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全世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全世明(下稱受刑
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判決、106年度審易
字第311號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640號判決沒收犯罪所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雖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竊得,然附表
編號1物品受刑人已轉與他人使用,編號2至4、16物品受刑
人竊得後已隨手丟棄,已無犯罪所得;編號5、6、17、18物
品受刑人僅賣得共約新臺幣1萬8,000元,編號7、8物品經受
刑人變賣得利,編號20受刑人僅賣得約2,000元,編號19、2
2物品受刑人僅賣得2,000元至3,000元,然經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新品價格追徵2萬元。
檢察官未調查受刑人竊得之上開物品嗣後業經受刑人丟棄或
以低價售出,而逕行核定追徵價額,其指揮執行顯有不當等
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
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
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38條之2
立法說明,該條第1項所稱之「估算」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並諭知沒收及追徵如附表編號
1至18所示之物,於106年4月26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並諭知沒
收及追徵如附表編號19之物,於106年5月1日確定;再因竊
盜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6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
月,並諭知沒收及追徵如附表編號20至22之物,嗣經上訴至
臺灣高等法院,經上訴駁回,於106年12月27日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以本院為
諭知裁判之法院而聲明異議為合法,合先敘明。
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告訴人所指價格,就附表編號1至4物品
核定追徵7萬6,000元、編號5至15物品核定追徵8萬元、編號
16至18物品核定追徵38萬元,有該署106年度執沒字第1391
號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及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判決
在卷可佐。復就附表編號19物品,依告訴人所指價格核定追
徵2萬6,000元,有該署106年10月17日士檢清執丙106執沒10
09字第1069004039號函及106年11月6日士檢清執丙106執沒1
009字第1069006896號函可憑。就附表編號20至22物品,參
考同廠牌型號物品之訂價及告訴人所指價格等資料核定追徵
共5萬2,665元,有該署107年3月8日士檢清執丙107執沒337
字第1079010915號函及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640號判決可
參。又士林地檢署據上開核定追徵價格對受刑人執行追徵,
亦經本院核閱該署106年度執沒字第1391號、106年度執沒字
第1009號、107年度執沒字第337號執行卷宗無訛。
㈢本件受刑人竊盜而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原為附表編號1至22所示
物品,惟因受刑人竊得該等物品後,辯稱已將其變賣或拋棄
而已不能沒收,是依上開規定即應追徵其價額。又有關追徵
價額之計算,依上開說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是士林地檢
署檢察官依其在一般消費者常用之網購平台平台查得同廠牌
型號定價及參考告訴人指述之價格等資料,核定本件應追徵
之價額,自為合法適當。至受刑人稱其竊得附表所示物品後
將其丟棄或以低價變賣,乃受刑人本身議價之決定或自願丟
棄財物之問題,無礙於該等物品客觀價值之認定,且非核定
追徵價額所應考量之因素。是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上開函文
核定追徵之價額及據以執行扣押難認其執行指揮有何違誤或
不當。從而,受刑人執前開聲明異議意旨向本院聲明異議,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判決 犯罪所得 1 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判決 華碩牌黑色筆記型電腦1臺 2 SONY牌電視盒1個 3 保險箱1個 4 橘色大垃圾桶1個 5 金飾項鍊1個 6 戒指1個 7 MP3 1臺 8 相機1臺 9 華南銀行保險箱之鑰匙1個 10 華南銀行保險箱之卡片1個 11 華南銀行保險箱之卡片1個 12 汐止農會之存摺1本及金融卡1張 13 上海銀行之存摺1本及金融卡1張 14 合作金庫之存摺1本及金融卡1張 15 中國信託之存摺1本及金融卡1張 16 勞力士男女對錶1對 17 翡翠觀音墜子1個 18 黃金手鍊1個 19 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11號判決 LG廠牌42吋電視1臺 20 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640號判決 珍珠項鍊2條 21 新臺幣4,000元 22 LG牌47吋電視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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