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阮豊瑛
代 理 人 蔡淑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9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本行支票專戶 楊瑞元 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112年1月18日 10,000,000元 3525323
TPDV-113-除-1903-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