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
異 議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相對人因請求異議人給付扶養費等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異
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668號司法
事務官所為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
113年12月20日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3668號支付命令聲
明不服而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
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
(一)異議人原本住在家裡(臺南市○○區○○路000號),
卻遭到相對人多次言語暴力與精神虐待,甚至要求滾出
家裡,或是因為要不到錢半夜時將異議人鎖在家門外不
准回家,所有私人物品皆留置在家中,通報○○派出所
員警,但因警察職權問題而使異議人半夜在外流浪,也
因相對人多次言語暴力,異議人曾當兵時多次需要諮商
或看身心科。
(二)相對人從未贈與其名下財產給異議人,臺南市○○區○○路
000號房屋異議人無所有權,卻替相對人背負房貸,每
年贈與也未實行,且該房子的出租收益,皆由相對人收
取,卻要求異議人支付其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的貸款
,購買其繼承權,於法無據,且繼承權並非民法規定可
請求標的。若美其名是租金,但相對人曾以訊息任意將
異議人趕出家門,或是未經同意進入異議人房間,使異
議人每天活在恐懼中,深怕相對人不定時對異議人言語
、精神家庭暴力。
(三)相對人之前曾家暴異議人,並通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與
○○分局家防官,異議人之父親也知道此事。臺南市政府
社會局社工曾說相對人有退休金,有自己的謀生能力,
異議人不構成棄養。
(四)相對人平時在外惹事生非,若不幫相對人處理就對異議
人言語暴力,或是颱風天要求異議人到外面騎樓處理相
對人的東西而吵架,異議人經常通報○○派出所員警或是
影響異議人工作,並通知○○○政府○○局政風室。員警與
政風室也懇求異議人向相對人溝通,希望相對人能利用
工作或是其他休閒娛樂等事物轉移其負面情緒,但異議
人多次溝通也無能為力。異議人也向員警抱怨難處,員
警也建議異議人搬離,經異議人多日思考,考量異議人
身心健康,於113年10月26日後搬離,故相對人要求異
議人支付113年11月與12月的25,000元無理由。
(五)相對人曾半夜在家裡大聲叫罵,並情緒失控,有丟東西
、踹門等行為,嚴重影響異議人身心健康與鄰居安寧。
(六)相對人申報的撫養親屬是弟弟,異議人卻每月繳納相對
人的健保費859元。
(七)相對人多次到異議人女友的工作地騷擾,對異議人女友
的工作造成影響,或是辱罵異議人女友,使異議人身心
受創。
(八)異議人有跟父親討論本案,父親也對於為何要支付相對
人5萬元不得其解,也對該事表達十分不公平。父親目
前於國外工作,懇請於113年1月20日父親回國後再處理
此事。
三、查相對人主張兩造因不動產分年贈與、租約與使用、繼承等
事項,分別於113年8月1日、113年9月25日訂立約定書,約
定異議人於婚前每月應給付相對人25,000元,且異議人已於
113年9月及10月分別依約給付相對人25,000元之事實,業據
相對人提出約定書影本2件、異議人之匯款明細2筆為證,且
異議人未予爭執,應堪採信。又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抗辯而
拒絕再依約給付,惟兩造既已訂立契約,異議人即應依約履
行,異議人所抗辯之前揭情詞均非得拒絕履行兩造間協議之
正當理由,是原裁定命異議人應給付113年11月及12月已屆
期之金額共50,000元予相對人,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TNDV-114-家事聲-1-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