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081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黃志中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被 告 蕭世槐
馮文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負擔費用將如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
刊登啟事、本件判決書之當事人欄、案由欄及主文欄,以標
楷體十號字體(白底黑字)刊登於自由時報全國版第一版之
位置1日,核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因不同被告為不同訴訟
標的,是原告對被告蕭世槐、馮文翰之請求,各應徵收裁判
費3,000元,則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原告
已足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KSDV-113-審訴-1081-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