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
原 告 蘇秀眞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陳法撰
上列原告向被吿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TNDV-113-重家財訴-6-20250109-2