清算人之 聲請,是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2025-01-24

CHDV-113-司-17-20250124-1

司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俊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 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2025-01-24

KSDV-114-司司-9-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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