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金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2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驗餘淨重0.0931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金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民國112年度毒偵字第589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淨重0.0961公克、驗餘量淨重0.0931公克)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
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洪勝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0月28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8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113年10月28日新戒所衛字第11307007810
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名冊、有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
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0月28日通知在卷可
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
送檢驗鑑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
重0.2853公克、淨重0.0961公克、取樣量0.0030公克、驗餘
量0.0931公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
毒品編號:GD112-231)、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
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刑案現
場照片(含搜索、扣押)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均為第二級
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
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
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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